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历年试卷论述题汇总_刑法学试卷题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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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01.4 44.试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答: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确定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两罚制”(或称双罚制)。惩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是因单位犯罪而受惩罚,不是以自然人犯罪的名义承担刑事责任。37.试述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种类,并举例说明。
答: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主要特点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实施。在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1)聚众性的共同犯罪。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例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属此种情况。(并非刑法条文或者罪名中含有“聚众”二字或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都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29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只限于组织者,因此,都不一定是共同犯罪。)(2)犯罪集团或者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其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集团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等专门犯罪集团。当然也有个别必要的共同犯罪,不能归入上述两种类型中。例如,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02.4 44.试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答:区别共有5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2)行为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必要限度不同。(5)主体限定不同。
03.7 44.试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及其基本表现形式。答:(1)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为人的意志或意思,危害社会的行为;(2)客观上表现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主观上是表现了人的意志或意思;(4)表现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5)作为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6)不作为是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7)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有义务实施某行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未实施该义务行为使社会关系受到了侵害。
03.7 44.试述绑架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答: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1)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44.试述抢劫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区别。答:(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含内容);②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将财物劫走的行为(分析);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同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④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含目的)。(3)与绑架罪的区别:①行为手段不尽相同;②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不同;③犯罪对象不尽相同;④归属的类罪名不同。04.7 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答:该事件是意外事件。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而不是被林某打了几拳。主观方面,林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自己打田某几拳就能将其打死,林某对田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田某的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规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不是故意伤害。
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4.试述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答: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
(1)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自然人,后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儿童。
(2)实施绑架以后的后续行为不同。前罪将人质绑架后实施的是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挟行为,而后罪将妇女、儿童绑架后,实施的是将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3)主观目的不同。前罪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自然人,后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儿童。前罪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后罪是以出卖为目的。
05.4 44.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②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⑤明确性。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①平等地保护法益;②平等地认定犯罪;③平等地裁量刑罚;④平等地执行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05.7 44.试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其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6.4 37.试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利益以保全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区别之处在于:
(1)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只能来自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可来自于各方面。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后者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3)行为的限制不同。前者不受不得已的限制;后者必须是不得已而为。
(4)行为的限度不同。前者造成的损害可小于也可大于不法侵害;后者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前者对主体无限制;后者不适用于职务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保护本人利益。
06.7 37.试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与不同之处。答:相同点:(1)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2)从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1)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的态度;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态度。
07.4 37.试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答: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情形。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的行为人都没有完成犯罪,且都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形成的犯罪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只能形成于是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形成于犯罪的实行阶段。(2)对二者的处罚原则及其原因不同。由于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对未遂犯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07.7 37.试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相同之处在于:(1)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即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2)成立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威胁;(3)都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4)都有相应限度的限制。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危害来源只限于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危险来源除不法侵害行为外,还包括自然灾害、人的疾病、动物的侵袭等;(2)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紧急避险损害的却是第三者的利益;(3)实施的条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4)对损害程度的限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对主体的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对实施主体没有限制;而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08.4 37.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答:间接故意是指明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 ⑴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⑵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⑶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08.7 37.试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09.4 37.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答: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⑴ 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⑵ 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⑶ 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09.7 37.试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可以是犯罪和违法行为。②需要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③人为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①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正当防卫。②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工具)。③对无不法行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防卫中误认对像,对被误击的人而言,不成立正当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伤害。必要限度是指双方力量对比是相当的。
10.7 37.试述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种类,并举例说明。
答: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主要特点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实施。在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
(1)聚众性的共同犯罪。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例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属此种情况。
(并非刑法条文或者罪名中含有“聚众”二字或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都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29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只限于组织者,因此,都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或者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其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集团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等专门犯罪集团。当然也有个别必要的共同犯罪,不能归入上述两种类型中。例如,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