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_河南省林业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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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或山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客户满意;产品有一年以上的销售史,且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经营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3、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4、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三)森林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
(四)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
2、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报告(有效期1年);
3、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
(五)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六)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
1、企业介绍及图片资料;
2、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意见;
3、获奖证书复印件;
4、其他对评选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部门、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优先享受贷款贴息、财政支持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七条 对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季度报表制度,各企业于每季末后5天内向省林业厅报送季度报表,同时抄报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第八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九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和抽检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