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托的特征是什么_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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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的特征是什么

国际信托无疑具有上述信托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国际信托还具有以下特征:

国际性

正是国际信托超越了一国范围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才称之为“国际信托”。现代社会国际交往日益密切,信托法律关系的触角延伸至多个国家的情形已经司空见惯,如出现英国的委托人将在加拿大的财产委托给美国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将财产所生利益交予在日本的受益人(如委托人的子女、亲属等)的情况。这样,信托便不只是其所包含的一个因素具有国际性,而是有多个因素具有国际性了。国际信托的这种国际性使信托突破了一国法律的界限,从而涉及多国法律的调控。而法律的背后正是国家利益之所在。所以,对某一信托法律关系,如其具有国际性,可能就会引发多国利益的冲突。这与纯国内性的信托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当然,与理解国际私法中的其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相同,在此,对“国际”二字吐三应作广义理解,即这种国际信托法律关系应包括多法域国家内部独立的“法域”之间的区际信托法律关系。比如,在英国,“从冲突法的观点来看,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虽然不是在全部意义上,但在很大意义上是像法国或德国一样的外国”。在信托法领域,这种区际信托法律关系是大量存在的。

如美国有不少州对信托法的成文化已有相当起色,其中部分的州如纽约州、密西根州、维斯康辛州、加利福尼亚州、维治亚州等已有全面调节信托关系的信托法典。这些州法之间有或多或少的差异,所以在美国境内、无疑存在着大量的区际信托法律冲突。同样,在中国,香港、台湾与内地具有不同发达程度的信托制度,区际信托法律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双重复杂性

信托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法律制度。它并非纯粹的合同关系,即使委托人在创设信托时已经过审慎的考虑或信托采取了婚姻契约的形式,它也并非是简单的财产转让关系。虽然所有的信托成立时都必须有财产的转让,并且有些信托还直接来源于合同关系,但是每一信托包含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很多年,这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和财产转让关系所不能比拟的。

信托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广度和多样性取决于信托的目的和信托财产的特征。而国际信托除此之外,还会涉及多个国家的利益,而各国对信托制度的认识和规定又有所不同。如两大法系在信托定义、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信托制度的内容、信托的生效要件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由此,不同的国家对同一信托法律关系会持有不同的态度。可见,国际信托首先承继了信托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它与其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如国际合同、国际婚姻法律关系等相比更为复杂。同时.又因国际信托具有国际性的特征,所以其与纯国内信托法律关系相比也更为复杂。这意味着,国际信托具有双重复杂性.有限性

此处说国际信托具有有限性,是指它不像其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即它的国际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对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而言,至少有一半人根本不知该制度的存在,而另一半人却将之看成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这就是在信托问题上对所有国家进行的两大基本分类——无信托制度的国家(non—trust countries)和有信托制度的国家(trust countries)。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东方不亮、西方亮”。所以,当一种实际上的信托法律关系牵涉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和无信托制度的国家时,它可能就会在一国被认为是信托法律关系,而在另一国却被认为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这就不像其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了。如婚姻,一般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行为,不管在世界上哪个国家,它都具有此种意义。并且,毫无疑问,在各国都存在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但是,信托却不同,它在许多国家就不会被认识,更不会被肯定。所以,在讨论国际信托时,“国际”二字是有限的,它并不包括世界上所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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