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_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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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7月

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

第二款修改为:“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二、第十条修改为:“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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