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_营改增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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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 2012年07月25日01:58北京商报[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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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今后,“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可通过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昨日财政部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等做出规定。
按照规定,企业在接受应税服务时,可通过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记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国家对“营改增”的会计处理办法做出统一的规范性规定,对试点地区政府征纳增值税和企业财务处理有积极的意义。(孙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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