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_oma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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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部分

上市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债券结算业务的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管理

第一章 上市商业银行资格申请

一、资格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上市商业银行申请直接参与债券结算业务的特别结算

参与人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人公

章):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附件);

(二)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四)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五)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部门人员配备情况;

2、结算业务相关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3、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4、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全文)。

(六)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业务流程

申请人将上述申请表格及其他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加盖

申请人公章后(部分材料须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由

其经办人送达(或由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本公司。

三、签订结算协议

对于核准其结算资格的申请人,在与本公司开展结算业

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四、开展结算业务

上市商业银行在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后,应及时与本

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设立相关结算资金账户以及缴存结算

互保金等开展结算业务的全部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上市商业银行结算资格的持续管理

本公司参照《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对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的债券交易业务

实施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将比照《管理规则》中的乙类结算

参与人。

一、信息变更

1、需要备案的信息变更

上市商业银行资格申请表中的有关事项以及经营范围

发生变更的,上市商业银行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

交有关备案材料。

其中,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代表或上市商业银行结

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发生变更,或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的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本

公司备案。

2、需要申请的信息变更

上市商业银行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本公司同意后,上市

商业银行须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并依此与本公司

沪、深分公司办理结算账户等结算业务相关事宜的变更。

二、上市商业银行结算资格的注销

上市商业银行出现《管理规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注销其结算资格。

(一)上市商业银行申请注销其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管理规则》第十七条所列材料。

(二)本公司决定注销上市商业银行特别结算参与人资

格的,将事先向该上市商业银行发出关于注销其资格的通

知,自通知规定的资格注销之日起,本公司停止该上市商业

银行相关结算业务,并予以公告。

自注销资格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将同时停

止该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的相关业务。上市商业银行结

算参与人应在注销资格生效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与本公

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本公司依据《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市商

业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年度自律检查包括现

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前本公司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上市

商业银行,上市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

与人代表或代表助理应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公司还可对上市

商业银行实行临时现场检查。

(二)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参照《管理规则》的相

关规定,按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一、定期风险评估

本公司将依据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经审计的年度

财务报告、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结算业务记

录、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以及本公司对上 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的相关检查结果和评价意见等因素,定期评估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的财务和结算风险状况。

本公司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管

理规则》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日常风险监控

本公司将对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进行日常风险监

控,并视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风险控制实施程序

(一)本公司在对上市商业银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前,将通知有关上市商业银行,上市商业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和

技术准备工作。

(二)对于发生上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等影响重大的风

险控制措施,本公司将在实施前给予有关上市商业银行不少

于10天的准备期。

第五章 附则

一、除非特殊情况,应由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代表

或代表助理与本公司办理有关上市商业银行结算参与人管

理业务。

二、本指引未明确事项,各上市商业银行应当参照《管

理规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则办理。

三、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四、本公司业务联系人:刘超(010-58598964)

吴铮(010-58598831)

董晶(010-58598852)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商业银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人网页地址 http:// 电子邮件地址

设立时间 批准机关

申请人类型

□仅在中国大陆内地上市 □仅在香港上市 □在大陆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仅在国外上市 □在中国大陆和国外同时上市 □其他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号

(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申请人下属分支行及对应席位情况

分支行全称 机构代码 使用上交所席位号 使用深交所席位号

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总裁)情况

姓 名 性别 职务 分管业务 联系电话(含区号)传 真 移动电话

(未完,转下页)(续前,接上页)

申请人前5 名股东主要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事项:

1. 本单位自愿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的结算参与人资格,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 本单位成为你公司结算参与人后,将严格遵守你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定及有关业务规则;

3. 本单位服从你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积极配合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结算参与人义务,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发生任何争议的,均由你公司和我单位直接依法解决;

4. 有违反你公司有关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定的,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引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债”)以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他债券指公司债、企

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开立

(一)申请条件

上市商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经上市商业银行总

行授权的分(支)行(以下简称“授权分(支)行”)各自只能申请

开立2个证券账户,用于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或用于因行使

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处置。

(二)申请材料

1、总行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承诺函(样式见附件1)。

2、授权分(支)行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总行同意授权分(支)行开立证券账户的函(样式见附件

2);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办理开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章);

(6)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承诺函(样式见附件1)。

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一)若发生以下情况,上市商业银行需向本公司申请注册资料的变更:

1、总行或授权分(支)行名称发生变化;

2、总行或授权分(支)行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生变化;

3、总行或授权分(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电话、联系地

址、法人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二)证券账户资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关键信息变更需提交,需提交的申

请资料: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和注册号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账户资料变更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他内容变更: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账户资料变更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章)。

三、证券账户卡补办

(一)如证券账户卡遗失,上市商业银行可向本公司申请补办证

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号码不变。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其身份证件复

印件;

4、证券账户卡补办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证券账户注销

(一)申请注销证券账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市商业银行注销、或不再使用此账户;

2、账户中无证券持有余额;

3、账户已撤销指定交易。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原件(如账户卡遗失,请在申请表中注明)

3、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签章)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有权主体出具的授权委

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如上市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则由债权债务的承继方申请,并提供有效的承继

关系证明文件、承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

(一)受理地点和时间

上述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

00—15:00(节假日休息)、地点为本公司营业大厅柜台(上海浦东

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三楼);

(二)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

www.daodoc.com→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第二章 结算账户管理

一、结算业务开通

上市商业银行可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本公司的债券结

算业务。上市商业银行与本公司总部签订协议后,上市商业银行以总

行名义申请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包括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

金账户,下同)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上市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通债券结算业

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述文件:

开通债券资金结算业务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与中国结算公司总部 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

复印件

标准文本(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PROP 用户开通(或更

名)申请书

若申请新增PROP 用户需提供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

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

人公章内容一致 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

信息确认表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一式两联)

