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强拆的现状及其完善_新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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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强拆的现状及其完善

摘 要:经济发展与城市化需要城市扩大与不断的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在规划与重建的过程中,房屋拆迁成为影响社会、公民财产权的重要问题。房屋拆迁实际上是房屋征收与拆迁的事实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这个行为过程中面临的“强拆”进行讨论,即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国家的合法制度,本文主要分析司法强拆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司法强拆的补偿制度与审查制度存在的补偿不足与审查流于书面形式进行探讨。并就在该过程中,政府存在的角色错位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强拆;被征收人;补偿

一、司法强拆概述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司法强拆的概念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得出,主要依据的法律依据是《征收条例》第28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13条。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文,司法强拆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在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或者虽已经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但已有最终裁决结果的,人民法院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立案、审理(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二)司法强拆的性质

审视司法强拆的概念能够得出这样一个问题:司法强拆的实际强制执行主体是法院,但是该概念却被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之中。究竟司法强拆的性质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本文通过研究不同的观点得出司法强拆应当属于司法权的运用,实质上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虽然在司法强拆中政府和法院都为启动和实施该程序起了作用,但是透过错综复杂的关系,可以根据以下理由作出判断:

第一,司法强拆的性质在法律上取决于强制行为本身,其强制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的依据都不能决定司法强拆的性质。后者只是启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而前提或条件是不等同于强制权利本身的,因此,司法强拆虽然规定在行政规范中,但并不是异化形态的行政权。

第二,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与居民发生纠纷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居中裁判,依照法律既定程序,对房屋是否需要强拆进行事实和法律裁断。裁断的结果有二:准予执行与不予执行。两种结果都是法院依照法律而非行政机关的裁决作出,具有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法院在司法强拆中所起的作用为两方面: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拆迁补偿的行政决定;另一方面能够缓解直接诉讼的矛盾激化,审查范围超过了行政补偿决定的范围。

二、司法强拆的现状分析

(一)被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

第一,被申请人在非诉行政案件中的提交证据权、申辩权难以得到保障。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缺乏对被申请人的通知内容、通知时间、通知方式等的具体操作指引。在进入审查程序后,是否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如何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形式、方式、内容以及申辩的形式、效果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被申请人救济权利的使用限于一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权利的救济可以通过二审、再审程序。但是,法院若是准予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强制拆迁,被申请人若是不服,下一步的救济程序及法律规定,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综上,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即使被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表达自己的异议,但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未告知被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表达自己异议的机会。待到被申请人知晓拆迁决定之时,已经是法院的准予执行的裁决已经做出之时,此时再表达异议或者是阐述自己的申辩,已经没有意义。

(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存在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要对居民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但是征收补偿往往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由于利益的博弈难以达成一致。在处理征收补偿之时往往会产生暴力抗拆等违法现象。这是由于我国的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1.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的内容与被拆迁人获得的实际赔偿价值密切相关,补偿的范围大小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既要能够使被拆迁人获得与之损失相对应的补偿,又不能过分的扩大损害补偿范围,使得城市化进程的成本过高而举步维艰。现阶段,根据《征收条例》,我国的征收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价值、房屋拆迁期间的搬迁、安置费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费用。但是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出租收费还有其他的间接损失并没有包含在内。同时,范围规定过于粗略,很多损失难以认定,这也是产生赔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2.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问题是拆迁过程中,最容易激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的一个方面。我国并不是采取市场估价的形式对房屋进行估值,对损失进行估值。拆迁补偿价格标准从原来的“等价交换”转变为“等面积交换”。主要是依据行政机关的一些规章、红头文件,直接给予货币补偿。但是所给付的货币补偿远不足以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而且“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必然与实际的损失不符。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暴力抗拆就极容易出现。

三、完善司法强拆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补偿制度

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操作问题,难以对补偿的标准、范围统一化。拆迁当事人之间就安置、补偿产生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各地各个时期由于欠缺统一的立法规范,使得补偿额度以及补偿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当讨论起草《征收征用法》,参照《宪法》、《物权法》中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尽快将房屋的征收、补偿等熔于一炉。在既定原则的指导下,完善和修改部门的具体操作规范。重构补偿制度,使司法强拆面临的阻力有所减小,增快城市化进程。

(二)建立具有统一规范的中立评估机构履行评估职责

依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刀切,显然没有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增加了社会矛盾。建立中立的评估机构就成为呼之欲出的立法建议。现行的法律已经赋予了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价值评估的权利。在价值评估中必然有赖于中立第三方即评估机构的鉴定能力。因此,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如何选择该中立机构则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除此之外,部门评估选用的方法、所做评估的科学性、以及所做评估报告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能否提出异议,都应当进行法律构建。

(三)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1.保障被征收人申辩和提交证据权利

司法强拆非诉的行政案件,由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拆迁之时,申辩权和提交证据的权利得不到尊重,诱发社会矛盾。因此,应当思索在制度上构建一套透明公正的非诉程序。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借助于合理的非诉程序为被拆迁人提供参与、申辩的机会。良好的沟通有助于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同时能够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重大案件引入听证程序

听证制度是保证行政相对人表达自己异议和观点的重要程序。在非诉强制拆迁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不仅仅是保障被拆迁人的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拆迁、合理行使行政权的需要,更是法院能够查明法律事实,正确做出裁决的需要。听证程序的合法运用,使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能够为法院所接收,对预防错误裁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所要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这些因素若认定为重大案件,被征收人应当被赋予听证的权利,并公开举行听证会,双方按照准诉讼程序的形式,采取举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最终做出合法的裁决,同时还有助于达到宣传法律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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