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心人才市场_人才市场与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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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心人才市场
集体户口及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更好的为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根据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和东莞市公安部门关于集体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管理办公室管理并签订人事代理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的集体户口人员。
二、户口管理及迁出
(三)、集体户口日常管理
1、户口卡的管理。集体户口卡由中心人才市场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2、户口卡的借用。集体户口人才需要使用户口卡,须本人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或毕业证及学位证)和押金300元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凡借用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借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户口卡和押金凭证;如需延期应在借出时间到期前办理续借手续;户主卡原件不得外借,中心人才市场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户主卡复印件。
3、户口卡的借用期限。每次借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含节假日);每次借用均按时归还的按第2条的规定办理;凡借用户口卡超过期限的,下次借用时本人除按第2条规定执行外,还
1应提交本人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原件作为借用户口卡的凭证(借用户口卡期间毕业证由集体户口管理人员代管,归还户口卡时退还本人)。
4、下列情况之一,不办理户口卡的借用手续:
(1)、没有与人才管理办公室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
(2)、未缴清人事代理费用的;
(3)、不登记户口卡借出原因或借出原因明显不实的;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
(5)、育龄妇女未按期接受妇检的;
(6)、未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的;
(7)、本人档案已转出超过三个月的;
(8)、本年度未办理年度登记的;
(9)、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婚姻情况等个人资料登记不实的;
(10)、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况。
5、集体户口人员辞职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本人在离开原单位30日(含节假日)内到人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办理手续则暂停提供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6、集体户口人员年度登记。集体户口人员须在每年1月1日到3月31日到本集体户口业务办理处办理集体户口人员年度登记手续。办理年度登记时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身份证遗失请携带单位遗失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或护照)和单位
工作证明。当年未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集体户口人员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他手续。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户口关系应从本集体户迁出:
1、人事档案关系要求调出东莞的(档案寄出三个月内);
2、已在东莞市购买了住房并取得产权可以成立家庭户的;
3、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
4、工作单位所在人才服务站同意户口迁入的;
5、人事关系不再委托人才管理办公室代理的。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由本人携带工作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卡由本人借出需归还),并详细说明用途,7个工作日审批方能办理。
三、集体户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六)、集体户口人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中心人才市场做好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与中心人才市场签订集体户口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七)、集体户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事代理服务工作;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中心人才市场、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地居委会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
(八)、人事代理合同书有效期内,集体户口人员持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近期妇检证明和相
关证明,中心人才市场审核其档案及户口情况后,办理婚育状况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手续。
(九)、集体户口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需要借用集体户口簿的人员,应事先说明,在办妥婚姻登记后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登记,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在中心人才市场详细登记本人及配偶信息。
(十)、已婚生育的集体户口育龄妇女应每季度主动与中心人才市场联系一次,每季度及时交纳育龄妇女信息卡,拒绝或不能按时交纳的,暂停办理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四、其他规定
(十一)、户口簿信息变更。集体户口人员相关户口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集体户口人员负责。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中心人才市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