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毕业论文[定稿]_正当防卫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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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
不法侵害 1
目 录
前 言............................................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三)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四)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五)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二、防卫过当.......................................三、特殊防卫......................................四、结论..........................................参考文献..........................................2
前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 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上进行防卫的问题。
2、违法性。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一定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这一含义并不只限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此种对不法侵害的界定的合理性如下:第一,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加以制止以保护合法权益。第二,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较易区分,但在紧急情况下,却不好区分。如果只允许对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无疑会束缚公民的手脚,放纵一般违法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切实发挥正当防卫在保护合法利益方面的应有的作用。第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违法行为在量的积累方面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所以在不法侵害进行的紧迫过程中,违法和犯罪都应允许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根据此观点,我认为在分析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如果对国家、公共利益或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具有侵害的紧迫性且可以用防卫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结果,则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反之则不能。
3、可制止性。“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致
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①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例如抢劫罪犯已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务,但他尚未离开现场。上述两种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例如纵火犯向目标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可能失去财务的危险状态,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对之采取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适时性。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三)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为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应试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对第三者进防卫,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为不法侵害者 ①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作为假想防卫处理。②
(四)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即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③。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是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管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④
1、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例如甲在枪杀乙时,恰好丙出于杀害甲的意图向甲开枪将其杀死,从而在客观上使乙免遭甲的杀害。在这种偶然防卫的情况下,丙的行为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但由于主观上不存在防卫意图,因而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
② 张明楷编:《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③ 陈兴良编:《正当防卫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④ 陈兴良、张明楷等撰:《刑法学》,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2、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对对方进行加害的行为。在防卫挑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正是这种客观表现上的相似性,造成了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防卫挑拨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在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的同时,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内容。防卫挑拨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挑拨人故意诱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通常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的情节,是因为预谋的内容反映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发不法侵害便是这种犯罪意图的体现。
3、相互斗殴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都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也实施了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相互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因为斗殴双方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图。如果互相斗殴的一方停止斗殴或推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然继续加害对方,则继续加害的一方的行为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形成防卫紧迫性,那么,停止斗殴的一方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另外,如果双方先是进行轻微的斗殴,后来一方突然加重侵害强度,严重危害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⑤
(五)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⑤ 陈兴良编:《正当防卫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生命权比性权利要重要的多,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③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正当防卫的损害之间,也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不法侵害人所受到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损害,实际上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应有之果。这种对应关系是确定防卫是否超过限度的重要依据。如果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危害的范围之内,防卫行为当然不超过限度。例如,一个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伤害时,防卫行为对不怯侵害人造成轻伤或重伤都不应视为超出限度。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正如不法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险后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样,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个防卫行为造成的某种损害属于限度区间范围的情况,该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⑥。其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当事人对其过当结果有罪过。可表现为故意,也可表现为过失。应当指出的是,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的过当,它首先必需以行为人实际正当防卫为前提,也就是说它必须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否则不能成立防卫过当。
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⑥ 高铭暄:《刑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6页。
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此外应注意: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
011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打击犯罪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正当防卫的起因决定了防卫行为应有的限度和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我们应准确恰当的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定等,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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