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_宪法学1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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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宪法的根本特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基本的国策。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我国《宪

法》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多选)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宪法可以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

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2)宪法可以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3)宪法可以划分

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两类。(4)其他。

宪法规范: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

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多选)宪法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

社会组织的关系。

(单选)宪法规范本身具有的特点:(1)最高性(2)广泛性(3)原则性(4)概括性(5)

适应性(6)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单选)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

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多选)新中国修宪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3)是由全国人

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公民与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人权原则: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

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

展。(4)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宪法的充分实施和法制的健全、完备。

宪法监督概念: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

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权: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只有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才能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

为是否符合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1)事先审查(2)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4)宪法控诉

《立法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

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古罗马帝国时代,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旨。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2)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3)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宪法的发展概况:(1)初创时期的资本主义宪法(2)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及其方向(3)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单选)《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14个条文)和“臣民权利义务”(9个条文)两部分。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全国响应,形势急转直下。清王朝急忙于11月3日抛出《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立即执行。

孙中三领导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就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直系军阀曹锟在掌握掌权以后于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由民国党政府于1931年6月颁布的。

1946年底制定《中华民国宪法》。

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为:(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宪法》的修改:(1)1988年通过第1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通过第3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通过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通过第18至31条《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简述)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3)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4)其他社会阶层一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是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个体户四是私营企业主五是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选择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同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是保证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

(单选)政党的涵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最初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发展的。

(多选)政党的特征:(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政党的目的是通过一定形式的政党活动,以便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利的运用,最终实现特定阶级、阶层的利益;(3)政党的目的决定了政党必然与国家政权发生联系,通过一定的程序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利;(4)政党都有自己的政治纲领,政党的政治纲领是政党性质的集中反映,是区别不同政党的主要标志;(5)政党作为政治组织,都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用于构成政党中坚,组织和动员群众,以实现政党的目标。

(多选)多党合作的特征:(1)再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

(2)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3)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4)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5)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能够充分的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第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形式:(1)劳动者个体经济(2)私营经济(3)外商投资企业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坚持按劳分配的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有关的配套改革,通过吸收任何先进的科技成果,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四有’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

“五爱”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人民当家作主

(三)依法治国。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政权组织新式的分类:

(一)君主立宪制(1)二元君主立宪制(2)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共和制(1)议会内阁制(2)总统制(3)半总统制(4)委员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形式。

(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

选举概念:指一定的选举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选举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

选举法:确认国家选举制度的法律,它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选举的组织和民主程序:(1)选举的组织(2)选区划分我国《选举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主乡、镇的民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产生(5)代表的产生

国家构成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1)单一制(2)复合制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1)历史原因(2)民族原因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越性:(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

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路本民族内部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1)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驶区域自治权力。(2)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民族区域自治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4)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1)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国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4)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5)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一国两制”指导方针的重大意义:第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稳定、繁荣。第二,“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第三,“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一种思路和办法。特别行政区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治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第一,基层性。第二,群众性。第三,自治性。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5)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切实保证公民具有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力。

(简述题)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力和义务的现实性(三)权力和义务的平等性

(四)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正确行使权力和自由的原则:

(一)权力和自由的相对性(二)权力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三)不得损害整体利益

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权力和自由的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

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有两种:(1)集体责任制或集体负责制。(2)个人负责制。

国家元首的涵义: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多选题)国家元首的共同特征(1)对外代表国家。(2)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3)地位崇高(4)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实位元首是指实际统揽统治权的元首,其存在于总统制国家以及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虚位元首是指没有实际掌握权力,处于虚位状态的“临朝而不理政”的元首,其存在于议会

内阁制国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

国家元首的职权:

(一)参与立法权

(二)任免权

(三)紧急命令权

(四)军事权

(五)外交权

(六)赦免权

(七)荣典权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等规定,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事务的职权的规定,基本上体现出国家主席就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他们必须年满45周岁)

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多选)行政机关的分类:(1)议会制政府(2)总统制政府(3)委员会制政府 行政机关的组织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领导机构

(二)职能机构

(三)辅助机构

在议会制和法国式总统制国家,各国政府一般由首相(或总理)和大臣(或部长)等成员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1)执行法律(2)制定和实施政策(3)行政立法权(4)内政权(5)外交权(6)其他方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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