1、申请人可在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

户行,以申请人名义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

款账户作为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2、银行代码由本公司填写;

3、需加盖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并

由主管签字。印鉴卡(一式三联)

1、印鉴卡为本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2、印鉴卡上的户名应与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的简

称一致,账号为本公司分配的资金账户账号;

3、预留印鉴应加盖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清算

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章;

4、印鉴卡背面应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及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5、如同一申请单位开立多个资金账户,新开立

账户印鉴可确认沿用原备付金账户印鉴。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

信息表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资

金交收账户及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合称“资金账户”)账号、证

券交收账号以及PROP 用户代码。

申请人向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并向本

公司足额交纳清算交割准备金(首个交易单元收取清算交割准备金万元,此后,每增加一个交易单元收取5 万元)后,本公司为其

开通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

申请人在获准开通债券资金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

申请人如申请资金交收账户与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

业务,则在获准办理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

告知单,确保资金结算业务顺利进行。

二、结算业务变更

(一)更名

由于机构的兼并、收购、更名等原因,上市商业银行名称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至本公司办理更名手续,提供申请资料包括:

更名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与中国结算公司

总部签署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

议复印件

标准文本(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PROP 用户开通(或

更名)申请书结算系统参与人

更名申请

申请单位名称必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必须与申请

人公章内容一致结算系统参与人

基本信息确认表指定收款账户变

更授权书(一式两

联)

要求同前 印鉴卡(一式三

联)

要求同前 结算系统参与人

联络信息表

(二)变更结算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涉及更名以外的其他结算信息变化,应及时至本公

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结算信息变更类型及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变更结算信息文件一览表

变更

类型

变更内容 需提交资料 基本

信息

联系地址、联系电

话、联系人等基本信

息发生变化

《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或《结算系 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等相关资料

预留

印鉴

新印鉴卡(一式三联)

预留收

款账户

变更原预留收款账

户户名、账号或银行

开户网点,以及新增

收款账号或删除原

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两联)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手续后,将

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三、结算业务终止

上市商业银行名下已无债券专用交易单元,并结清对本公司的相

关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本公司的债券结算业务,关闭其结算账

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

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有权主体代为办理。

申请人终止债券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终止债券资金结算业务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终止资金结算业务

申请 其他资料(有权主

体需提交)

1、相关情况说明;

2、主管部门关于合并、重组及撤销的文件复印件;

3、成立清算组及任命清算组组长的有关文件复印

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资金

账户进行结息处理,通知申请人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

务处理后关闭PROP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四、清算路径管理

上市商业银行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债券专用交易单元新增业务以

及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清算路径维护相关手

续。上市商业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前须办妥相关清算路径手续。

申请人需向本公司提交下述资料:

参与人新增、变更债券清算路径文件一览表

文件名称 说明

营业部交易单元基本情况确 认表

1、“营业部名称”栏目应填写上市商业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支机构全称;

2、需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

本公司收到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并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

人完成相关清算路径的新增或变更维护。

上市商业银行向上交所申请注销债券专用交易单元后,本公司直

接根据上交所的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有关清算路径的注销。上市商业银

行无需提交申请资料,但申请注销交易单元清算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结算系统自动核查):

(1)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

(2)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资金账户管理

(一)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结算备

付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设定最低结

算备付金限额(以下简称“最低备付”)。

最低备付指本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

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

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上市商业银行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备付暂设为零,专用资金交收

账户不设最低备付。

(二)账户计息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上市商业银行资金账户计

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 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

入上市商业银行资金账户并并入本金。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计算公式:

利息=积数×日利率。

(三)账务查询

上市商业银行可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中的交收模块进行资金

账户的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资金账户的账

户余额、可用余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每日

业务终了后或者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上市商业银行应主动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进行交收账务查询和核对,如有问题可及时查询解决。

上市商业银行除了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8838058)进行资金账户的账务查询,具体包括:

1、随时查询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

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本公司接受上市商业银行加盖预留印鉴的传真查询申请,上市商业银行必须补寄相关原件。但为确保资金的安

全和账户资料的保密,本公司不接受资金账户账号、账户余额、预留

收款账户、预留印鉴内容的电话查询。

(四)资金划拨

1、划入资金

上市商业银行交收头寸不足时,应及时向资金账户补入资金。上

市商业银行应在其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开

立在各家结算银行的账户内。结算银行收到上市商业银行划款指令

后,根据上市商业银行注明的资金账户账号,通过PROP 联网的PROP 24

银行端系统向本公司发送入账指令,交收系统自动将资金贷记上市商

业银行的资金账户。办理时间为8:30-16:00。

入账流程为:

上市商业银行划入资金时注意事项:

(1)必须注明资金账户账号。

上市商业银行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在各家结算银行账户时,必须注

明其资金账户账号。如遗漏资金账户账号将影响资金进账时间,进而

造成二级市场透支或被待交收。如遗漏资金账户账号,需采取以下措

施:

a、对异地汇款,付款人必须追发划款银行补充报单,注明资金

账户账号。本公司收妥补充报单后将资金转入其资金账户;

b、对同城划款,付款人必须出具加盖付款人公章的情况说明及

付款人回单原件,经核对一致后予以入账。

建议:上市商业银行除了必须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金账户账号

外,还要注意提醒划款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要省略该账号。

上市商业银行上市商业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开户银行

①办理资金汇划手续

②联行系统或同城

资金交换系统

③通过PROP 银行端发出入

账指令

⑤上市商业银行可

随时查询余额

④本公司根据资金

账户账号入账

(2)及时查询进账情况

本公司为上市商业银行提供了多样化的账户实时查询手段,上市

商业银行应及时查询划入资金到账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本公司 联系。

2、划出资金

上市商业银行在本公司的资金账户中有超额备付时,可根据需要

将资金划到经授权的预留银行收款账户。此外,上市商业银行可根据

需要,在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之间直接划拨其存放的备付金。上

市商业银行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资金交收的需要,保证结算资

金的充足性、稳定性,避免因调配原因造成交收透支。办理时间为

8:30-15:00。

划款流程为:

