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民事案件司法公开的现状与原因分析_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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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案件司法公开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繁昌县人民法院 叶进财
传统乡村司法最成功的典型方式莫过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了,其以灵活便捷、高效亲民等特点深受群众的欢迎,其关键在于能够花最少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快速的解决纠纷,不拘泥于形式且扎根于传统农村文化当中,其结果与农民朋友之间的期望预期相契合,易于接受。但是仔细的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你会发现法官的人格魅力在其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民众信任马锡五,相信他的裁决是公正的,这一点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有着极大的不同,现在的司法以及各种程序的设定就是用来约束法官的恶意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公开作为程序公正的核心及保障措施,直接指向并约束法官,其作用就是促使司法的公正透明。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培养国家民众的法律信仰,提升整个司法界的公信力而非个人公信力。
面对如今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司法公开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显得越来越重要,网络的兴起更是将相对落后的司法公开的弊端突兀的显示出来。城市由于人口教育素质、经济发展、文化程度以及信息的发达在这一点上越来越受到普遍的关注,而对于基层的乡村司法,在进行着怎样的司法公开工作却似乎并不清楚,也很少人去细细地分析。基层的司法工作可以将和城市相对程序化、正规化的司法来比,显得那样不伦不类,格格不入。
一、法定司法公开供给与乡村司法本身需求之间的矛盾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面向的是全国,但更主要的应该说是面向城市经济生活,无论其成本的计算还是针对的对象,理论框架的制定主要在于法律的移植,现代的法律术语主要不是产生于我国的经济生活更不是来源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因此在设计上就与中国的实际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更何况是这个各种因素交织的中国农村。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宪法性原则确立了我国公开审判制度。从立案到执行整个程序而言,我国法定司法公开提供了以下服务:
1、立案。公开立案条件与收费标准,建立了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2、审判。庭审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公开及其裁判文书公开。
3、执行。执行程序公开并建立重大事项举行听证制度等。
在现实当中的乡村司法的需求却要与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案阶段,只关心案件是否受理以及受理收多少钱,对与此同时告知的其他权利义务并不关心;
2、在庭审之前,对举证的期限等不予关心,证据经常是在开庭时才予以递交。
3、在庭审中,一是关心主审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关系,二是关心自己证据是否被法官认可,而不关心自己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法官认可证据的规则是否规范。
4、在裁判结果上,只在乎自己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果是否一致,而不在乎判决的理由以及证据的采信过程,即法律事实得出的合法性。
5、在执行时,申请人关心的是执行的结果,而不关心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等,被执行者也是如此,遇到不合理待遇时采取的不是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不合规定的举措来达成自己的目的。
二、当前乡村司法公开的现状
1、在公开的方式上严重滞后。各地人民法庭,司法公开大多停留在较为原始的报亭张贴的年代,通过将诉讼收费、法庭纪律、法庭人员静态信息等信息在大厅等处张贴。还有就是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到村里开庭,直接上门化解矛盾。公开上与现代化时代严重脱节。
2、在公开的内容上严重不足。基层人民法庭,一般因当事人的不关心也就怠于进行,比如庭前开庭公告只在卷宗中出现以备查阅,又如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公开一般因法庭人员有限也就不予进行等。
