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_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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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尽快建成具有先进水平的知识传播、信息管理与信息服务的学生公寓网络系统,规范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网络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试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手册》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学生公寓网络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学生公寓网络是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局域网,是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5条 学生公寓网络由内蒙古农业大学网络中心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管理和接入控制。
第6条 公寓网络的规划、建设、维修、维护与运行控制由中心负责。楼内所有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7条 学生公寓网络分楼进行管理,每栋学生公寓楼设立一个网络管理员,由楼宇住宿的学生组成,在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该片区楼宇有关公寓网络管理、维护和咨询等各项事宜。
第8条 学生网络管理员由该片区楼宇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贫困学生担任;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选拔推荐,中心考核聘任并在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9条 学生网络管理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学生网络管理员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10条 公寓网络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中心正式委托公寓管理单位保障,学生网络管理员对此应予配合。
第11条 未经中心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之间和寝室内私拉网线及其附属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拆除;不得私设未经许可的任何网络应用服务器(包括游戏、FTP、WWW、Email等)
第12条 公寓网络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学生毕业前到中心注销账号,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三章 接入
第13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14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不得私自改变网络连接状态,在主干线路上增加网络设备。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由中心审批备案。
第15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公寓网络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入《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网个人用户责任书》,到中心开户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接入公寓网络,成为合法用户。
第16条 用户可向中心申请变更网络接入地址,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将最终变更情况通知用户。
第17条 学生公寓网络采用动态IP地址分配,接入校园网的用户禁止提供一切形式的DHCP服务和代理服务。
第18条 学生公寓的接入服务时间规定:
星期一~星期四 17:00——22:30
星期五17:00——24:00
星期六7:00——24:00
星期日7:00——22:30
第四章 信息
第19条 通过公寓网络获取信息时严禁查阅、复制或发布、传播有害社会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对违规传播有害信息的按《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取消“争先创优”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 公寓网络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和中国教育科研网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公寓网络或通过使用公寓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21条 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账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22条 公寓网络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公寓网络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公寓网络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学生网络管理员或中心咨询。
第23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24条 公寓网络的学生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25条 公寓网络的所有用户和学生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公寓网络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内蒙古农业大学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26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学生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公寓网络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公寓网络的现状或学生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中心投诉。
第27条 公寓网络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如遇网络故障或异常请与网络中心联系解决。
第28条 中心无须征得用户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管理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学生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29条 用户必须按《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网资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30条 公寓网络各管理机构和学生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31条 用户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32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33条 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的2-3倍进行经济赔偿。
第34条 中心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寓网络用户可直接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连网资格60至180天;
4.暂停用户进入有关网络系统的相应权限;
5.由中心交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各院、系有关部门在接到中心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6.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5条 学生网络管理员工作不尽职的,由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中心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36条 对于主动向学生网络管理员或中心举报破坏网络设施,非法使用账号或网络资源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37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所有成教脱产本科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及外国留学生。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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