上市商业银行的划款主要是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进行,在特

殊情况下,经本公司同意,可采用传真书面划款凭证方式进行。

上市商业银行

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

上市商业银行开

户银行

PROP综合业务终端发

出划款指令或传真划款凭

②PROP 银行端发出划

款指令

③ 联行系统或同

城资金交换系统

④ 入账回单

⑤查询入账情况

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开户银行

(1)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划款:

本公司已实现了PROP 系统与上市商业银行的PROP 综合业务终端

及与所有资金划拨银行的银行端双联网,可满足上市商业银行资金实

时划出的要求,资金账户对外划款时间为交易日8:30-15:00,对

于资金账户之间内转的划款时间为8:30-16:00。划出资金的上限

为当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具体操作步骤为:

PROP 组长用户对不同的操作员分配权限

划款录入员在划款录入界面中,输入各

划款要素:收款人全称、银行账号及开

户银行代码、划款金额和划款方式

划款复核员在划款复核界面中,再次录

入上述划款信息

划款授权人插入该用户的操作员 Key,输入划款密码将已复核得划款指令发送 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系统完成各项校

验后,向上市商业银

行反馈划款成功或

失败信息。上市商业

银行可通过PROP 系

统自动打印划款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PROP 银行端

向公司开户银行发

送电子划款指令,银

行根据该指令将款

项及时划拨到上市

商业银行指定的收

款账号内

复核一致

不一致

划款录入人员在 PROP 综合业务终

端中对预留收款账号和对应的银行

代码维护

使用PROP 综合业务终端端划出资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上市商业银行通过PROP 划款的开始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 向预留银行账户划出的截至时间为15:00,备付金账户之间的内转截

至时间为16:00;

b、上市商业银行通过PROP 划款须选择 “划款用途”,且必须填

写“摘要”。“划款用途”为固定选择项,目前有五类,分别为:01:

一般划款;02:跨市场;03:佣金;04:利差;05:其他。上市商业

银行可选择01、02、05 项;

c、上市商业银行通过PROP 划款付款账户为其资金账户,收款账

户可以是银行账户,也可以是该上市商业银行其他资金账户(即资金

交收账户与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划转),无论是银行账户还是其

他资金账户,收款账户必须在本公司交收部办理过预留收款账户手

续,且收款账号的输入必须与预留账号严格一致;

d、上市商业银行在本公司办理变更预留账号手续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PROP 收款账号的维护,以免影响资金划拨;

e、收款人开户地应直接填写本公司给定的四位银行代码,该代

码与上市商业银行的预留的收款银行一一对应,不能填写汉字字符;f、划款复核的流水号必须与该划款指令录入时的流水号一致;g、资金划出后,应立即查询明细账,确认资金确已划出,备付

金账户余额减少;

h、划款授权的密码为电话语音查询系统的密码,如修改密码,必须通过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进行修改。密码由专人负责管理,如有岗

位调整,密码应及时移交;

i、为确保证券结算资金的安全,保证资金结算和划拨业务正常

进行,应妥善保管操作员Key,实行专人负责制,且用户授权、资金

划拨(录入、复核、授权)应充分考虑人员的权限分配及双线制约机

制。

(2)通过划款凭证划款:

由于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使用PROP 划款时,上市商业

银行应与本公司联系,经同意后使用划款凭证(样式见

www.daodoc.com“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A 股结算业务用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 股业务划款

凭证”)作为应急措施划拨资金。

具体操作步骤为:

通过传真划款凭证方式划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收款人名称和收款银行账号必须与预留的收款账户严格一致;b、划款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划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划款金

打印划款凭证并填写,加盖印鉴,传真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电话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收到划款凭证,该凭证有效

半小时后查询资金是否已划出,如有问题及时联系

当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划款凭证正本寄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额不大于资金账户当前的可用余额;

c、传真划款凭证时应注意不要放大或缩小,以免本公司无法验

印。传真后,需及时与本公司电话确认。

第三章 发行登记与兑付兑息

一、债券发行登记

(一)国债发行登记

通过上交所发行的国债,在上交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

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认购数据及本公司根据该

数据清算交收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地方政府债发行登记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登记参照国债发行登记办理。

(三)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初始登记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与

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等有关协议。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

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交所申报、由上

交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

据办理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登记。

二、债券兑付兑息

(一)国债的兑付兑息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兑付兑息的有关通知,于兑息登记日 进行兑息权益资金清算,或于兑付登记日后第2 个交易日进行兑付权

益资金清算,并于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清算日后下一交易日)将权益

资金划付至托管该国债的结算参与人。

(二)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

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参照国债兑付兑息办理。

(三)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兑付兑息

根据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公

司债等其他债券兑付兑息款。(其中,对于无担保的公司债等其他债

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前,须对

拟委托本公司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四)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兑付兑息业务注意事项

1、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债券的兑付兑

息业务,每百元兑付兑息金额取至小数点后第2 位,例如每百元付息

1.23 元、每百元兑付本息101.23 元。

2、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兑息权益登记日为兑息发放日的前一交

易日,兑付权益登记日为到期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对于净额结算的公

司债等其他债券,当日买入债券的投资者,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将交收

成功的债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对于逐笔全额结算的公司债等其他债

券,当日买入债券的投资者,本公司于下一交易日日终将交收成功的债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

