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备案管理办法_农业机械化生产与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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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生产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生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产品初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第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主要生产设备型号、数量及技术状态;

(三)生产厂房面积及状况;

(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五)主要产品名称、种类、型号、产量;

(六)执行技术标准;

(七)产品鉴定证书。

第五条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把备案情况及时逐级上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告农机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备案产品信息。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法人、生产设施、人员、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应当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材料变更。

第七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及时传达有关农机生产企业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不及时办理备案材料变更的。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要依照违反规定的情形确定。限期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该企业违反技术条件备案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7-25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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