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问题现状111_残疾人就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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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成因与解决措施
XX县残联2013.9
摘要:残疾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就业上,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就业矛盾突出。就业是残疾人的生存和尊严之本,有了就业机会,残疾人才能谋生存、求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县残疾人的就业现状,指出了残疾人就业难存在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解决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县已办证的现有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共2万余人。按照就业形势分类统计,安排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0.3万人,集中就业(主要指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就业,也包括少量的工疗机构)0.2万人,分散按比例就业500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520人,未就业残疾人上万人。这充分反映出我县残疾人存在就业难问题。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就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解决措施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残疾人就业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残疾人家庭及自身的问题
残疾人的家庭教育决定着他们的心理、技能、性格,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在残疾人家庭一般不重视对残疾子女的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多的保护,没有挖掘他们自身的特长和天赋,从内心上认为孩子是残缺的,导致残疾人自身看不起自己。另外,社会上缺乏残疾人自身专门的培训基地,因此残疾人难以从小受到专业的、系统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在我县边远农村,大部分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家庭环境的制约,生存都令人堪忧更谈不上教育。
残疾人由于身体的障碍,在对外交往中和正常人相比存在许多不便,他们普遍存在自鄙心里和对社会的依赖心理。再加上社会上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残疾人在出行、生活和工作中受到歧视。因此,残疾人在心理上常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能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还有个别残疾人认为我是残疾人,国家就应该养活我,总是指望得到政府的照顾和扶助,不愿走自食其力的路,于是在生活和处理一些事情上,“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很严重。实际上,许多残疾人存在许多潜能,如果残疾人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本来应有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也会创出自己的事业。例如,我县优秀残疾人创业者李晓梅,她创办的甘肃省田地公司,正常养活职工60多人,这样的作为让正常人也很敬佩。但如果自卑心理很重,即使很有天赋,也会失去很多发展的机会。
(二)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存在偏见
一些单位在用人的时候,对残疾人拒之门外。他们觉得残疾人会影响到自身企业的形象,而且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由于政府机关执法强制力度不够,不少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或有意逃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有些单位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这一方面反映出一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感不强,更加导致了残疾人就业面临门槛的难题。在现代社会,一个大家口中口碑良好的企业,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走上自立自强的道路。因此,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上的特殊群体。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的不完善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就业市场建设滞后。现有的体系由于一些职能尚未发挥,存在着歧视残疾人就业的现象,就业信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特别是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条块分割,资源不能共享。一些企业由于招用残疾人数有限,很多残疾人得到招工信息时已为时已晚,只能又白跑一趟。还有一些残疾人因对招工信息的真实性持有怀凝态度,造成招工单位录用不足。
(四)现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不合理
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政策有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两种,这两种政策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待调整和完善。
一是集中就业政策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规定,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才可享受税收减免,其他企业安排再多的残疾人就业也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这样的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无法激励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更不用说社会责任。
二是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目前,除
《残疾人保障法》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外,具体的落实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按比例就业难以落实到实处。
三是个体就业扶持范围较窄。现行扶持政策大多限定在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等。
(五)残疾人就业信息不畅
由于经费、能力限制,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开展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工作难以到位。由于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就业信息不充分,导致残疾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一方,就业机会少之又少。
(六)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大量残疾人福利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为残疾人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款,但我国关于残疾人立法的缺陷在于法律内容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犯残疾人利益的人和事情无法进行实质性惩罚,不能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面对大量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实际问题及特殊需要,往往只给予人道主义的同情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却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导致残疾人在就业权益和保障方面处于更加不利地位。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途径和解决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手段。在我国,实行的是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在主体上,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的干预责任,但解雇保护尚不充分,需要制定明确而严格的程序,以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只是做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制建设是一个大框架的保障,一方面必须制订出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为残疾人开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残疾人因为身体不便,加上掌握的信息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求助无门,因此,要在相关机构开通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让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另一方面赋予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比如说对于违法规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违法费用,并及时表扬和奖励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相关的评比,让企业产生积极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中的主导作用
1.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就业方针。
2.另一方面应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加强对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研究和开发,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三)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实施对企业安残工作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特别是雇员的利益,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首先,要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其次要把安置残疾人当做企业的责任。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尽到自己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
社会要大力宣传普及以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新残疾人观,提高全社会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对残疾人的广泛同情和慈善意识,上升到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的人权保障的高度以及全面正确看待残疾人、将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源来看待的意识。具体建议是:一是政府要积极宣传身残志坚的例子,转变对残疾人的歧视观念,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无歧视的和谐环境。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残疾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身体残缺,但是残疾人一样可以有作为。和普通人一样,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作为公民,有宪法赋予的合法就业权。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都可以激励身边处于困境的人。二是要为残疾人创造一个出行无障碍环境,比如为盲人提供公交车语音提示器,设置盲道和坡道,让残疾人上下班方便。三是促进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使其成为残疾人就业新的渠道。
(五)加强残疾人自身的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
残疾人要身残自坚,加快学习新技术能力,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多尝试多种工作,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在当今时代下,有条件的残疾人要树立自主创业意识,因为国家制定了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实施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结对帮扶、减免税费,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应树立创业意识,走个体就业之路。
参考文献:
[1]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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