对于逐笔全额结算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以权益登记日日终交收

完成后形成的持有人名册为基准计算兑付兑息款,权益登记日当天买

入的投资者不享有兑息权。

3、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兑付兑息款及手续费足

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造成兑付兑息违约的,本公司将终止

相关兑付兑息协议,不再提供代理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偿付工作由发

行人自行办理。

4、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持有人,其持有公司债

等其他债券的兑付兑息款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

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兑付兑息款划付给公司

债等其他债券持有人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

5、关于债券发行登记与兑付兑息其他未尽事宜,见本公司网站

(www.daodoc.com→业务规则→上海市场→登记与存管)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南。

第四章 跨市场转托管

一、债券转出

上市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需从上交所市场转出的,上市商业银行

可自行通过PROP申报办理。

(一)PROP申报流程

1、进入PROP系统“证券登记”下的“其他业务”,选择“债券 跨市场转托管转出申报”,下载模板,按照《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结算参与人版)》的要求制作DBF格式的申报文件;

2、通过“文件浏览”选择已制作好准备导入系统的DBF申报文件;

3、点击“详细资料”按钮可查看导入的申报文件内容;

4、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报内容全部提交;

5、申报后,系统进行预检,反馈申报成功待日终处理的申报指

令;

6、若需要撤销某笔申报指令,在交易时间,进入PROP系统“证

券登记”下的“其他业务”,选择“债券跨市场转托管转出撤销申报”,下载模板,按照《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的要求

制作DBF格式的申报文件,然后通过“文件浏览”选择该文件,点击

“详细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文件提交;

7、可通过“债券跨市场转托管转出申报查询”功能查询当日已申

报成功将于日终进行处理的转出指令明细(已成功撤销的指令将不在34 其内),最终转出处理结果依据日终处理后的“业务回报文件”(ywhb)

为准。

(二)注意事项

1、转出申请中提供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央国债公司”)的账号务必准确;对转入深圳交易所的,还

需同时填写深圳席位号和深圳证券账户号;

2、通过PROP系统进行申报的有效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5:

00;

3、申报成功的记录将在T日(“T”日指“交易日”,下同)日

终进行处理,系统将二次校验转出账户内证券持有等情况。校验成功的,系统自动完成债券记减处理;

4、本公司于T+1日10:00前将符合要求的转托管指令通过中央国

债公司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给中央国债公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转

托管指令,本公司将于T+1日进行调账处理,将已记减债券过入原过出

账户;调账债券T+2日方可用于交易。

5、如果收到中央国债公司转托管失败指令,本公司将最迟于下

一交易日10:30前将转托管失败的信息反馈上市商业银行,并在当日

进行调账处理。

二、债券转入

1、对于转入到上交所市场的转托管,本公司通过簿记系统用户

终端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及相应书面传真材料,核对无误

后办理转入手续。

对当日14:00前收到的转入指令,本公司当日进行入账处理;对

当日14:00以后收到的转入指令,于下一个交易日进行入账处理。

2、因账户不符或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本公司将填制《转托管

记账失败通知》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3、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可于转托管完成后下一交易日

用于交易。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转托管;国债、地方政府债到期

或付息日前6个交易日暂停转托管、企债到期或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

暂停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转托管。

2、当日买入或跨市场转入的债券可以申报跨市场转出。

3、日终转出处理时点,账户内债券可用余额少于申报转出数量的,有多少转多少。

4、本公司受理的债券最小单位为“手”。

第五章 债券清算交收

上市商业银行在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国债和地

方政府债以及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现券交易,本

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可实行净额结算的标准由上交所与本公司协

商制定并向市场公布。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本公司可实行净

额担保结算:

1、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

币;

3、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一、净额结算的交易类业务清算和交收

本公司收到上交所传送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含大宗交易,但不

含大宗交易专场)T日成交数据后,分别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和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进行证券清算及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包括首次清算和二次清算,对于首次清算为净应付且备

付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本公司进行待交收处理。本公司完成待交

收处理后进行证券交收和证券变更登记,并根据证券变更登记结果进

行二次清算,相关结果并入当日清算,并形成结算参与人当日最终净

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

在进行证券交收时,本公司首先向应付债券参与人收券,再向应

收债券参与人付券。

清算业务流程如下图:

(一)证券清算

本公司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为单位进行证券清算,按证券账户

各类证券的净应收或净应付数量分别汇总合计,形成参与人交收日应

收、应付证券净额。

(二)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包括首次清算和二次清算。

首次清算

T+0待交收 二次清算(债券兑息

清算)

债券类证券品种的交易清算

证券交收、变更登记

债券兑付资金清算

1、首次清算

首次清算计算参与人T 日成交的全部净额结算的债券类证券品

种交易(含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场内分销)的应收应付资金、债券兑付

资金进行轧差,形成结算参与人T 日净额结算的首次清算净应收或净

应付资金净额。

(1)债券类证券品种现券交易清算

某笔现券交易的应收付金额=结算价格×成交数量-各项费用

其中: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

a、附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每百元面值×票面利率÷365 天×已计息天数

(闰年2 月29 日不计息)

b、贴现发行的零息债券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每百元到期兑付额-每百元发行价格)÷

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此公式中天数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闰年2月29日计息。

(2)债券兑付清算

债券兑付资金清算纳入首次清算净额。本公司在确认代理兑付资

金到账后,于公告的兑付清算日进行兑付资金清算。

债券兑付应收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证券账户债券兑付应收金额=债券兑付权益价格×该证券账户

持有的债券兑付权益数量

2、二次清算

由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兑息登记日即为

清算日,本公司需根据证券交收、变更登记的结果计算上述债券兑息

应收金额,因此本公司在完成当日证券交收、变更登记处理后计算上

述债券兑息应收金额,并进行二次清算。相关结果并入当日清算,并

形成上市商业银行T 日净额结算的最终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但

不影响已完成的待交收结果。上述债券兑息应收金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某证券账户债券兑息应收金额=债券兑息权益价格×该证券账户

