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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大发„2010‟54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1— 西南科技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我国国防建设服务,规范我校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军工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军工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项目。项目来源包括: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总参谋部,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3、各军种、兵种、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业等各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4、上述各部门所属军工科研院所、军工集团、基地、军工院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横向协作的各类国防军工项目(简称军工横向项目)。
第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成果的管理(成果的验收、鉴定、登记、报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四条 学校军工办,具体负责军工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资料保存及成果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军工办负责督促国防科研项目、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凡申请各军工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的院、所、校、企业委托的国防科研项目,必须经学校(学院)军工科研专家组审查,由军工办统一上报。
第七条 国防科研项目在完成与任务下达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经费到校、项目负责人与军工办就项目年度进展详细计划及项目经费分年度预算方案等事项签订项目执行任务书后,方视为合同生效。
第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必须由军工办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加盖西南科技大学合同章(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国防科研项目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级别、研究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调整的,项目组应编写《国防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经军工办审核,于计划规定完成时间6个月以前报主管部门(单位)(四川省国防科工办)审核后,由军工办及时报国防项目下达单位。
第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签订的科技合同以军工办所存合同为
—3— 准。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确保项目保质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实行中期审查或中期评审,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检查专家组由国防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省国防科工办及学校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参加国防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如要发表科技论文,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学院主管科研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保密办备案才允许发表。如刊物编辑部需要学校出具论文保密证明,课题组可持在学院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保密办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向学校军工办和项目下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编写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和GF报告等,必须按合同及时结题。结题工作由军工办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包括验收测试、财务决算与审计、资料审查和综合验收四个环节。验收的具体要求遵照《国防科研验收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国防学科发展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有组织的遴选学校军工科研项目。申报办法参照《西南科技大学重点(重大、招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级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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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级军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军工项目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2、校级军工项目的其他管理,按照《西南科技大学重点(重大、招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军工横向项目的管理。
(一)军工横向项目的范围:
1、军工企事业单位为提高部队武器装备水平自立项目;
2、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接国家各类国防科研项目因技术原因而将相关的外围技术委托我校研制的项目;
3、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项目;
4、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转民项目。
(二)军工横向项目的管理
1、军工横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军工项目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2、军工横向项目的其他管理,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军工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组科研经费到校后,学校军工办于每年年底按照合同任务书及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向计划财务处提出分摊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分摊到课题中。每个课题应分摊的管理费不应超过课题总研究经费的8%。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个课题合并后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5— 并且该项目得到项目下达单位资助的,由牵头的单位(项目)组织形成统一的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分工,经费由牵头单位(项目)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合并项目申报成功后,每个子项目学校认定为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鉴定,申报奖项费用应在项目经费中筹措。
第二十四条 军工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制度,必须按合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军工横向项目经费结算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1995]计计字第1765号)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财防[2008]11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研项目在研制过程中,根据研制情况应积极申报国防专利,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期完成的国防项目应积极组织省部级以上鉴定和申报国防成果奖励。鉴定工作由军工办协助完成。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研成果鉴定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6— 第三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鉴定后由军工办统一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防科研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家下达的国防科研任务,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需经军工办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与其它单位合作的国防科研任务,其成果归属与转让依据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研成果报奖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工作由军工办负责。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研保密制度严格参照“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西南科技大学国防科研项目保密条例”执行。
—7— 第三十七条 参加国防科研人员,若需离岗,必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脱离岗位,同时将所有资料、软件、图书、实物移交给课题组。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尽量避免学生参与国防科研关键技术研究,并堵截可能失密、泄密的各种渠道,包括计算机网络、手提电脑等。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研究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如确需参观,在接待前,必须报军工办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院(所)、实验室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科技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南科大发[2008]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校 国防 科研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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