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_论宪法修改程序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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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在基本内容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也就是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目前,我国宪法修改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但其程序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并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究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宪法修改主要是依照习惯进行等。因此为了使宪法修改的程序更加系统化、科学化,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加强宪法修改中提出、审议和表决方式这几个程序的完善以及在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程序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的现行宪法是于1954年制定,经过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全面修订,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又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部分修正。虽然我国的宪法经过了许多次修改,但是就目前现行宪法中的条文来看,我国宪法目前并没有对修改宪法的程序进行明确、全面的规定。但是根据以往我国几次宪法的修改的经验,和程序,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目前的修改可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一)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 法律 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价值取向

(一)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

在修宪的实践中,我们不仅对宪法修改技术本身逐步完善科学,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的每一次修宪,都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面临重大历史关头,中国人民以宽阔的世界眼光和崭新的时代视角,迎接挑战、面向未来的自觉选择.这首先体现了中国人民的精神状态,就是在时代变动面前,不断开拓

创新、锐意进取,这是一个民族充满活力和希望的标志.

(二)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

依法治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宪法修改的基本取向,这体现了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达到新的高度.

(三)共享和谐的价值取向

“法律具有天生的保守倾向,法律规范框架中有着某种僵化性,使法律变革常常落后社会改革,还可能发展出对社会生活的过渡控制的倾向”.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总书记鲜明地提出了“和谐社会”、“科学发展”、“改革成果要让全民共享”的治国理念.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应当在这些治国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为了社会和谐,为了党、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沿着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轨道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力推进.随着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中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期.

现行宪法的不足

(一)执政党领导和参与修宪的实际程序过于直接,修宪建议提出缺乏宪法规制

从我国的历次修宪实际程序看,中国产党均具体领导和参与了修宪程序,包括提出具体的修宪建议或者修宪草案,这已经成为我国修宪程序中的惯例。中国共产党作直接领导和参与我国修宪程序,虽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但也导致了一些问题:首先政策性修宪现象的出现,给人修宪工具化的观感。其次,在我国历次修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十分注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但是毕竟范围较窄,且保密性很强,拟建议修宪的内容仅限于很少人知晓。再次,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参与修宪的实际程序缺乏宪法和法律规制,导致党在实际修宪程序与作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另外,由于我国每次修宪实际上都是由执政党主导,执政党提出具体的修宪草案或建议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是被动同意执政党的修宪草案或建议案,这就导致了全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修宪实际程序中基本处于虚置化。

(二)提案程序设置很不合理且存在环节缺失

第一,根据1982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宪法修改的提案,而且从修宪的实际程序来看,也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修宪草案。因此,享有提出提案的主体相对较少;第二,代表的提案人数要求过多,要求达到近3000名代表中的五分之一,才能提出议案很难实现;第三,缺乏修宪提案的前置程序设置,无法对提案初稿的形成提供程序规制和保障。

(三)宪法修改的其他步骤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且衔接不足。

第一,充分的讨论是宪法修改的草案进行审议的前提和基础,但宪法规范中却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而且实践中每次人大召开会议“会期非常短”而“议程特别满”,造成对修宪的议案没有进行充分地讨论,各方的意见不能充分的表达,全国人大对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宪法修正案只能被动的接受或者不接受;第二,没有设置辩论程序,导致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没有充分得到表达;第三,表决程序过于简单化,而且实践中多是“捆绑式”表决,或者全部肯定或者全部否定;第四,对宪法修改公布程序重视认识不足,没有具体的宪法修正案公布程序,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空白。

现行宪法的完善

(一)改进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参与我国修宪的程序规制。

中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通过领导和参与我国修宪的实际程序,把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的方针、政策通过修宪程序,及时转化为宪法规范,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了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完善宪法修改提案权的主体及相关程序的建设。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修宪提案权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赋予其它主体的提案动议权。因此,我国的提案主体过于单一,参考国外立法例,建议适当增加些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如一定的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同时,代表的提案权人数要求过多,全国人大会人大会期又过短,这就造成代表的提案权流于形式,很难实现。因此,适当放宽修宪提案权代表人数和全国人大的会期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善宪法修改中的其他相关程序制度

1增加修宪的公告程序,保证公民参与修宪的权利,修宪作为国家民主生活的大事,人民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公告程序,把宪法修改草案告知全民,组织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讨论,不仅可以使修改宪法的议案集思广益而且对全民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宪法观念宣传和教育。因此,在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应设置公告程序,其中应包括公告机关、公告限、公告方式等相关规定

2.构建科学的审议程序。首先,明确审议机构设置,成立专门的审议机关。再者,设置审议中辩论程序,使各方利益主体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充分

3明确修宪的决议程序。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这里的全体代表是以出席会议的代表还是应以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为准,应予以明确规定。

4公布程序法定化。公布是修宪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在修宪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首先,它是宪法修正案取得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另外,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只有经过公布,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守法才有了可能。再者,它也是限制国家权力恣意妄为的重要手段。

总之,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宪法各个方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宪法理论,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价值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这些方面。这样国家才会长治久安,社会才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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