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所得和劳务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_工资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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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所得和劳务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一)工资所得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所得和劳务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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