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校园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_青岛市足球比赛邀请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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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校园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足球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校园足球工作顺利开展,保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良性发展,促进校园足球人口不断提升,保证校园足球比赛的公平、公正、顺利举办,依据《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校足协”)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在校足球运动员。参加所有学生足球赛事,必须在市校足协注册认证后方可参加。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校足协负责制定、实施。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且学习成绩合格者,经学校同意均可进行足球运动员注册。第五条
足球运动员注册年龄原则上小学应在8-12岁,初中应在12-15岁,高中应在15-18岁。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注册工作在每年9月-12月底进行,也可在联赛、杯赛等比赛前一个月,由学校提出申请进行注册。第七条
所有足球运动员必须进行年度注册,否则失去下一年度比赛资格。
第八条
足球运动员因转学、个人信息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给人资料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及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方能进行变更注册。
第九条
职业队足球运动员或已在职业足球俱乐部专业的注册运动员的不得参与学生运动员注册,已经注册者自成为职业足球运动员之日起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注销其注册。第十条
足球运动员注册信息必须与本人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等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各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负责人,学校注册信息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校足协存档备查。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注册的足球运动员,不得参与相应的赛事,不得享受足球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政策。第十三条
对于在注册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所在年龄组的所有比赛资格,取消其足球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资格,取消所在学校特色学校评选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注册但是代表其他学校进行比赛的,取消该违规队员代表参加学校的比赛成绩,并结合第十二条对个人及学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在比赛中冒名顶替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赛学校比赛资格,并结合第十二条对个人及学校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足球运动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所在组别各年度注册资格。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注册规定》解释权属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