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优势_信托的优势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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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优势:
一.保密性
二.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三.避税性设立信托可以规避遗产税主要是得益于信托的两个特性: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而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自益信托)、其他人(他益信托)或者委托人和其他人共同享有;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条款中有约定,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也就是当委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且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是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的,因此可以避税。
信托的设置是比较灵活的,年限分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条款分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生效时间分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信托中可以持有的财产也没有限制,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组合、专利和版权、企业等等。在欧美国家,信托很受青睐一方面是因为其良好的避税功能,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可以按受托人意愿分配信托收益,从而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
四.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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