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级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办法0401_信息化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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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省市级公安科技信息化
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厅和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绩效考核要求,结合科技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信息通信网络运行保障、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科技信息化基础工作三大类,均按百分制评分,分占总分的40%、40%、20%。
第三条 除标注为一次性考核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季度考核评分,并取各季度平均分计入总分;季度考核项目在未考核的季度均按项目满分计。一次性考核项目在对应的考核季度评分并一次性计入总分。
第二章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保障考核(100分)
第四条 通信保障(14分)
考核350兆集群系统畅通率、话务台(值班电话)畅通率,得分分别为5×各月平均畅通率;特殊情况提前书面报告的,不纳入畅通率计算。每月前两周周五进行350兆同播网、350兆集群网点名,应答不正常的每项每次扣1分。
第五条 图像视频保障(15分)
(一)会议保障(10分):会议点名未应答每次扣1分,分会场发言图像声音中断每次扣1.5分、声音故障每次扣0.5分,当季度扣完6分为止。每次会议常规保障按4分评分,轮巡图像不清晰、镜头不正、色彩失真、点名声音故障的,每出现一种扣0.5分,季度得分为所有会议得分的平均分。
(二)声像资料报送(2分):对各市报送的声像资料,参照《声像资料成品片素材片评分标准》评分,季度得分为当季度全部素材得分的平均分。
(三)视频运维情况(3分):每周检测视频在线率、完好率,季平均在线率第1名得2分,每低1个名次扣0.05分;季均完好率第 名得1分,每低1个名次扣0.03分。
第六条 网络和系统运维(42分)
(一)网络系统保障(26分):考核二级网(8分)、三级网(6分)、反恐平台安全域网(4分)和重要系统(8分)畅通率,当季度实际畅通率低于99.99%的,每项每低0.01%扣1分。全年二级网中断超5小时,二级网单项不得分。
(二)规范网络管理(4分):基层所队网络设备纳入网管平台监管,网络结构清晰,设备国产且配臵及命名符合部、省相关规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三)运维平台应用(12分):软硬件资源关联记录不准确、不齐备,每1处扣0.5分,最多扣2分。服务台抽查无应答,故障类工单超过30分钟、通知类工单超过12小时签收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主干网络和重要应用系统调试提前72小时请示,发生故障在24小时内报告,处理完毕后形成处臵工单,未按规定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第七条 安全管理(29分)
(一)安全系统运行(5分):一机两用、边界平台、安全助手、安审平台系统每月正常运行率低于99.99%,每低0.01%(按系统按月分别计算)扣0.1分。
(二)安全应急响应机制(6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厅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下发任务的,每次扣1分。
(三)安全系统数据核查(6分): “一机两用”注册数据空项、注册人显示非用户姓名的,每达到5条扣0.2分;数字证书注册数据空项、注册人显示非用户姓名、注册身份证号码和注册单位与实际不符的,每1条扣0.1分。
(四)安全事件(12分):发生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危害,被公安部通报的每起扣6分,被省厅监测发现并通报的每起扣3分(同一事件扣一次较高分值)。发生一般安全事件、移动警务安全事件被公安部或省厅通报的每起扣1分。
第三章 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考核(100分)
第八条 大数据平台建设(29分,第二季度开始考核)通过本地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向省厅开放且可有效使用的社会资源种类达20类的得5分,每少一类扣0.5分,最多扣5分。已开放社会资源的数据项同公安部标准数据项匹配达90%的得4分,每低5% 扣0.5分,最多扣4分。关键数据项空项率不大于5%的得5分,每增加5%扣0.5分,最多扣5分。每月对上报的社会资源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按种类更新率达90%的得6分,每低10%扣0.6分,最多扣6分。全省分布式服务系统挂接的暂住人口(居住证)、旅客住宿、网吧上网人员等轨迹类数据及时更新的得4分,一日未更新的扣0.5分,最多扣4分。构建大数据实战分析模型且有效使用的,得5分。
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8分)
(一)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8分,第二季度开始考核):违反规定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查阅、复制、调取等工作或发生值守监看、图像资料管理安全问题的,每起扣0.2分,最多扣3分。未开展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调查摸底工作或者统计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论证、工程验收、工程备案、运行维护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检查等工作不落实,每起扣0.5分,最多扣3分。
(二)视频建设维护(15分):
1、视频联网(10分)。依据部省文件要求,对各市与省厅实际联网视频数、视频推送率(实际联网视频数/已建视频总数)、社会视频资源接入数、平台保活率、经纬度信息标注率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2、前端智能化视频采集系统建设(1分,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根据各市智能化视频采集点数量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得1分,每降低1个名次扣0.03分。未建设的不得分。
3、公安部视频质量巡检(4分)。每月依据公安部视频质量巡检结果评分,当月未评分的按4分计。季度得分为各月平均分。
(三)卡口大数据建设运行(5分):
1、卡口大数据平台联网(3分,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完成市级卡口数据平台建设,结构化数据汇入省级库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县级卡口数据的结构化,联网汇聚进入市级库,各市得分为1×完成的县数量/所辖县总数。
2、卡口大数据平台运行(2分)。每月对各市卡口大数据平台数据量进行统计评分,每故障一天扣0.1分,扣完2分为止。未与省厅联网 的市当月得基本分1分。季度得分为各月平均分。
