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买卖_买卖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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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北京嘉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电话:010—60546627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南区13号底商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
丙方(居间方):北京嘉诚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居间代理,促成甲、乙双方订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
一、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
二、房屋权属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
A、商品房; B、已购公有住房;C、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D、经济适用房; E、其他类型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年月日,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米,用途为。
五、房屋抵押贷款情况为下列选项中的第种:
A、无住房抵押贷款; B、有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大写)元整(¥)。
六、房屋现状为下列选项中第种:
A、空房;B、自住;C、已出租。
甲方对所售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法律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法律及北京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确认
乙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上述房屋交易的居间方及办理权证过户的代理人,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新房产证,甲方取得全部售房款之日止。
第四条 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1、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此价格为净房价,不包括居间服务费、过户费及房产过户时发生的各项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缴纳)。
2、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此价格包括居间服务费、过户费及房产过户时发生的各项税费。
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元(小写)___元整(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在签订居间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归还此房屋银行按揭余款时买受方再支付出售方房款人民币元整()。余款人民()在过户时付清。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见约定。
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条丙方居间服务的范围
一、促成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并保管其中一份。
二、提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转交甲方。
三、代办相关权证过户及贷款事宜。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合同之后,丙方应当将甲方交付的《房产所
有权证》原始购房协议及权属过户所需资料妥善保管,作为办理权属过户之用。
五、协调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并监督双方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交易房屋过户后,将乙方购房款安全转移到甲方,以及保证乙方所获得的房产证是房屋土
地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房产所有权证》
第六条丙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甲、乙双方交付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一、甲方应承担的代理服务费:
1、代办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2、中保费合计人民币
3、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按成交价的%;
4、甲方所需的服务项目为:
二、乙方应承担的代理服务费:
1、代办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服务费合人民币元;网签费3000 元。
2、中保费合计人民币
3、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按成交价的%;
4、代办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服务费元∕宗、公积金贷款服务费 元∕宗。(办理贷
款时缴纳)
5、乙方所需的服务项目为:元、(不含贷款服务及网签)乙方同
意支付本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服务费用及按国家相关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各项税费:√□是×□否
上述费用双方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支付。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做以下约定
第八条
一、乙方的付款义务为将购房定金交付丙方;将购房款依《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丙方,丙方保证该项款项的安全提存。
二、丙方收到乙方付款(含贷款)后负有以下义务:
1、丙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及时将乙方定金转交甲方,但丙方不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因甲乙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不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客户,则丙方自甲、乙双方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余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转付给甲方。如甲、乙双方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3、如乙方为贷款客户,则丙方自甲、乙双方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在银行放款
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将房屋余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转付格甲方。如甲、乙双方未能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甲方在银行的账户为开户人:账号
5、乙方购房款必须到丙方总部结算中心支付,收款人均应开具盖有丙方财务专用章的《代收购房
款收据》作为凭证。办理过户时,乙方应携带购房定金收据、购房款收据,随同丙方过户人员办理过户手续。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的,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责任,但不能
向丙方主张赔偿,丙方对守约方予以配合。丙方已收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含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等),可由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赔偿;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应当缴纳的所有费用如尚未交纳,仍然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交纳后在向违约方主张赔偿;丙方也有权直接要求由违约方交纳所有费用(包括守约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如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居间部分的条款的,可以由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四、甲、乙方如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业务的,每逾期一日付款方应向收款方支付逾期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原付款义务。
五、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等各种费用的,应当按日千分
之三支付给丙方违约金,至交纳之日止。
六、甲、乙任何一方为按照丙方通知时间履行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时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造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应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买卖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所登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有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的变更、失效,甲乙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丙方以本合同所记载的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48小时是为送达。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出售方在交易完成后将房屋空调一部留下,卫生间电热水器及其固定设施留下,厨房橱柜及抽油烟机一套留下,其余家具家电带走。出售方在签约后悔约双倍返还买受方定金并退还已付房款,买受方在签约后悔约出售方定金不退。出售方在交易完成后应结清所欠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各项应由出售方结清的费用。并在交易完成后保证甲乙双方在一月之内完成水卡、电卡、燃气卡、有线电视等的过户。买受方在付清出售方全部房款后出售方应将现在租户的剩余租金转给买受方。
甲方:乙方: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北京嘉诚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分公司名称及编号:北京嘉诚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纪人姓名:李智明
经办人:李智明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