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概况_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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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县通[2010]5号)文件,设立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联络、信访、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接待、目标绩效管理、本系统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车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本单位工作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承担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设主任1名。
(二)财务股
负责管理全局财务工作,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执行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全局的财务预算、决算,负责财务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设股长1名。
(三)综合股
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工勤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负责综合统计;贯彻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设股长1名。
(四)公务员股
负责县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县人民政府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贯彻执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县直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调配、培训、股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任免、辞职、辞退、退休、奖惩事项,负责全县公务员年度考核;承办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设股长1名。
(五)事业人员管理股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开考聘、培训、调配、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年度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解聘、退休事项;承担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设股长1名。
(六)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股
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相关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承担实施智力引进项目计划有关工作。
设股长1名。
(七)工资福利股
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承担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季度审核;协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手续;承担工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设股长1名。
(八)劳动关系股(农民工工作股)
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内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劳动标准;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评定县级劳动模范;承担企业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相关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设股长1名。
(九)社会保险管理股
贯彻执行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县内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社会保险预警制度;办理全县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
设股长1名。
(十)基金监督股
贯彻执行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及就业资金的监督制度;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县就业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承担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设股长1名。
(十一)行政审批股
承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业务、非行政许可业务和便民服务业务。
设股长1名。
另外,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方案。设7个股:养老保险股、失业保险股、医疗保险股、工伤保险股、生育保险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股。共核定事业编制16名,工勤编制1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负责人7名。兴仁县劳动监察大队,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核定事业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兴仁县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核定事业编制4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主任1名。兴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调解、裁决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工勤编制1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院长1名、副院长1 名。兴仁县就业局,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指导。核定事业编制5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主任1名。兴仁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工勤编制1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主任1名。兴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由原卫生局管理划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将原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名称为“兴仁县人力资源市场”,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编制外招聘使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系电话:0859—6212076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实施行政监督。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相关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和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工作。
(八)承办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贯彻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监督执行劳动标准;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十二)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县、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