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物业管理公约_办公楼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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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中心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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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
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紫阳县思兰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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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自签定之日,双方均对公约约定事项做到了充分了解,自愿于签定之日起,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业管理部的职责
一、紫阳县思兰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中心物业管理部,全面负责本中心所有商铺、办公楼、宿舍楼的管理及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二、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承租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拟定、修改管理公约的某项条款,以便更好地管理商铺及办公楼。
三、为维护公共配套设施的完好,定期安排检修、保养工程。1.水、电、管道、管线的检修。
2.雨、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排污系统的清理。3.共用建筑及设施之保养和维修。
四、对商铺在本本中心园区公共区域的促销、宣传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
五、保持整个公共区域环境的卫生及清洁。
六、负责公共区域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七、对园区内的各种车辆实行管制,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实行按规定收取场地费。
八、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日常治安工作的管理,协助工商管理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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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租人享有对物业管理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十八、承租人必须逐月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能源使用等有关费用。
十九、承租人有权对其所租赁房屋的室内进行装修,但必须按照物业管理部装修管理规定向物业管理部装修监理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服从装修管理。
二十、承租人自入伙之日起,属工程维保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一年(属承租人人为损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满后,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二十一、承租人签约时,必须在物业管理部登记其有关工作人员名单、人数、籍贯等资料。如有任何通讯地址、人员变动或电话更改,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登记,以便沟通管理。
二十二、货物起卸:承租人应遵照物业管理部安排之时间、地点起卸货物,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与物业管理部协商,并经物业管理部同意后方可进行,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为目的。
二十三、承租人不得因其经营行为噪音扰民,污染本中心园区环境。二
十四、商铺或办公楼承租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对其他居住业主造成生活干扰(如噪音、气味、震动等污染),如产生此类情况,物业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二十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消防及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携带或储存下列物品于店内:
1、易燃、易爆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2、军用、警用武器;
3、国家明令禁止的动物和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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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业管理收费
三
十六、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依据按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自签订公约之日起缴纳管理费。包括:
1.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如供水、供电系统等)之保养维修费用及年检费。
2.公用设施及公共责任赔偿费。
3.公共区域卫生清洁费、绿化费、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以及厨余的垃圾环卫部不负责清运)。
4.本产业中心的治安维护及车辆管理。5.会计及审计等业务费用。
6.代表承租人就本中心园区公共事务进行法律诉讼及其它业务费用。
7.管理工作人员薪酬及人工附加费。8.其他各项费用。三
十七、水、电费:
按照紫阳县当时所执行的商业用水、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随紫阳县收费标准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三
十八、商铺缴付金额及期限:
1、物业管理费:须于每月10日之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根据使用量,据实结算。承租人应于每月1—10日缴纳上月水、电费。
三
十九、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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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火警与消防管理
四
十四、防火措施
1.承租人室内范围的配电设备如出现故障,请委托物业管理部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如因其使用不当而出现故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不得在商铺内燃烧废纸,确保各自室内没有遗下未熄的烟头及其它火种。
3.承租人不得在室内增加大型用电设备,配电箱用电负荷不得超过额定容量。
4.室内配置的消火栓不得封堵、损坏、挪作他用。不得封堵防火门及其它防火通道,也不得在防火门前和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
5.依据紫阳县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规定,各承租人必须按照国家法规所规定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的购置由各承租人到消防主管部门指定商店购买,并符合规范。
6.承租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品带入商铺内。四
十五、火警时刻:
1. 停止使用电器及可燃性气体。2. 关闭所有电源总开关。
3. 拨打“119”并通知物业管理部。4. 使用灭火器消防栓扑灭火种。
5. 服从物业管理部管理人员或消防员的指挥撤离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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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五、讲究卫生、人人有责,各商铺所有人员不准乱丢垃圾,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污物、污水,不准高空抛物,不准在公共区域乱涂、乱贴,如违反以上规定应按有关条例处理。
五
十六、搞好绿化、美化环境,人人必须爱护花草树木,严禁将污水倒入绿地。如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损失。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五
十七、因承租人行为不当而违反本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要求扣除物业押金百分之五十处理并赔偿实际损失,对其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物业管理部管理和处罚者,物业管理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十八、以上费用除用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余额皆纳入商铺维修基金。
五
十九、承租人无故拖延应缴纳的有关费用超过一个月时,物业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将增收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收。仍不缴纳者,物业管理部将采取法律手段,直到终止租赁合同。
六
十、未经过本产业中心物业管理部允许,承租人不得将商铺擅自转租,如发现以上情况,物业管理部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
十一、商铺或办公楼承租人不得在本商铺之外任何公共区域兜售生意或未经许可派发宣传册,如经发现物业管理部有权立即终止其行为。
六
十二、对于承租人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应在五日内,腾退房屋,对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腾退后,商辅内剩余物品视为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