第十条 警综平台建设(15分)
(一)统一用户管理和登录入口(4分):各市完成与警综平台用户管理对接的自建系统不少于4个,每少1个扣0.5分。统一通过警综平台登录且无其它入口的业务系统不少于10个,每少1个扣0.2分。
(二)服务总线接入(2分):按各市经过省厅审核接入到服务总线的接口数量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得2分,每降低1个名次减0.1分。
(三)基础信息采集(4分):得分为4×警综平台采集量/执法办案采集量。
(四)系统活跃率和意见反馈(3分):得分为2×每月警综平台登录超过20次的用户数/总用户数。在警综平台经验交流中心提出些系统优化完善意见建议,被省厅认定采用的,每条加0.2分,最多加1分。
(五)PGIS模块应用(2分):旅馆、网吧、派出所边界等标准地址标注,每完成一项得0.5分。北斗终端在线率(中断超过14×24小时为离线)达90%以上的,得0.5分。
第十一条 移动警务系统建设(12分)
(一)终端管控(2分,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按照省厅要求实现对接入终端的安全管控得2分。
(二)平台运行(8分):依据省、市级联平台中的实时监测数据考核平台级联畅通率,按照民警总数的40%考核终端注册率,按照每月登录的终端数量/终端总数考核终端活跃率,按照每月应用总数/终端总数计考核用使用率,每项各2分,按月评分,季度得分为各月平均分。畅通率、活跃率、使用率第1名得2分,每降低1个名次扣0.04分;注册率达到40%得2分,未达到40%的每降低1个名次扣0.04分。
(三)数据维护(2分):每季度上报移动警务的通信录更新情况,并进行及时维护更新,未上报与更新数据的扣1分;提供优秀移动应用供全省共享使用的,每次加1分。
第十二条 应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12分,第四季度一次性考核)(一)350兆集群通信建设(4分):得分为4×覆盖率/调整系数,超过4分以4分计。基站数量以部级网络管理系统更新的数据为准,单基站覆盖面积按500平方公里计。六安、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6市调整系数为0.7,其他市调整系数为0.9。
(二)350兆集群系统联网情况(2分):按照省级网管系统实时联 网基站数量/部级网络管理系统的基站数量评分。
(三)350兆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4分):350兆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与部级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一致,得1分。按系统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每缺一项扣1分。
(四)三级网语音改造(2分):按照完成率考核,得分为2×完成的县数量/所辖县总数。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4分,第二季度开始考核)
构建安审数据分析模型并有效使用的,每1条加1分,最多2分;通过安审平台开展分析研判,主动发现内部人员信息泄露事件的每起加2分,最多2分。
第四章 科技信息化基础工作考核(100分)
第十四条 各市科技信息化基础工作每季度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本章条款加分或减分,加减后以100分至0分为限。同一事由仅加减分一次,以较高分值记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各市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厅科信处,经科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后,在当季度考核时给予加分:
(一)参加重大通信、视频保障、演练和安全检查,或接受调度支援其他区域开展信息通信保障,或参加其他专项任务,并圆满完成的,每次加2分(当季度上限10分);
(二)科信民警新取得部科信局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书,或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表彰的,或入围省厅攻防实验员队伍的,经审核属实的,每证加1分(当季度上限5分);
(三)市级公安科技信息化集体或科技项目荣获国家、部省、市厅级表彰奖励的,相应加10分、5分、2分;科研项目被部省批准立项的,每项目加1分(当季度上限10分);
(四)上报移动警务、无线PDT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等典型材料被公安部采用的每次加2分,运维知识库知识等被省厅采用的每次加1分(当季度上限6分);
(五)由科技信息化部门牵头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专题宣传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被省厅确认的,或推动PDT省市联网、视频图像解析中心、动态人像比对建设取得实战成效并得到省厅确认的,每次加2分(当季度上限10分);
(六)参加部、厅比武竞赛、案例评选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市局及科信部门在公安部获团体奖的每次加6分;在公安部获个人或单项奖的每奖加2分;在省厅获团体奖的第1名加6分,第2至3名加4分,第4至8名加2分;在省厅获个人或单项奖的,每奖加1分(当季度上限10分);
(七)其他参与专项试点、主动创新被部省推广经验等应予加分的情况,经确认后给予1至10分加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科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后,在季度考核时给予减分:
(一)省厅重点工作部署未按时限和要求落实的,或在重大信息通信和视频保障任务中出现较大失误的,或未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音视频资料的,每次扣减2分;
(二)科技信息化项目申报、论证、审批、检测、验收、成果试用评估等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每发现1次扣减2分;
(三)本级公安机关参与的科研项目逾期未完成被省厅通报的,每项扣减2分(当季度上限10分);
(四)信息通信能力统计工作出现统计数据错误、材料不完整、未形成有参考价值的书面数据分析报告的,每出现1 次扣4分(当季度上限12分);
(五)在数据灾备演练中,出现备份失败或不可恢复的,每次扣减4分;
(六)其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确认后给予1至10分扣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息通信保障、安全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或被通报当季度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八条 各市对季度通报得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通报后5个工作日(含通报当日)内通过省厅科技信息化处(信息中心)信息必报系 统书面报告,逾期不予受理。对异议情况厅科技信息化处(信息中心)将进行认真核实,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信息化处(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