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_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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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宗

教工作

顾传勇 周平 赵华

2013-1-10 12:42:29来源:《中国宗教》2011年第6期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处理好宗教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服务信教群众贯穿于宗教工作始终,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呈现复杂和多元的变化趋势。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信仰宗教的人数持续增加,信教群众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影响不断增强。因此,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处理好宗教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服务信教群众贯穿于宗教工作始终,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客观认识信教群众的基本变化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

以江苏省为例,作为宗教工作重点省份,现有信教群众400多万,教职人员8000多人。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城市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信教群体呈现出一些新变化、新特点:

一是信教人数持续平稳增长。随着江苏省人口总量增加、经济与社会活动范围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受宗教文化感染,人们从祈福消灾、积德延寿、求富贵保平安等愿望出发,进入寺观教堂参加活动,进而接受宗教信仰,成为信徒。

二是信教群众公民意识明显增强。一方面,他们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团结稳定,积极参与经济建设与社会服务,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涉及宗教的维权诉求也明显增多,绝大多数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表达。三是信教群体结构有新变化。总体上看,江苏省信教群众以农村、妇女、老人和低学历人口为主体,许多属于弱势群体。但随着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信教

群体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城市人口、白领、高知、商人、企业家等新阶层和中青年、男性信徒人数逐渐增多。据统计,在基督教信徒中,从事第三产业的占26%,男信徒占23%,60岁以下的占40%。

四是信教群众从农村向城市流动聚集。由于江苏省城市化水平提高、城镇建设进程加快、交通与信息条件改善和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者增加,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集中,使原本在农村的一部分信众也随之转入城市。据调查,苏北农村人口由于外出打工,基督教信徒人数减少20%,而城市信徒明显增多,每到周末礼拜日或重大宗教节日,一处场所要增开三四场活动分流,才能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基本需求。

五是外省区来江苏省的信教群众增多。目前,因经商、务工、求学来江苏省的信教群众超过20万。其中,来自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等西北地区的,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在清真寺做主麻的穆斯林群众60%以上来自上述地区,苏、锡、常、宁四市有时达80%。来自浙江、福建、山东等省的,以信仰基督教为主。在促进江苏省经济发展、丰富文化生活的同时,因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仪规和社会管理等差异,与当地老百姓或信教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引起重视。

我们应根据信教群体的新变化、新特点,调整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更多地关注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从源头上化解信教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实现宗教领域长久和谐稳定。“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处理好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核心就是要处理好与信教群众的关系,实现与信教群众的和谐。

二、依靠和服务信教群众是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宗教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宗教的利益说到底还是人的利益。在我国,有1亿多群众信仰宗教,作为执政党必须尊重这个群体、关心这个群体,依靠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人民群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也是党所依靠的“基本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同党的关系是“血肉联系”。只有坚持思想上尊重信教群众,感情上贴近信教群众,工作上依靠信教群众,才能团结和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对信教群众在认识上有偏差,与信教群众在情感上有疏离,既不利于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党群、政群关系。

因此,在宗教工作中要树立相信和依靠信教群众的观点,把信教群众满意与否作为宗教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密切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加强与信教群众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愿望与声音,通过走村、进堂、入户,与信教群众面对面地交流,对于认识上的分歧,要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注重摆事实、讲道理,积极引导,求大同,存小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的要求,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帮助信教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让信教群众真正感到代表他们根本利益、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是党和政府。

要不断加大对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宣传教育,把宗教工作的理论与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课程,登上主流媒体版面,转变宗教是宣传“禁区”的认识和做法,让广大群众能通过主流媒体知晓宗教文化,了解宗教工作,掌握宗教政策。这既可以促进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也有利于党员干部和社会对信教群众的尊重。

三、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是解决宗教问题的前提条件

我们党根据宗教的规律性特征和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宗教活动、办学培训、研究出版、财产支配和对外交流等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证。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解决宗教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加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满足信教群众信仰需求的基本保障和重要平台,帮助宗教界依法规划建设好宗教活动场所是各级政府贯彻党的宗教

政策的应有之义。要根据各宗教的实际需求,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充分利用现有场所的基础上,在信教群众较多、现有场所难以容纳、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合理布局,适当增设新场所,切实解决场所设立、用地与建设问题,以满足信教群众对活动场所的基本需要;对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中宗教活动场所拆迁问题,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解决;对需要维修的老旧宗教活动场所,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应当建设成为反映信教群众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信教群众支持的爱国爱教的社会组织。要指导团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信教群众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政府要为宗教团体改善办公条件提供支持,解决经费等实际困难,使团体更好地履行职能。

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是保证宗教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当前,要制定和实施好宗教人才培养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宗教院校建设与管理,支持教职人员在职学习,并注重在实践中锻炼考察,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协助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是我国民间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已在广交朋友、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有益贡献。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宗教具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实体属性。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国家宗教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是规范和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也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法律依据。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目的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要真正树立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管理理念,寓管理于服务

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完善管理。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宗教事务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协调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关系,在依法管理中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应加强依法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在县级机构改革后的宗教工作部门执法主体建设,重视发挥各级党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坚持按中央要求,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巩固宗教工作“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乡村两级责任制”,研究解决县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缺位和执法队伍薄弱的问题,在乡(镇)、街道配备民族宗教工作助理,在村(居)、社区设立民族宗教工作协管员,确保宗教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健全宗教事务协作共管机制。

应以维护宗教领域长久稳定和谐为根本落脚点,建立和完善信教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在处理涉及信教群众集体利益的诉求时,要摸清情况,依法行政,多采取劝导、疏导、引导的工作方法,慎用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把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与贯彻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严格规范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涉外活动等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应针对部分信教群众对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少了解的情况,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释疑解惑,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让广大信教群众理解支持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成为依法管理的参与者,让信教群众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

五、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是社会的广泛期待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积极和谐的一面,也有消极不和谐的一面。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宗教中的积极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宗教中的消极不和谐因素,发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是社会的广泛期待。

应积极推进宗教文化建设。宗教的文化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弃恶扬善、诚实守信、慈悲济世等道德价值观与社会主义主流道德价值观有相同相融之意。我们应鼓励挖掘宗教文化中追求真善美的积极因素,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支持佛教开展“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开展“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开展“两世吉庆、团结宽容”、天主教、基督教开展“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等宗教文化思想建设,进一步引导宗教界诠释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经典教义,让广大信教群众接受适应时代要求的宗教思想、道德与文化熏陶,热爱生活,融入社会,感恩祖国。

应积极探索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模式。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宗教直接回馈社会、服务人群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好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力量在社会服务中的协同参与作用,鼓励支持宗教界为社会多做善行善举;积极探索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渠道和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既要提供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的政策空间,又要规范管理;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允许宗教团体通过成立专事公益慈善的社会团体,经过注册登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保护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

注重发挥宗教在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借助宗教活动场所平台,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使其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力量;宗教界可以通过为信教群众提供人文关怀、心理服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传统习惯,进行心理疏导、病中探访、终极关怀等活动,以满足信教群众合法、合理、正当的需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

(作者顾传勇、周平、赵华,工作单位为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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