持有的债券兑息权益数量

[案例1]

T 日某上市商业银行竞价交易系统交易应付资金900 万,当日国债兑付45 万、兑息8 万,公司债兑息7.5 万。假设所有交易的费用为零。

处理结果如下:

(1)T 日该上市商业银行首次清算金额为:

-900+45=-855(万)(4)T 日该上市商业银行二次清算金额为:

8+7.5=15.5(万)

(5)T日该上市商业银行当日最终净收付金额=-855+15.5=-839.5(万),为净应付。

(三)交收处理

净额结算的债券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为控制本金风险,本公司根据首次清算结果对国债、地方政府债

以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实施待交收处理。

1、正常交收

T 日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T 日证券交易清算结果,以证券账

户为单位,将应付证券从卖出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到结算参与人证券

交收账户后,将结算参与人应付证券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划

拨至结算系统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T 日完成T-1 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

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 日其所有证券交易

首次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 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

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该结算参与人的应收证券从本公司的证券

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

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方证券账

户。

2、待交收

对于参与人首次清算为净应付且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本

公司进行待交收处理。

(1)待交收品种

本公司对实施净额结算的全部债券品种实施待交收处理,具体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等其他债券。

(2)待交收顺序

当符合待交收条件的结算参与人同时有多个待交收品种交易净

增证券时,本公司按以下顺序确定待交收证券: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直至满足该结算参与人T 日待交收目标价值。

对于同类业务,本公司按上交所发送本公司的成交序列号由后往

前的顺序进行待交收处理。

(3)待交收处理原则

对T 日有待交收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根据当日成交记

录计算参与人名下每个证券账户的所有待交收品种的清算净额,以确

定拟被待交收的证券账户;之后,在已确定的拟被待交收证券账户内,计算每个证券账户各待交收品种的净增数量,并按上述已确定的顺序

进行待交收处理。

a、确定拟被待交收证券账户的范围

本公司将所有待交收品种交易清算轧差为净付款的证券账户确

定为拟被待交收的证券账户。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证券账户所有待交收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 = 买入国

债、地方政府债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清算应付款-卖出国债、地方 政府债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清算应收款。

当T 日某证券账户所有待交收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大于0 时,该证券账户为“净付款”账户,即为拟被待交收的证券账户。

b、确定净增证券

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及公司债等其他债券,本公司根据T 日净

买入增量进行核算。

c、待交收证券等交收担保品的市值计算

待交收证券、待处分证券及其他交收担保品的价值均按T日收盘

结算价计算。

d、待交收证券的交收

T 日被待交收处理的证券T+1 日可以卖出。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1 日交收时点前已补足当日交收应付资金,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中的待交收证券及其权益(包括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公司债等其他债

券)划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T 日买入证券账

户。本指南中未提及的待交收内容按照现有《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

算业务指南》中相关原则处理。

[案例2-]-续案例1

T 日某上市商业银行B880000001 账户T 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019714 国债500 万,122000 公司债300 万、买入122001 公司债100 万。假定当日该参与人无待处分证券、无交

收担保品,价格单位等于1,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余额35 万。

处理结果:

--T 日日终首次清算,净应付855 元。

---当日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855+35=-820,相应待交收目标价值为820 万;

---待交收目标证券:首先是019714 国债,其次是122000 和122001 公司债;

---B880000001 账户净增证券:019714 净增500 万122000 公司债净增300 万,122001 公

司债净增100 万;

---待交收处理结果:500 万的019714 国债被待交收、300 万的122000 和20 万的122001 公司债被待交收。

二、债券分销业务的清算交收

(一)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场内分销的清算和交收

对通过上交所系统完成的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场内分销,本公司

于分销日(T 日)根据上交所传送的分销数据计算结算参与人T 日认

购应付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应收金额,纳入首次清算净额清算,并

于T+1 日在资金交收账户中完成净额交收。

(二)公司债场内分销的清算和交收

对于采用场内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本公司于分销日(T 日)

清算并于T+1 日在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完成逐笔全额交

收。

分销日(T 日),根据上交所传送的公司债认购申报数据对结算

参与人当日所有公司债认购申报逐笔进行清算,计算结算参与人每笔

申报应付资金和应收证券的数量,同时确定主承销商应收资金和应付

证券数量。在清算日的次一交易日(T+1 日),本公司以申报顺序、按逐笔

全额结算方式组织完成认购方结算参与人与主承销商之间的交收。交

收时按单笔申报为最小单位检查认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

户中资金是否足额,资金足额则获得相应公司债,资金不足则判定认

购失败,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T+1 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完成多边净额业务品种资金

交收义务的,则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资金交收违约金额包

括违约本金、违约垫息、违约金和证券处置可能产生的税费、佣金等。

(一)待处分证券的结转

如果结算参与人已自行申报待处分证券或交收担保品,但其价值

(均考虑权益)仍然无法小于该差额,本公司将根据扣除待处分证券

和交收担保品价值后的差额从该参与人的待交收证券及其权益中确

定待处分证券,并结转至结算系统专用清偿证券账户,结转顺序与待

交收顺序保持一致。如有不足,本公司将继续扣取该参与人的自营证

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对于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本公司将其划入结算

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

(二)待处分证券的处置

如结算参与人在T+2 日仍然未补足透支,本公司有权自T+3 日起

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收入用于弥补交收透支。不足

部分,本公司将继续追偿;多余部分,本公司将返还参与人。

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一)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对于涉及待交收的证券账户,本公司提请上交所限制其撤销指定

交易。

(二)暂停结算服务及提请上交所暂停交易

对于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自T+2 日起暂停

其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上交所自T+2 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

算的相关债券交易。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将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暂

