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_六大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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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

发布时间: 2015-12-22 08:26:26 作者:刘天永

来源: 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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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近年底,正值企业或计提或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老板愁发多少年终奖、如何让发出的年终奖发挥最大激励作用?员工也在“盘算”拿到多少年终奖、如何能够合法降低个人所得税?将拿到手的奖金最大化?华税律师结合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分析讨论年终奖的具体筹划节税途径,以期对企业和员工有所帮助。

有关年终奖税收政策,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等相关政策,企业在充分了解政策的同时,可以积极进行节税筹划。

一、回避“临界点”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在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存在一个“临界点”,在此“临界点”附近会出现多发一元但会少拿好几千的现象,使得落到员工手中的实惠大大降低。有关“临界点”的汇总如下表所示:

临界点(元)18000 税率(%)纳税额 若多发1元 税率(%)纳税额 多发1元的净1154.1

损失

建议企业应避开“临界点”,或以实发年终奖的数额倒推税前应计提的年终奖数额,避免触碰“临界点”加重纳税负担。

二、设置“双薪”还是“年终奖”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3 540 18001 10 1695.1

54000 108000 10 529521045

420000 25 103995 420001 30 123245.3

660000 30 195245 660001 35

225495.35

960000 35 330495 960001 45 418495.45

88000.45

54001 108001 20 10245.2 4950.225995.25

4950.25 19250.3 30250.35 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所以,对于年终既有“双薪”又有“年终奖”的公司而言,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保留“双薪制”;(2)如果保留的话,二者分配比例多少为佳,如何发放。华税律师认为,这取决于员工第十三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十三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临界点”的问题,综合权衡。

三、采用不同的年终奖发放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李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李先生当年的奖金预计有36000元,下表为年终奖发放方式不同导致的税负差异:

序号 1 2

发放方式

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3540元

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4570元 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4 年终一次性发放36000元 3855元

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4870元 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2700元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3435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通过上述分析来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企业应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四、研发人员年终奖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算加计扣除范围。

五、残疾人员年终奖可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雇佣的残疾人员的年终奖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其年终奖可加计扣除。

六、残疾人年终奖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各个地方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不一样,如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即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企业可根据当地标准让所雇佣的残疾人享受到税收优惠。

结语:

企业在筹划年终奖的节税途径上除上述比较明确的六种之外,还可以考虑如利用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进行纳税筹划,例如以VC/PE为代表的投资公司,在发放大额年终奖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在西部设立投资平台,在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同时,可以积极争取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返还,以降低实际的税负成本。总之,华税建议企业可从多角度对年终奖的发放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可以实现企业与员工都合法少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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