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宁 市 政 府 采 购_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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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服务协议(监理)合同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内容
甲方确定乙方为政府投资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并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监理工作。
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为贰年,从2014年7月1日起2016年6月30日止。
3、合同费率
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南财投审[2008]30号文相关规定下浮系数%。
4、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4.1 乙方原缴纳的的投标保证金万元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至兴宁区财政局转市财政专户(如有)。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3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无违约情况,待合同期满后,乙方提出退付申请经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无息退还。
4.4 乙方如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5、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6、合同生效及其它
6.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
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6.3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委托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明确在兴宁区办理定点业务授权委托人及联系方式,如有更改请另行通知甲方进行更改)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0.6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