停其相关净额结算业务以至取消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七章 其他

一、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该文

档可以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daodoc.com,在技术专区

-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中下载,也可在PROP 公告板的技术文

档栏目中下载。

二、收费标准

(一)资金清算收费标准一览表

资金清算收费标准见《上海证券交易市场资金清算各项收费标准

一览表》。该文档可以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daodoc.com,在业务规则-收费标准栏目中下载。

(二)其他收费标准

1、证券账户收费标准:400元/户(人民币)2、010代码段国债、企业债的跨市场转出,按债券面值的0.005

%计算,单笔(单只)转托管费用最低为10元,最高为10,000元;本

公司通过清算系统向转出方收取。地方政府债以及019、020代码段国

债的跨市场转出暂不收费。跨市场转入不收费。

三、咨询电话

1、证券账户业务咨询电话400-8838-058,021-58409746,47

021-68870332

2、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843

3、结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业务咨询电话021-68873906、021-68870282

4、PROP系统故障咨询电话021-62321666。

附件1 承 诺 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本行承诺:在贵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仅限于以下第()项

用途:

一、用于办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

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 号)规定的证券交

易所市场债券交易;

二、用于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处置。本行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

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同 意 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我行同意 分(支)行向贵公

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仅限以下第()项用途:

一、用于办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

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 号)规定的证券交

易所市场债券交易;

二、用于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处置。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为落实《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便于上市商

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和公司债业务,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

本指南。

本公司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银行首次申请结算业务和

开立证券账户的资料均由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统一接收。结算账户与证券

账户变更、注销等后续业务按本公司规定由相应部门接收资料并办理。

第一章 申请参与或终止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申请结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公司”)申请并获得结算业务资格。

(二)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XX 商业银行债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般应为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之一,在非结算银行开

立指定收款账户需特别申请。

(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商业银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结算公司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获得结算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授权分行还需提供其总行同意其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

易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1);

4、《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5、商业银行法人(或分行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包括:指

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指定办理业务内容以及有关预留印鉴的说

明(附件3);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上要加盖商业银行资金结算业务专

用章和指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名章及公章(附件4);

7、《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附件5);

8、《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附件6);

9、《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7);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本公司为商业银行开立相关的证券、资金

结算账户,并出具结算账户开立确认书。

其中,结算备付金账户为B001nnnnnn(“nnnnnn”为结算账号,下

同),结算保证金账户为B002 nnnnnn。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用途和相关规

定如下:

1、用于实现商业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2、结算备付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计息,每季

度结息一次,利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季度结息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记入结

算备付金账户中。

3、本公司对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额度暂设为零。当

商业银行在本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存有余额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

需要将资金划到预留的指定收款账号,但不得因此造成交收透支。

(四)缴纳结算互保金

商业银行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须向本公司缴纳结算互保金。结

算互保金初始收取标准为每个债券专用交易单元10 万元人民币,并根据

成交量按季度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结算互保金=MAX(上季度日均交易量×10%,结算互保金基数)

其中,上季度日均交易量=上季度每个交收日公司债交易量的总和

÷上季度交易天数。

结算互保金基数=债券专用交易单元数量×100,000。

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汇入结算互保金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相应的结算账号B002nnnnnn。本公司不对结算互保金计付利息。

(五)商业银行技术准备

商业银行参与结算业务,须购置并安装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以

下简称IST 系统),以满足如下需要:

1、用于每日商业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资金划拨,并接收资金结算数

据;

2、用于接收证券结算数据及交易成交数据;

3、用于接收本公司公告信息及转发的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公告信息。

商业银行购置IST 系统时,需填写《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

申请表》。

商业银行在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前须充分了解“股份结算接口规

范”和“资金结算接口规范”相关内容。

(六)商业银行变更指定收款账户

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变

更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附件8);

2、《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指定的变更生效日期完成指定收款账户的变更,并通知该账户所在的结算银行。

(七)商业银行终止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终止结算业务时,在结清与本公司债权和债务之后,商业 银行可向本公司申请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互保金账户资金转出。终

止结算业务手续办理完毕,款项结清之后,本公司撤销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当商业银行所有结算账户都撤销后,中国结算公司终止商业银行参

与深圳结算业务的资格,商业银行总行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的《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开立

1、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须在本公司开立A 股证券账

户。在试点初期,商业银行总行仅可申请开立一个用于债券交易的证券

账户,该账户与商业银行因行使质押权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证券交易

所上市证券的证券账户可以分别开立。

2、商业银行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分行负责人,下同)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委

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附件 9);

(7)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10)。

授权分行开立证券账户还需另行提交总行同意其开立证券账户的相

关文件。

3、证券账户的开户费为每户500 元。

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1、商业银行的证券账户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变

更: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发证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法人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8)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11)。

变更单位名称与注册号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变更其

他资料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应当提交除第(3)项以外的材料。

2、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费用为每户100 元。

三、补办证券账户卡

1、商业银行的证券账户卡如丢失,补办证券账户卡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法人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填妥的《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附件12)。

2、补办证券账户卡费用为每户500 元。

四、证券账户注销

1、商业银行的证券账户如需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法人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证券账户卡;

(6)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填妥的《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13)。

2、注销证券账户免费。

五、证券账户相关费用缴费银行账号

(1)银行转账: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建行深圳黄贝岭支行

账号:4420***41823(2)现金缴费: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0151

提示:支票或汇票缴费,需待银行解付资金到账后,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债券的登记与托管

一、发行登记与托管

1、债券发行包括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具体认购方法,可参见债券

发行人的发行公告。

2、商业银行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网上认购债券,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认购结果,在其及时足额交付资金的情况下,将相应债券登记

