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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非煤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通告

LYDY—2010—00006

耒政通〔2010〕3号

为规范我市非煤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费流失,均衡企业税赋,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全市矿山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良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基本原则。实行“源头征收,以量计征,政府直管,财政核算,专款专户”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二条征管机构。国税局、地税局等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委托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所辖非煤矿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非煤矿产品税费进行源头统一征收。

第三条征收对象。全市范围内非煤矿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纳入税费统征范围的矿产品为:锰矿、硫铁矿、高岭土、大理石、石灰石(片石、碎石)、滑石、钨矿、锡矿、河砂等及外地进入我市未纳税的非煤矿产品。

第四条征收项目。纳入非煤矿产品税费统征的项目为:增值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税及附加、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

资源费、水土流失保护费、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征收标准。依法依规审定我市非煤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为锰矿30元/吨、硫铁矿20元/吨、高岭土18元/吨、大理石60元/吨、石灰石(片石、碎石)4元/吨、滑石16元/吨、钨原矿1800元/吨、锡原矿1800元/吨、铅锌原矿100元/吨、河砂4元/吨。

第六条票证管理及票据结算。票证管理及结算由市财政局印制和管理。

第七条征收方式。国税局、地税局等各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委托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非煤生产企业从源头上征收相关税费,或采取在主要矿区路口设立征收站等其它措施按相关政策征收到位。

第八条稽查管理。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稽查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税费征缴情况进行稽查,也可与国税、地税、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稽查。

第九条治安管理。公安部门特别是各有关乡镇派出所要全力支持非煤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依法打击扰乱税费征收工作的不法分子,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征收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条违规处罚。对不服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采取各种手段偷、逃、漏缴税费的矿山企业和运输车辆司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矿产品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故意偷逃税费的矿山

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除责令其足额补交税费外,可以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附则。本通告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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