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_山东省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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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2第十二条 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平台初始化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平台自2014年12月1日起上线运行。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十四条 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

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3、本年度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

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

7、本年度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

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

第十五条 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第十四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

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在上线运行后25日内审核确认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按第十四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 煤矿基础信息库

第十八条 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煤矿调度机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

6报”,假期最后一天上报节假日值班总结。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所属煤矿上报的节假日调度信息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煤矿调度人员分级登记备案。各单位在调度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报“调度人员登记申请”。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对所属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调度人员登记备案,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开展全省煤矿调度人员培训时,各煤矿应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培训计划并报名。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汇总所属煤矿培训计划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月上报煤矿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情况。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审核所属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并上报达标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所在煤矿调度人员应在平台外按照调度报表模板填写调度报表,按规定的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通过平台工具导入调度报表数据。上级单位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的,应将调度报表信息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其上级单位,直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六章 通防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由相关业务部门上报“瓦斯事故月报表”、“瓦斯抽采月报表”、“瓦斯利用和超限月报表”、“地面抽采利用月报表”。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 煤矿应当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当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时上报矿井通风核定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煤矿应按月及时上报C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煤矿排查并经确认存在“A、B级隐患”的,应当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监管平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煤矿上报的“A、B级隐患”审核。

第四十条 煤矿应按月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章 煤矿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

煤矿应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上级企业集团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五十一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审核本单位组织和省煤炭工业局委托检查的安全检查记录,在煤矿上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二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组织到矿检查前,应充分了解之前各类检查开展情况,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活动的联动,即要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又要避免因重复检查对煤矿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第五十三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填报执法季报,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一章 煤矿生产能力登记

第五十四条

煤矿应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1月20日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能力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新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煤矿生产能力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第五十六条 煤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对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填写《山东省煤矿生产要素采集核查表》,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6月初和12月初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要素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煤矿生产要素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五十七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要素相关信息,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上报。

第五十八条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煤矿通过竣工验收后或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生产要素登记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井生产要素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九条 淘汰关闭煤矿在有关证照注销后,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煤炭工业局注销矿井生产要素采集信息。

第十三章 考核及处罚

第六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检查,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到上一级煤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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