免抵退税额_不得免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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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来自: 3出口货物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已实行一年有余,但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仍不能很好掌握,现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为17%,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3%,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免、抵、退”税增值税政策,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月,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期外购原料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5万元(部分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期内销货物550万元,自营出口产品取得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2.2002年2月、3月,无涉税事宜;
3.2002年4月,收齐1月份250万元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上述250万元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4.2002年5月、6月、7月、8月,无涉税事宜;
5.2002年9月,取得内销收入400万元,收齐1月份150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2002年1月~9月“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时:借:原材料
5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50000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5750000内销产品取得收入时:借:应收账款6435000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货物
55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0出口产品时:借:应收外汇款4000000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400000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0×(17%-13%)=160000(元)。转出出口产品时: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16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00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总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35000-(1000000+750000-160000)=-65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655000元。
2.2002年2月、3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3.2002年4月: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2500000×13%=32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325000元小于2002年3月末留抵税额655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325000元。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
32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25000当期应缴增值税=0-(655000-325000-0)=-330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330000元。
4.2002年5月、6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5.2002年7月,因1月份出口的150万元销售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征税。
(1)将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内销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1500000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1500000(2)补提销项税额:借:其他应收款25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3)冲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3%)=60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6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0(4)当月应缴增值税=255000-(0+330000+60000)=-13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35000元。
6.2002年8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7.2002年9月:内销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4680000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4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调冲7月份外销转内销的账务处理:(1)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1500000(2)借:其他应收款25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3)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6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出口免抵退税额的账务处理: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1500000×13%=19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195000元大于2002年8月留抵税额135000元,则应退税额为135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
13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5000(4)当期应缴增值税=680000-255000-(0+135000-135000-60000-0)=48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85000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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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
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
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
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
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
退税额。
2009-10-05 14:01 补充问题
请提供详细的报税流程及时程如申报资料明细,退税申请资料明细及收付汇资料
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1、免抵退税预申报
时间:本月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
资料:本月免抵退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后续处理: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
根据反馈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2、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间:法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资料: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⑵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经退税部门签字盖章)
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后续处理:
将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时间:次月1日至15日,逢节假日顺延。
资料:
⑴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⑵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单
⑶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证明
⑸出口发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
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部门签字盖章)
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⑼新办的来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⑽新办的或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⑾《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⑿《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⒂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后续处理: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生成正式反馈信息。企业将正式反馈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
申报系统中,并更新原申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