3、在公开上的人力物力上极度匮乏。基层法庭,由于深入到乡镇,触角延伸至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近年来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而经过精兵简政的基层法庭,人员大幅度收缩,法官人数减少,辅助人员也减少,法官们由于有限的精力来应对大幅度上升的案件数量,除了将重点放在立案、送达、庭审、制作判决书和执行上,已经无力承担更为细化的司法公开的工作,比如送达上,不少法庭一般一个案件只送达两次,一次是立案后的材料送达,一次则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对于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宣判公告等一般只是象征性的出现在案卷当中。不仅如此,基层法庭能够用于满足司法公开的物力资源也非常有限,“好钢要用在刀刃”的基层司法工作者很少会将难得的资源用在司法公开上,除非用上能够获得更大的资源回报。
4、司法公开缺乏互动。没人监督、没人要求、没人管理、更没有人关注,这就是基层司法公开的写照。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一般除了当事人和法庭人员之外很少会有外人知道,而且似乎也不愿意
让人知道,符合着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当事人很少有对公开方面的强烈要求,在乎的是那一纸判决的结果,即使出现了他认为的不公正,也很少会以程序不公正这样的理由来对法官进行攻击,更多的则是指向原本法律就没有要求公开的——外部的干预等——那些不为人知或者臆想的因素。没有互动的公开,公开给谁看。为了完成每年的上级任务,刻意的安排下,做足材料,搞几个巡回审判下也就足矣。
三、原因解析
(一)潜规则意识与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意识的冲突
我国法律的构建从整体框架上而言,权利义务关系为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就具体法律关系而言,一个法律关系一个裁判,一一对应。这要求的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框架下遵循既定的程序规范,了解自身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当的角色,并依照自己的主张亦步亦趋,不得逾矩。法官作为中间裁判者,更多的应当是“观察”并寻找证据的比较优势,而不是直接介入原、被告双方的相对平衡的对抗当中。因此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更多的砝码不是放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而应当是自身证据以及事实的论证上。自由裁量权在现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越来越被缩小,并且一般在同一个法院为了统一裁判的一致性,也设定的相当的尺度标准,承办法官一般不至于因为个别案件而打破“规矩”。
可是现在当事人越来越热衷于托人找关系,往往以“我法院里有人”来作为自己案件胜负的关键。作为“法院里没人”的一方当事人则对于这一方面就显得极为敏感,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案件,因为听说了对方的话而认为“法院里有人”在这个案件的审判当中吃了亏,受到了很大的摆布,因此往往对这一方面的内容的公开有着强烈的要求。但是要求公开者到底是出于怎样的心理呢?他是真的就对“我法院里有人”这样的关系就恨之入骨吗?其实不然,林某是一个诉讼上的“钉子户”,什么小事都喜欢闹大,喜欢上法院打官司。一开始他因为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证据经常不能够完善或者相互承接而因主张之证据不足输过两场官司,就经常到法院来无理取闹,说承办法官收受贿赂,还杜撰出种种情景。后来因为打了几场官司对法院的法官也熟悉了,更主要还是熟悉了法律程序,明白了怎样来打赢官司,就到外面不知情的群众中吹嘘自己“法院里有人好办事”。由此可见,大多数人痛恨的不是关系式的潜规则而是自己没有关系来潜规则。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指导思想已经提出了很多年,并且扎根于审判活动当中。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和庭审的质证情况,所得出的结论与客观事实想冲突时,因为法官据以依赖的说理过程和自由心证的不公开,以及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的不公开,作为败诉方当事人因为自身能力的有限,通过裁判文书不能很信服的接受这一结果时,其想到的第一点是法官的不公正造成了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的不同,是法官的误判造成了这一结果。因此,在强调法官的严格程序办案时,以及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为了更好的将法院到造成我党执法为民的最后一道防线,更需要对民事审判当中现存的阴影部分全部放诸于人民大众的阳光之下,为人民服务也才能更进一步落实。公开自由心证和审判委员会的记录,不仅于国于民有利,对于公信力日益下降的法院而言也将是一个变革性的举动,更能促使诉讼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再将希望寄托于“潜规则”,而是寄托于努力还原事情本来原貌,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诉讼当中来。
(三)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功利主义价值取向是我国的人民群众最朴实的因果观念的表现,事情的发生就应该有其相当的结果,而不在乎这一结果得出的过程,基层在这一点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虽然现在乡镇越来越受到城市文化的影响,但是在这一深层次的思想影响上却存在着巨大的滞后性,特别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而言。乡镇当中,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长期处于基层人员的相互打交道当中,日常生活生产都是依据这样的生活理念而进行,当面对与之存有差距的司法程序时,有着相当大的排斥心理。以送达裁判文书为例,由于部分当事人拒绝签收,在场有很多围观群众,可是法官在留置时,要求在场人帮忙签个字——仅仅代表我们将裁判文书送达到了——几乎遭遇了同样的拒签情况。他们以为只要签了字,就像古代时候画押一样,似乎就是一种对文书的认可,就要遭遇惩罚的待遇。严格程序设置,原本是要保障民众权益不受到法官恣意的枉法裁判,可如今却成了诉累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大幅度上升。
