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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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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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1-04 来源:佛山市规划局 阅读:1550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5月8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后,为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平台,保证了城市建设的公平和公正。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规划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规定》制定的重要依据已发生了改变。同时,近三年先后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一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等地方规范性文件,需对《规定》进行调整衔接。

二是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城市轨道、加气站、超高层建筑等新的设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要求以指导其建设。

三是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出现一些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规划控制性要求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对《规定》进行完善。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规划局开展了《规定》的修订工作。《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已于2009年11月27日由市府办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关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原来的四个阶段调整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并要求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明确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关于“城市用地”

1、参考建设部2008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137-90)》的基础上,对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区别于原先的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新的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沿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分为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2、针对土地使用兼容性的问题,明确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明确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3、对于用地内配套设施的设置制定了用地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双控指标,如工业项目所需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之外,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

4、对规划编制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设用地绿地率等指标进行了调整,优化了平台绿化以及停车场的绿化率折算方法,并增加了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

四、关于“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

1、明确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配合城市建设需要,增加了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设置要求。

3、取消了公共开发空间和骑楼章节,但在附录三中补充了公共开发空间和骑楼的指标计算方法。

五、关于“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优化了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医院、幼儿园等特殊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需满足日照要求。对于超高层建筑,可进行日照分析后合理确定间距,但需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确认。

2、超高层建筑、城市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3、增加了建筑退缩地下轨道保护区的要求,其范围由规划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两侧退缩轨道交通距离,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4、根据建筑高度进一步细化了面宽要求,规定城市滨水地区的民用建筑物的面宽要求应按照城市设计要求执行,并在附录3中增加了建筑面宽控制示意图。

5、规定了住宅、办公、商业三类建筑的计算容积率的层高标准,如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超过时需用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倍数纳入容积率的计算。

六、关于“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在原先四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组团级,自此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共五级配置,划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六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中增加了服务规模(万/人)一项,配置级别由两级增加为四级,新增了区域统筹和组团级别,配置标准也有较大调整。

七、关于“道路交通”

1、根据《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佛山市道路交通形式由原先的四级变更为六级,且要求各类道路设计与建设应按《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大型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求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查的依据。

3、规定新建立交桥和人行天桥,桥梁主体须与悬挂绿化一体设计(包括种植槽、喷淋系统、排水系统等),同步施工。桥梁的设计应考虑城市管线布置通道(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4、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定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划的地下管线关系;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5、根据城市建设需求,增加了国家铁路章节,提出了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形式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6、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对多种建筑类型的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进行了调整,如住宅统一下限为0.8个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综合性医院由0.5提高到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小学提高到3车位/百师生,幼儿园提高到2车位/百师生。同时,规定人行道不得设置停车位,建筑退缩的公共空间在不影响景观、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可设置停车位,但不能计入应配建停车位。

八、关于“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1、增加了供水加压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选址要求和用地控制指标,调整了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同时,明确了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公式,规定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的重要性选用1~5年。

2、增加规定变电站的设置在满足安全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同时,增加了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概念及范围。

3、增加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范区内进行铁路、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定需要治理的,应拟订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该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九、关于“景观与环境”

1、鼓励建筑物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并要求相关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2、要求规划应尽量保留现状水体,充分体现岭南水乡特色,不得减少城市水面率。应保护城市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水体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滨水公共场所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3、规定围墙不得设置广告、防护网、广告栏(牌)或悬挂布幔、横幅;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空透绿围墙,因特殊情况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应进行垂直绿化。

4、增加了风亭的建设要求,明确风亭应当尽量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或合建,且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十、关于“特定区域”

将地铁出入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定义为地铁上盖物业,并纳入特定区域管理范畴,十一、关于“附录三计算规则”

1、明确净用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高速路、城市河涌及其他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

2、明确了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对于场地相对平整的一般建设项目,可按照地块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规划高程的算术平均值增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特殊地块建设项目(如山地、坡地等地形起伏较大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规划论证后,另行确定建设项目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

3、补充了住宅阳台面积计算方法,明确了阳台的定义和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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