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_宪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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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族运行规则;是国家基本政策及其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特征:1.形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实质特征:保障基本人权;对国家权利限制。
宪法渊源: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宪法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制定修改程序);钦定,协定与民定宪法(制定主体)
宪法基本原则: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与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原则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国别性与国际性。原则包括;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生存权、发展权、人生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3.法治原则;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中国,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效力(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特征:最高性、稳定性、全面性、专门化与多样化。根据:1.宪法的自身的正当性使国家权力支撑与社会民众的接受,是宪法的自我授权。2.宪法对人权与基本权的保障。宪政——有限政府(政府与公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立宪政府(包涵程序稳定性、责任性、代表性、分权性、公开性与透明性、合宪性、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稳定性)宪政的含义:1已成立的政府要受宪法的制约,而且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受限制2.宪政规范的政府必须把尊重和保障基本权利作为自己的根本原则3.宪政包含着基本权利先于宪法、社会和政府而存在的价值预设4.宪政是建立“有限政府”的一套制度设计。
宪政要素:1.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2.以宪法与法律为最高权威3.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4.以宪法与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5.以司法审查为保障,或者称为宪法的调控性。宪法与宪政的比较: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制宪权性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享有的最高决定权。主体:
1.国家机关2.特设机构3.全体人民。制宪权受制宪主体的限制。
制宪程序: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草案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公布
宪法修改:部分叫修正,全面叫修订。原因:1.社会变迁2.统治者与制宪者的原因3.成文法的局限性。程序:修正案提出—审议和表决—公布和生效
宪法解释概念: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功能:1.明确宪法含义2.补充宪法缺漏3.是宪法适应社会变迁4.维护法制的统一性。解释机构:普通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专门机关。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统一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稳定性原则。方法: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扩张与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途径:政治家言行、政治斗争、长期政治实践、著名法学家总结
违宪审查: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特征:1.主体法定性2.内容特定性3.确认内容是否合宪4.方式特殊性(裁决)。类型:1.立法机关审查:违宪审查机关权力至上;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2.司法机关审查: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联邦法院的横向与纵向审查方式3.专门机构审查:抽象性原则审查;一审终审制;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
中国宪法监督模式:最该权力机关审查制的宪法监督模式(人民主权原则;“议行合一”权力运行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秉承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仿效苏联模式)
选举作用:1.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2.使人民能成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首要控制3.是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4.为社会提供精英统治
选举: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法: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基本原则:竞选、公开、普遍选举、选举平等原则。方法:限制和普遍选举;平等和复制选举制;地域和职业代表制。
选举分类(选举对象分):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的选举。
人大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复值选权:少数民族;职业军人;其他 选举组织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代表的补选
人大成员候选人确立程序:推荐代表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预选制度的恢复—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罢免制度:县级—50人联名;乡级—30人联名;罢免。【还有监察和诉讼制度】 公民---法律意义;人民---政治性词汇
中国基本人权: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环境权;发展权;经济自由权;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司法权特性:消极性(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判断性:审查性;终极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旅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通知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总和。
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地方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组织和活动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民治集中制3.社会主义法治
全国人大:最高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地方加选举和罢免权);人大代表职权:出席会议;审议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选举权。保障: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实践和物质保障权;对阻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处置。义务:遵守法律,协助实施;保守国家秘密;同人民保持联系,反映民意;接受监督
主席权利: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人事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国务院职权:执行法律,执行决定;根据行政法规发布决定与命令;提出议案;对下级的领导权及管理权;组织‘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军委会职权: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解放军建设;提出有关军
事国防议案;根据法律发布命令;决定解放军编制规定任务;奖惩考核军队;批准武装科技制造;同国务院管理国防军费
地方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县、自治县、市的国家机关;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的特点:多层次;关系从属性;职权划分有区别】
自治机关职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的进行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事业;组织地方公安部队;使用发展当地语言;培养专业人才
特别行政区长官职权:领导政府;决定发布行政命令,签署财政预算;提名主要官员;处理中央授权事物及减罪
人民法院审判原则: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各族公民使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检察院职权: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监所监督。工作原则: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独立检察原则;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各族公民使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村民:选举、决策、监督权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2.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