到其证券账户并托管至债券专用托管单元。

商业银行直接向承销商申请网下认购,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登

记申报材料,将相应债券登记到其证券账户并托管至债券专用托管单元。

3、债券发行登记完成当日,商业银行可通过对账数据(数据接口规

范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下载网址:

www.daodoc.com →技术专栏)接收相关债券的登记托管信息。

二、权益分派

1、受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可代理债券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包括债 券的利息派发和到期兑付。

2、利息派发:依据发行人的利息派发公告,商业银行于R 日(权益

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接收债券利息。

3、债券到期兑付:依据发行人的到期兑付公告,商业银行于R 日(股

权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接收债券到期兑付款。

三、跨市场转托管

(一)债券转出深圳市场

1、电子指令申报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8:30 至14:50,商业银行可通过D-COM 系统逐笔向

本公司电子申报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本公司实时接收该指令,并对该

指令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如遇债券付(兑)息停止跨市场转托管期间,本公司亦将对该指令作无效处理,所有核查结果实时反馈商业银行。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依据当天接收的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电

子指令进行相关变更登记处理,如遇债券余额不足等情况,该笔跨市场

转出指令作无效处理。

在电子指令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有效的跨市场转托管债券将转入

申报的债券市场。

2、书面申请方式

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办理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存管业务指南》(www.daodoc.com→业务规则→深圳市场→ 登记与存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债券转入深圳市场

对于商业银行的转入深圳市场的债券转托管申请,本公司在当日

14:00 前收到,于当日进行登记处理;当日14:00 以后收到,于下一个

交易日进行登记处理。

债券登记托管当日,商业银行可通过对账数据(数据接口规范详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下载网址:www.daodoc.com → 技术专栏)接收相关债券的登记托管信息。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与交收制度

本公司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交易的债券采取多边净额

清算、担保交收方式,即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与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

债券和资金的交收业务。

对于T 日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本公司在T 日收市后,根据商业银行的以上各类债券成交数据,于T 日晚计算其债券的应收、应付净额,同时根据债券成交数据和其他

非交易资金数据(包括债券派息、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商业

银行在T+1 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债券过户和

对商业银行T+1 日的应收付资金进行记账处理。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向

商业银行发送清算数据。T+1 日16:00 前,应付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将相

应资金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完成交收。

对于T 日交易的公司债,本公司在收市后根据商业银行的公司债成 交数据,于T 日晚计算出T+1 日商业银行的应收、应付债券净额以及应

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向商业银行发送清算数据。T+1 日16:00,本公

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债券过户和资金交收。

二、结算数据的对账及结算资金的划付

(一)结算数据的对账

1、T 日晚,本公司对相关数据处理完毕后,将向商业银行发送股

份结算数据包(SJSGF.dbf)及其对账数据包(SJSDZ.dbf)。商业银行应

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对帐数据包及时核对其证券账户余额。

2、商业银行可在每个交易日8:30 前通过IST 系统的专用目录下载

其资金结算对账数据包(SJSZJ.DBF)和交易统计对账数据包

(SJSTJ.DBF)。当下一日的结算数据包生成时,该原有数据包自动备份为

“ZJ 年月日.DBF”数据库和“TJ 年月日.DBF”数据库,“年月日”指的

是资金数据和统计数据的交易日期。该数据包的生命周期是一星期,一

星期后自动删除。

3、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接收到的清算数据及时核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B001nnnnnn)余额。若发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能满足当日交收

所需,应及时补足缺口资金。商业银行划入款项后两小时至当日16:00 前,可以通过IST 系统查询所划款项是否已到达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如

发现该笔款项未及时到账,应及早与划款银行取得联系,并将查询结果

反馈给本公司。

(二)结算资金的划付

T+1 日上午8:30,商业银行可通过IST 系统联机查询其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余额,并应及时划入当日应付资金,以完成当日的资金交收。

1、当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日资金交收时,商业银行应

及时向本公司汇入相应资金并保证在当日16:00 前到账,方能完成交收。

2、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汇款时应在支票用途栏注明其结算备付金账

号。由于未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而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商业

银行自行承担。

3、当结算备付金余额大于其应付资金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目前商业银行最结算备付暂为零)之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IST 系

统向本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将多余款项划至其预留的指定银行收款

账户。

4、如果因IST 系统故障,商业银行不能实现远程电子提款时,可以

使用传真方式办理提款业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1、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商业银行作为参与人应

当缴纳结算互保金,并遵守本公司有关结算互保金的管理规定。

2、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资金交收责任,导致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将采取下列措施:

(1)将商业银行T 日净买入的、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公司债作为待处

分证券,并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以弥补违约资金;

(2)对资金交收违约金额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向商业银行收取利 息,并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商业银行收取罚息;

(3)报告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

(4)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相关业务规定

本指南未尽事宜,请参照以下业务规定执行: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

则》(www.daodoc.com→业务规则→创新类业务)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www.daodoc.com→业务规则→深圳市场→清算与交收)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www.daodoc.com→业务规则→深圳市场→账户管理)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www.daodoc.com →业务规则→深圳市场→登记与托管)

第七章 咨询电话

业务类别 联系电话

申请参与或终止结算、资金清算与交收

0755—25946003 0755—25946015

证券账户相关业务 0755—25938009 登记托管 0755—25946001 技术系统 0755—25946034

综合业务咨询与协调 0755—25938036 63

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行作为(结算备付金帐

号)资金结算的经办银行,兹证明该单位已在本

行开户,开户资料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联行行号:

帐户性质:(客户/自有/债券/融资融券)

指定收款账户报备情况:

本行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经办行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结算参与人编号 结算参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代表助理 电话 手机 传真

经办人员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性质 结算账户名称

我单位已取得中国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已完成实施证券资金结算的组织、技术等准

备工作,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我单位收款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 账户性质 联行行号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填写

