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08版_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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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改善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支出。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控制价(标底价)时,必须按照我省现行计取标准的最低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再按照最低标准乘于90%系数。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招投标竞争费用,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首次划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70%,余额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安全报监时,应当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站提交安全生产费用划拨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填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见附表),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然后报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审核备案后,送指定银行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在提出安全费用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采取投标报价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建设单位的做法。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及安全生产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要求,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三)施工现场安全施工;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要督促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在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划拨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濉溪县可依据本规定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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