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整理)_部门主管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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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参与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三)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建立本单位的合同台账,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变更合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委代办解释:涉及邮政网点业务受理、区内邮路运输、社区投递、金库值守、敛押款等事关邮政全网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委代办或外包事项,应由市邮政局签订有关委代办、业务外包合同,合同签订前报省公司审批。
其他领域的委代办或业务外包事项,可由市邮政局或县(市、区)邮政局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报市邮政局审批,合同签订后由市邮政局报省公司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县邮政权限: 第十八条下列合同须报省局或经省局报国家局审查批准:
(一)涉外合同;
(二)国有资产转让、投资入股、担保合同;
(三)涉及中国邮政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内容的合同;
(四)标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第十九条标的额为10万元上(含10万元)100万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合同须报市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