结算账号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互保金账户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结算账户和银行指定收款账户的性质包括客户、自有、债券、融资融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有效期:

授权办理结算账户相关事项:

1、结算账号: □自营 □客户

□其它

2、结算业务负责人: 结算业务经办人:

3、预留印鉴样本:

我单位将定于 年 月 日启用新印鉴卡,旧印鉴同日无

效,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预留印鉴卡

启用日期: 账户名称: 账号:B 地址:

邮编:

印鉴样本:

电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单位定于 年 月 日起启用

新印鉴,原旧印鉴同日无效,特此通知。

更 换 预 留 印 鉴 通知 书

旧印鉴样本(新用户免填)

法人单位公章

本公章系证明我单位所留印鉴有效

注:

1、预留印鉴卡需填写两份;

2、印鉴样本栏:加盖单位资金结算业务专用章和指定资金结算业务负责人名章;

3、法人单位公章栏:加盖单位公章;

4、账号栏:填写完整的十位资金结算账户编码,例如“B001XXXXXX”;

5、更换预留印鉴通知书栏:更换预留印鉴时填写。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IST 结算账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联 系 人

传真 Email

□ 新申请电子证书

□ 新增(其它)结算账号

□ IST 变更结算账号

IST 原结算账号 IST 新结算账号

□ 删除(其它)结算账号

□ 原证书失效

□ 原证书遗失

□ 撤销电子证书

申请事由

情况说明:

经办人:

日 期:

单位盖章:

系统配置模式

合并模式 □ 分离模式 □ IST 使用方式 提款、查询

资金交收部IST 结算账号: 其它结算账号: 业务确认

负 责 人:

日 期:

D-COM 小站号: IST 小站号:

通信公司

处理情况

市场部:

经办人:

日 期:

运行部:

操作人:

日 期:

注:

1、“结算账号”:证券公司须填写其指定的作为结算账号的交易单元的编码;基金托管人、QFII 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填写结算公司给出的结算账号。

2、“合并模式”指D-COM 和IST 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

“分离模式”指D-COM 和IST 安装在不同的计算机上。

3、“DOM 小站号”:通信公司为申请单位分配的D-COM 小站编号;

“IST 小站号”:通信公司为申请单位分配的IST 小站编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结算账号:B 结算账户名称(单位盖章):

交易单元编码 交易单元名称 联系电话 拟实施时间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填写

经研究,同意上述交易单元在(时间)实施资金合并结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本单位现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并承诺遵守贵公司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结算备付金账户号码 证券交收账户名称 证券交收账户号码

经办人:

日期:

(盖章)说明: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是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的、由其根据成交结果和结算规

则收取和交付证券的专门账户。该账户及其证券只能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的交收,不得出借、赠与、质押,也不得被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单位在贵公司的资金结算账号为,根据业务需要,现申请□新增/□变更/□撤销指定收款账户。本单位对本次申请内容负全部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新增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联行行号

变更指定收款账户

变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账户性质 联行行号

变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账户性质 联行行号

撤销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 联行行号

注:账户性质包括客户、自有、债券、融资融券等。

生效日期:

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单位公章:

业务负责人签字: 日 期: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适用于商业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银行承诺,在贵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仅作以下用途(以打勾为

准):

□ 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

□ 处置因行使质押权和抵押权、以及在其他合法合规条件下享

有债权等而获得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本银行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法规、政策和贵公司相关规

定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账户持有人全称 国籍或地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网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类别

□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境外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其他证书

法人性质

(可选多项)打

“√”

□境内企业法人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三资企业)

□金融机构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基金□ 保险公司□其他

□境内事业法人

□境内社团法人

□境内机关法人

□境外法人

□境外基金□境外证券公司□境外代理人□境外一般机构

账户类别 □沪市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沪市基金账户 □沪市其他账户

□深市A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深市基金账户 □深市其他账户

是否直接开通

网络服务功能

□是 □否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六位数字或字母)

经办人姓名 国籍或地区

经办人联系地址

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申

郑重声明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境内证券公司提供)

□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是否已签名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账户类别 上海市场 深圳市场

A股账户

B股账户

基金账户

经办人: 复核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备注

说明:

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

2、开户申请人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需填写自设的初始密

码。从账户开立次日起,开户申请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tp://www.daodoc.com),点击“投资者服务”项下“投资者登录”,选

择“非证书用户登录”下的“按证券账户”登录方式,使用证券账户号码和初始密码登录,修改初始密码后即可办理证券查询、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证券账户申

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

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个账户的网络服

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

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

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

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

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

持有人自负。

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

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 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 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

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执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证券账户号

账户持有人

姓名/全称

账户持有人

姓名/全称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其他

其他

变更内容:□姓名/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其他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地址

构 审

审核资料: 序号:

法人: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

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发证机关出具的注册资料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自然人: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提供)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签 名: 日期:

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

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账户持有人

姓名/全称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签名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选择打“√” □挂失补办原号码

并填写原证

券账户号: □挂失补办新号码

备注

审核资料: 序号:

法人: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托管证券营业部(或B 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

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压盖 公

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托管证券营业部(或B 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

时提供)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挂失补办沪市新号码为:

挂失补办深市新号码为:

经办人: 76

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账户持有人

姓名/全称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

注销原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审核资料: 序号:

法人:

□证券账户卡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

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

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自然人:

□证券账户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处理意见:

经办人: 代理机构盖章:

复核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结 果

签 名: 日期:

注意事项:若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已丢失,须在“注销原因”栏注明

“证券账户卡已遗失”的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营业日、交割日和运行时间第三章 交易结算第四章 交易结算信息第五章 违规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当事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0926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债字[2008]70号日期:2008-09-26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本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05月23日 02:07上海证券报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债券后台结算业务行为,防范资金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明确后台结算业务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参与主体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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