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探讨_网络交易法律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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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法律探讨
21世纪是信息时代,互联网作为一个划时代的产物,人们已越来越离不开它,可以说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与它相关。SOHU一族、鳞次栉起的网络商店、电子商务等等,各种各样的新型业态的新起,标志了网络经济的来临。网络经济作为当今最具传奇色彩、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使世界经济在刹那间变成“一体化”的经济,大批创业者纷纷上网淘金,众多企业也纷纷“触网”,网上交易、网上购物已逐步成为一种常规的消费模式,伴着而来的的是网络违法、诈骗案件的发生,给我们的生活的事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而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属于真空状态或相对滞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本文就如何促进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构筑网络和谐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加强互联网市场方面的法律建设加以探讨。
一、目前我国互联网市场违法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网上违法开店。以易趣网为例,登记的网店近百万,没有营业执照的卖家达95%以上,当然这其中不乏偶然销售个人多余物品者,但如此高的无照经营率是令人震惊的。违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虚拟网站、个人主页,以租赁空间的形式使得一些经营者行为绕过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范围进入互联网,使得现有工商营业登记管理制度在电子商务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更不要提后期的监管了。
第二、网络违法广告。网络广告是一个新兴的广告市场组成形式。网络广告传播主体是多元化、虚拟化的。网络广告不但易发布、易修改、易消除,还容易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接受,比如我们常见的弹出式、浮游式广告等。这些特性给网络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不能因此就放弃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目前,中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体系,网络广告监管基本缺失,从而一定程度上了造成了网络广告从发布、收费到内容的无序发展以及不实广告、侵权广告、色情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屡屡发生。网络广告信息的真实和透明程度不高,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广告内容的虚假性最终导致了交易行为的欺诈性。
第三、公然销售“三无”商品等假冒伪劣商品,甚至还有违禁、走私品。很多“三无”商品经改头换目后公然上市,反正消费者也看不到实物,一旦成交,再用假冒伪劣的商品加
以搪塞,消费者即使上当也举报无门,有的只能吃哑巴亏。还有就是有些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违禁商品和走私物品大量流通于网络之中。例如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在校学生铊中毒的投毒者常某就是通过网络从云南省购得的,这种血淋淋的事实无不向网络市场的安全性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违禁品在网络市场上的销售,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此外,网络也给走私贩私活动提供了一个更为隐蔽的平台,使其活动变得日益猖獗,这将对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四、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基于网络市场覆盖面大、受众群体广,经营主体容易伪装和逃匿等特点,网络市场呈现出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状态。侵权方很容易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信息的不易追查性等“便利”条件,逃脱责任和政府监管,从事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诸如误导消费和虚假销售、诋毁商家信誉,侵犯知识产权等等,这样的事例在我们身边已是屡见不鲜了,互联网消费“维权难”名列消费维权的难点,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了危害网络市场秩序的核心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法律现状。
纵观我国网络法制管理现状,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真空状态或相对滞后。主要原因有: 第一、立法框架模糊。具体地说,每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互联网法并不是像刑法、民法等那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如果那样立法可能会打乱已有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既有的法律框架体系,或与已有法律重复乃至冲突,加大执法成本,同时也与国际互联网立法趋势相悖。
第二、管辖权难界定,由于网络市场的“无国界性”,再加上各国的发展水平不一致,发达国家认为是侵权,而发展中国家也许难以确定。
第三、法律适用不统一,源发性的发生国和再发性的途经国的法律适用,国与国的规定不一样。
第四,证据效力难固定,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上的电子文档等证据易被修改、易丢失、易删除,且不留痕迹,直接影响网上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使得网络法律不能尽快修订完善。
因此,从现有立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安全和技术立法较为突出,因为它们不与传统管理职能相冲突。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许可等环节虽增补网络要素,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上位法均未明确,大量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在巡查、指导、教育、制止、处罚等环节增加网络要素,而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只解决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仅解决了上网服务场所(即网吧)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问题,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
三、如何健全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法律建设。
现在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完善网络立法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权利保护的庄严承诺。我国现在已经陆续开放包括互联网市场在内的国内服务业市场,市场主体将会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将会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将会更大,这些都要求加快网络立法步伐。
第一、为解决网络无国界带来的法律适用、管辖权、赔偿标准等问题,建议国家可与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建立磋商机制,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条件不成熟,涉外问题可先行搁置,个案问题可通过外交、司法和政府途径解决,对国内网络立法可先行一步。对国内的行政执法管辖权的划定,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原则,对“发生地”解释为发现、实施、途径、结果地。相关条款应规定为:原管辖已划清的按原管辖(如在网上超范围经营的,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等),未明确的,网络发出指令地的管辖优于途径地的管辖,级别管辖优于地域管辖。
第二、应以原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对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增补网络条款,如已有规定的,需要增加、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可确立先法律、后法规、再规章的顺序,增加网络监管要素。在同一个法律层级上,可以实行一揽子予以讨论,如对几个行政法规都要增补网络管理的,可以一并提请审议,既可提高效率,同时也可增加法与法的关联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规定的应予以明确,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在网上予以延伸,对互联网游戏中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游戏币”是否为财产等进行明确界定。
第三、对违法证据固定和采集,应采取加大网络技术的立法保护力度,强化对研制和使
用一些互联网新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因为现在网络信息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就要针对网络监管和权利保护进行特别法律保护。比如规定对过滤性软件、网上调查、网上刺探、网上清扫、网上屏蔽、视频证据采集、电子巡查、电子制止和电子查处等技术,特别是对新开发的原生性信息、复制等再生性信息、年检抽查等发生性信息即时采集技术要加大保护力度,实现监管有力。
第四、以法律形式适当明确对行政执法机关采集的当事人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已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只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互不相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而第三方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电子信息垄断行业,最为关键的是,如果这个行业存在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执法部门再采信它的证据显然是不妥当的。为此,应立法予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采集电子证据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证据,当事人对行政管理等部门采集的电子证据不服的,可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应适当扩大司法鉴定的受理范围,如核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行政管理、诉讼等证据鉴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网络市场经济秩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旦网络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了,相关部门管理起来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国的网络市场才能稳定、正规、健康的发展,网络经济才能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推动机。这也更需要我们群策群力,共同思索、探讨和实践,逐步规范网络监管的法规、制度,建立系统内、地方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和消费维权的网络运行机制,确实实现监管领域的拓宽转变,提高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
07法学 ***
200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