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首席技师”评选暂行办法_江西省电力公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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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首席技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培养造就一批省公司系统具有技能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专家人才队伍,促进省公司系统技能专家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技师”是公司“首席岗位制”称号系列之一,也是多渠道地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培养人才,造就人才而设计的系列岗位之一。

第三条

评选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不断优化。

第四条

“首席技师”原则上二年评选一次,每个专业评选一人,聘期二年,到期重新申报、评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公司优秀专家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省公司系统“首席技师”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优秀专家人才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司系统“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省公司成立若干专业“首席技师”答辩评审小组,负责各专业“首席技师”答辩评审。

第三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省公司生产技能专家人才中产生。“首席技师”应具有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评选“首席技师”至少需满足以下项目中的三项条件:

(一)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先进合理的安全生产、营销服务等操作方法,并在省公司系统同专业(工种)中推广运用。

(二)近三年来,作为本专业(工种)负责人,在解决电力生产运行、营销服务或电气主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专业(工种)的重大或关键技术、技能问题中,达到省公司系统本专业(工种)先进水平。

(三)近三年中,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项目等方面,获得省公司及以上单位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近三年中,获得省公司及以上单位劳动模范者。

(五)在省公司系统技术、技能比武中获得个人第一名。

第九条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获省部级(含国家电网公司、全国电力行业)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可直接申报“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条

评选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答辩评审、审校、批准分步进行。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人自愿履行“首席技师”权利和义务的,可向所在单位申报“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十二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应实事求是的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优秀人员可推荐参加省公司系统“首席技师”评选候选人评审。

第十三条

答辩评审:

(一)“首席技师”答辩评审是对参选人的申报资格、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综合测评。

(二)“首席技师”答辩评审由各专业“首席技师”答辩评审小组负责完成。

(三)答辩评审首先由参选人就自身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等进行自述评价;然后由答辩评审小组针对自述评价内容提出3-4个问题,由参选人进行答辩。有科研、论文成果的,应注明个人在其中的排名和等级。

(四)答辩评审(或评审)小组设立主审、副审,小组实行滚动组建,不固定、不公开。每次评审的答辩评审小组和主、副审名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五)主审负责主持答辩评审工作,副审负责协助主审完成答辩评审工作。

(六)答辩评审按先答辩后评审的程序进行。答辩中,专业理论水平重点测评参选人具备的师带徒和作为兼职培训师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按照实际技能要求,对参选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进行评估排序;评审重点对参选人工作业绩进行评估排序。通过答辩评审后,评审小组进行合议,合议主要对答辩评审的情况进行横向综合比较,择优排序,按1:1比例选定参选人作为该专业的“首席技师”入选人,报省公司优秀专家人才评选委员会审校。

第十四条

审校。省公司优秀专家人才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合议、审校,有权否决“首席技师”答辩评审小组评审的结果,有权对候选人排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批准。经省公司优秀专家人才评选委员会合议、审校,在省公司系统公示候选人名单一周(如有不良反映,委员会应重新合议),按程序报省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章 答辩与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答辩评审期间,答辩评审小组成员应自觉将通信工具交给工作人员保管,并不得与外界联络。评审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外出。凡不遵守规定的,将在省公司系统通报批评,并今后不得参加省公司组织的任何评选或评审活动。第十七条

答辩评审工作人员,负责安排专家评审期间的后勤保障,负责监督履行评审程序是否到位,并对评审保密负责。如发现不遵守保密要求的,应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工作人员有权向主审或评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八条

答辩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审查本单位参选人的材料,如发现有本单位参选人材料,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采取材料置换措施。在答辩评审中,专家不得对本单位参选人发表倾向性评议;如有需要,主审同意后,方可对本单位参选人情况进行陈述,但不得有任何有违公平的倾向性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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