功利主义价值取向根植于我国的人情事理当中,与法律裁判结果对比的第一项就是是否符合人情事理,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是最理想的状态,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官们其实是不会头疼的,往往头疼的是那些合法但是却不合情理的案件,既要遵循法律,又要注重情理的疏导,尽量在法与情理之中寻找平衡点,这也往往是基层法院判断一个好法官的依据,和一个好的行政官员一样,是否将事情处理好,两头都没怨言,社会和谐。因此这是司法公开需要下大工夫的地方,如何将移植于他处的法律在中华大地生根结果,处理好传统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疏导并促使法与传统情理的相互融合,显得非常迫切。
四、构建基层民事案件司法公开的几点建议
(一)改变调解考核方式
一个案件是否适合调解,法官的心里是非常清楚的。调解对于法官而言,既能解决矛盾冲突,又可以减轻法官的责任压力,何乐而不为。但是如果过分的追求调解率,将调解变成一种法官不得不履行的压力,这在心理上将造成一种不自然的反感。基层法庭案件以三大类案件为主——离婚、民间借贷和道交事故,一般在离婚案件中大概10%-20%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有20%-30%的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拒不到庭,这样的案件基本上是不可能调解的。法官们有时候迫于调解率的压力不得已将精力大量用于当事人到庭的案件上,不少当事人生出——法官为什么就不判,非要来调解,是不是收了什么好处——这样的想法,吃力不讨好。其实有的案件很简单,但是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来一纸判决就好解决的事情,却占用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而那些更需要调解的案件,比如法与情理冲突的案子,法官因为精力不足,有时候反而不能全力投入到调解当中。好资源更需要合理配置,对于没有必要去调解的案件,判决作为裁判的主要方式,何必纠结于调解率呢?唯有这样才能大量的解放出法官的时间精力,让其更好的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水平的提高和程序正义的维护。
(二)公开自由心证和审委会评议 一切流言在争相面前不攻自破。民众对裁判的不予认可和枉法裁判的无端猜测都来源于裁判中核心部分的不公开,使其具有了充分怀疑的理由。所以在司法公信力日益受到挑战的今天,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司法审判的公开,特别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全面公开已经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过分担心因为全面公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因为所有的负面影响都不至于大于司法威严的丧失,更主要的反对理由反而是基于权力的不舍以及自身素质的低下。全面公开,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可以祛除司法的全面行政化,外行指挥内行的弊病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法治也可以迈向推向一个更高、更民主的水平,为司法的腐败扫除必要的阴霾,审委会将真正回归到一个专业的学术平台。
(三)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做好普法宣传 没有人力物力的支持,再好的构想,再好的设计都只是纸上谈兵。面对基层人力物力匮乏的情况,需要相关人事和财务的支持。
司法宣传不是作秀,不是做一场报告、写写报道或者下到乡下来几次巡回法庭就能完成的,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把功课坚持下去,最主要的还是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结合现代媒体进行全程式的报道,不隐瞒,不修饰,还原司法的真实面貌。虽然我国现在法律制度与传统的文化思想存在着一定的抵触,但是并不是不能相互融合。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现世观念,人追求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为了结果不折手段在所不惜,但是如果结果的追求只有一条——按照法定程序,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相应的结果的话,所有的当事人都将毫不保留的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规规矩矩地来完成整个诉讼活动。回到从前已经不可能,只能坚强的往前走,进一步完成现代法治的建设,做好宣传,显示现代法治的优越性才是基层司法公开的另一重要使命。
五、结语
基层司法公开走到现阶段的尴尬位置,实属意外却也在意料当中,环顾基层司法所处的位置,以及其历史时空,基层司法公开犹如一颗划破黑夜的流星,一闪即逝,想要彻底地融合到这片活生的夜空里,需要走的路还很长。有时候倒退未必不是一种知耻而后勇的战略性撤退,但是不能真正的走回头路,因为回头已无路可走。程序的正义需要司法公开的保障,没有司法公开的强力支持,基层的程序正义将迟迟不能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