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合同_企业经营管理合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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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购物一楼商铺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新世纪购物中心一楼业主管理小组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商铺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为新世纪购物中心 号商铺的产权人/经营者。

2、新世纪商场购物中心地处南部县城最繁华、最成熟的商业地段,毗邻瑞安路的万达步行街和万达商业广场,打造后的新世纪商场将与万达-瑞安路商业圈自然衔接,连成一片,是真正意义核心商圈,是不可复制的商业绝版地段,为该商圈的绝佳商业物业。广大业主均希望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持续、高校地运行,达到统一业态规划、统一业态布局、统一卖场形象、统一营销宣传统一卖场管理、同一物业管理。以有效提升商场的整体经营知名度和美誉度,确保商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最终实现广大业主和经营商户的利益最大化。

3、经广大业主选举、确认,由甲方作为商场的管理方对商场进行统一营运和统一管理。乙方在此同意并接受甲方对商场的统一管理,并自愿将本合同项下商铺纳入商场的整体管理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租户规约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友好、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下述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为乙方在新世纪购物中心一楼经营期内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第二条 促销管理

2.1 商场内非乙方商铺专有区域的广告发布由甲方统一营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商铺专有区域设置广告牌,张贴广告、宣传画,不得利用广播等形式在商场内进行广告宣传。

2.2乙方商铺专有区域的广告牌,张贴广告、宣传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3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策划组织以商品促销为主要目的主题文化活动,以提高商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费用由全体商户分摊。

2.4每逢节假日,甲方将主办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消防安全

3.1乙方须保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管理机关的要求,不得影响或破坏消防设施的正常功能,也不得妨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或阻塞消防通道。3.2如商铺内的消防设备有任何损毁或缺陷,乙方应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消防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商铺内配置消防设施和用具。严禁随意挪动及在非火警情况下启用商场设置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

3.3严禁占用、堵塞和遮掩商铺及公共范围内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标记、安全门,以确保在紧急状况下的正常使用和人员疏散。3.4乙方应承担乙方商铺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险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对商铺内的商品和其他财物自行投保,并应就商铺范围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有权制定、修改适用于整个商场的规章管理制度。

5.2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和制定的商场规章管理制度对乙方商铺进行管理,但不得侵害业主、商铺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5.3维护商场的整体经营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发生于商场和商铺的违法、违规行为。

5.4有权协调乙方商铺与商场其他商铺之间的经营冲突和其他矛盾,必要时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5.5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商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5.6接受乙方或商铺经营者的监督,不断完善对商场的整体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有权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商场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6.2有权就甲方依据商场管理规则对乙方商铺实施的责罚行为向甲方提出申诉。

6.3乙方商铺的用途为百货零售经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6.4除根据甲方统一安排或另有约定外,乙方商铺应按商场统一的开业时间准时开业,且开业后应保证每日正常营业。商铺的每日营业时间应严格遵守商场的统一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商铺不得无故停业或任意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6.5乙方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方案必须经甲方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6.6乙方商铺招牌、灯箱、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商场的统一规定。如乙方商铺招牌、灯箱、标志及其他专属商铺的附属物造成他人损害,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6.7乙方商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规约》守法经营。6.8乙方商铺不得超出专有区域和商铺门窗出摊占道经营,或在外墙挂卖物品。

6.9乙方须将商铺垃圾和废物按规定存放至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无须通知即以甲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处置乙方未存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和废物。甲方并不因此向乙方或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10乙方及其员工在商场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征收物业管理停放至指定地点,并按相应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6.11乙方须在商场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商品、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进出物业,按商场要求使用货用升降机或货运电梯。

第七条 管理保证金

为维护商场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和商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业主规约》之规定,每个商铺按3000元的标准向甲方交付商品质量及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自营商铺的管理

8.1如乙方自行经营本合同项下商铺,乙方于进场装修或经营时(前述时间取其先)向甲方交付管理保证金。

8.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商铺遭致客户索赔、投诉,发生安全事故、欠缴相关费用等问题,以及有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罚款等。8.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

8.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商铺无客户索赔、投诉、安全事故、欠缴有关费用等问题,以及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租赁商铺的管理

9.1.1承租方自愿接受商场管理方的统一管理和商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向商场管理方交付商品质量及管理保证金3000元。

9.1.2 商铺租金由出租方直接收取。

9.1.3 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报出租方、商场管理方同意。并通知物管公司审核存档。

9.1.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将商铺交付他人使用。9.1,5 如承租方损坏商铺,应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9.1.6如承租方欠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商场管理方有权从承租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取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交

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商场管理方可协助出租方向承租方追索不足部分。

9.1.7承租方应在接到商场管理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每迟延一目,承租方按应补足保证金部分的3%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9.1.8出租方如转让商铺产权,不必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承租方,以便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保证其经营不受影响。9.2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够经营者将商铺租赁予第三人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9.2.1可有偿代乙方进行商铺招商(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招商协议》)。9.2.2乙方与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商铺的交接、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催收。

9.2.3《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协助乙方收回商铺。9.2.4 协助乙方处理与承租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9.3乙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如乙方自行经营商铺,乙方应按第八条之约定备甲方交付管理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因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将商铺产权转让第三人,乙方应向该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第三人(房屋买受人)认可和自愿继续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该第三人继承前述合同中原乙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11.2 乙方应协助该第三人与甲方重新签订《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且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统一管理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11.3乙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3日内,应将前述合同交甲方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

12.l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2.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3本协议项下乙方住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乙方应于变化后3日内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履行通知义务。

12.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证单位:南部县美好家园经营管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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