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限防卫权与罪行法定原则_论无限防卫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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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限防卫权与罪行法定原则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在近现代已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能很好的约束国家对刑罚权的使用,在保障人权方面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防卫过当的要负刑事责任。而第3款旋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失,不负刑事责任。”既然造成了侵害人死亡如此严重的结果,为什么又规定其不属于防卫过当呢?两者规定看似相悖,无法自圆其说,且明显有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之嫌疑。但我个人认为无过当防卫应属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实则有限且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以下是理由的阐述:
(1)无限防卫权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杀人,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无限防卫权适用的情况是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人身权利侵害的程度相当严重的状态,且这些人身权利往往是重大的人身权益,如生命、健康等。而从本款防卫人所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即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或死亡来看,防卫人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利最严重也是生命、健康这类人身权利中的重要部分。将防卫人所保护的权利与其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利相比较,我认为它们明显是相当的,并不存在相差悬殊的问题。可见无限防卫权是为了消除防卫人在遭遇这类严重暴力犯罪时的后顾之忧,看似严重的,致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与防卫人所面临的侵害后果实则基本对等,即应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2)无限防卫权实则是合理的正当防卫。如果无限防卫权是真正的所谓“无限”范畴,则防卫过当显然没有存在的余地。而《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肯定了防卫过当的存在,所谓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果认为该条第3款的规定是无限防卫权,也就是承认有不受必要限度限制的防卫权,那么,又何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又是什么?因此,很显然,那就是绝对没有不受必要限度的防卫权即无限防卫权。
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权实则并非无限防卫权,此防卫行为要受第20条第1款、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的各项条件的限制,其中包括对必要限度之限制。其实,法条本身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失,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也就是说 “正当防卫”就是对无限防卫权的最准确,最精当的解释,只是这种正当防卫行为看似造成了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失而已。综上我个人认为无限防卫权并未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只应当被看做是一种“扩大化”解释的正当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