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管理细则_法律援助补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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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管理细则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制定本细则。
【补贴项目】办案补贴包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基本费用。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翻译费、异地办案费等,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核实后,据实报销。【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应当按以下标准发放: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群众免费咨询、解答、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 刑事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刑事一审、二审、再审、自诉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为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为同一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代理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国家赔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多人多案补贴】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5%:
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仲裁的; 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多个阶段补贴】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补贴阶段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一)代理一个刑事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二)代理一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三)代理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后再办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减半补贴】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
(一)因受援人具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禁止补贴】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或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补贴发放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每月的5日之前,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上一月结案归档名册;
每月的10日之前,由补贴发放人员,按照结案归档名册拟制《××××年度×月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表》;
《××××年度×月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表》与《海淀区司法局经费申请审批表》,经法律援助主任审核后,报区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批; 报区司法局计财科核实后,领取补贴;
通知承办人领取案件补贴,他人代领的必须进行核查;
补贴发放人员开具办案补贴发放三联单,一联交法律援助中心、二联存入承办档案、三联给承办人;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办案补贴发放单据后,应当在档案封面和骑缝上加盖“本案补贴已发”印章。
【监督】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的原则,并与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法律援助档案保管人员,互相分离,互相监督。每半年公示一次补贴发放情况。每一个财会年度向区司法局提交一份补贴发放报告。随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