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慈善基金会贫困学生资助_爱心人士资助贫困学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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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石慈善基金会贫困学生资助

管理暂行办法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力,为了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结合实际的情况,特制定了本规定。

一、资助范围

1、义务教育阶段;

2、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3、高等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经费由财政拨款,实施全日制教学的基础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高等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项目及资助对象: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基金会将给予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适当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教育阶段:除国家补助,当地政府补助外,实施 “阳光基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除国家补助,当地政府补助外,实施“阳光基金”,资助对象为成绩优异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高等教育阶段:除国家补助,当地政府补助外,实施“阳光基金”,资助对象为成绩优异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家庭贫困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2、无校纪处分或一学期内德育卡扣分在10分以内

3、学习认真刻苦,勤奋努力,学业成绩居班级中前三分之二;

4、生活朴素节俭,没有吸烟、喝酒及其它不良的生活和浪费习惯。

5、未满十八岁的。

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补充条件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孤儿(无父母,无直系亲属)

2、单亲家庭(指父母离异或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发放有关特困证明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乡村家庭子女;

5、父母务农,家庭经济困难的;

6、父母有残疾或发生重大疾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沉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残疾孩子,且品学兼优的;

8、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9、父母有一方因故,其另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

10、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双方均失去就业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失去供养能力;

11、家庭突发灾祸造成重大损失且经济不能维持正常生活;

12、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学习的;

13、父母双亡,与年事已高亲属生活,或暂住亲戚家,或被人收养的,其监护人无经济来源的。

14、父母是农民工无房或暂时租房,劳动能力差,其中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

15、对于已接受其他补助的贫困学生,家庭依然生活拮据的或有其它原因的,视情况而定,将列为特殊情况。

16、本人因患疾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无法承担的17、根据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最低情况,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元以下

18、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出具困难家庭证明。

19、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0、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经常校外上网或进出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2、使用手机、游戏机、Mp3、Mp4等高档消费电子产品;

3、有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4、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5、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6、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完全具备抚养能力,因好吃懒坐不承担孩子抚养的。

7、在贫困学生当中,如有人已被资助,将不以考虑的。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

1、所提供的各级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2、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3、学习不努力,学业成绩明显滑坡;

4、生活上挥霍浪费,购买奢侈消费品,有抽烟、喝酒、赌博等行为;

5、享受学校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挪为他用。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学生开学时填写《阳光助学计划贫困生助学申请表》并由所在村、乡镇两级单位签章证明,或持申请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班主任审查并经班委会讨论通过。

2、班主任将审核后的相应材料报给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复核后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阳光助学计划”工作组提出质疑,基金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将无异议的申请名单报理事会审批后确定。

七、证明材料

1、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学生需要提供基层人民政府(农村的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低保家庭”的学生申报时须出具低保证和当年领取低保补助的《银行卡》复印件或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和证明须有民政部门加盖的公章、学生家庭户主姓名及当年领取低保补助的明细记录。

3、“五保供养”的学生申报时须出具村(居)、乡镇(街道)的书面证明。

4、凡学生父母或兄弟姐妹有残疾的,在申报时,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复印件或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5、凡符合“革命烈士”直系后代条件的,申报时,须出具《革命烈士证书》复印件。

八、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小学阶段:800元/每年(每学期400元)初中阶段:1250元/每年(每学期625元)

2、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根据阳光助学基金项目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期1000元)。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由本人承报学校,并由学校审核后递交到红石慈善基金会备案并给予资助。

3、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一、二年级学生根据阳光助学基金项目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期1000元)。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由本人承报学校,并由学校递交到红石慈善基金会备案并给予资助。

4、高等教育阶段一、二年级学生根据阳光助学基金项目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由本人承报学校,并由学校审核后递交到红石慈善基金会备案并给予资助。

5、遇特殊情况特殊评定,最终解释权归红石慈善基金会。

九、资金发放程序及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由红石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学校,再由学校将资助金交被资助生班主任,由班主任带领资助生购买所需品(资费用途:由学校代为购买课辅资料、试卷、本、橡皮、铅笔、校服、住宿费、学校伙食费、交通费等)。

2、高中教育阶段“阳光助学金”由红石慈善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以打款方式直接汇入学校账户,并通知学校及本人。

3、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一、二年级阶段“阳光助学金”由红石慈善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以打款方式直接汇入学校账户,并通知学校及本人。

4、高等教育阶段一、二年级阶段 “阳光助学金”由红石慈善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以打款方式直接汇入学校账户,并通知学校及本人。

5、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各类资助资金发放,必须在接到指标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手中或学校。严格加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高等教育流失学生的资金管理。

十、申报工作注意事项

1、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与学校或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协商。

2、在填写《阳光助学计划贫困生助学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原因”栏时,要做到具体明确,真实无误。对家庭主要成员中的“病”、“残”等情况要具体详细地写明“病”、“残”的名称、程度和现状。不要用“体弱有病”等文字笼统表述。对学生父母长期“离家出走”的,要具体说明出走的原因、时间和现状。

3、在填写《阳光助学计划贫困生助学申请表》 “班级审核意见”栏时,要具体反映该生的品学表现及日常生活情况。

十一、档案资料的管理

1、红石慈善基金会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义务教育、高中、中等职业技术等各类文件以及贫困学生信息、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等相关资助资料实行归档管理。

2、红石慈善基金会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资助相关文件及各类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实行归档管理(电子文档等)。

3、对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专柜保存,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和散失。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保证查阅方便及其完整性。

十二、本暂行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 2011月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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