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新)_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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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惠东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居住类物业
2、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ABC三栋面积合计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楼道门、窗等的维护。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智能化系统等。第六条 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停车场、各种标识标志牌。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车辆停放与保管,交通秩序维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小区住宅及有后门与小区相同的商住房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最终收取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最终核定。
2、维修养护费:按《零星维修收费标准》收费,按实结算。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及举报有关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代办业务:代售、代租、代管控制房屋及家政服务。
2、无偿服务:代订报刊杂志、代发邮件、紧急求助。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无偿提供 间、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移交;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靑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需按当时物价评估好乙方投入物业折价多少返还给乙方,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0、合同生效后,乙方每个月20日之前向甲方交纳水费(包括加压费),按时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按物价部门的批复价格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对已经办理入伙手续但仍未装修入住的其物业管理费由业主负责,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物价部门的批复价格全额向业主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须会同甲方履行手续后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同时,乙方必须保证从开展物业管理开始,每个花园内均有一套房屋不收取任何物业管理费。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停车费:120元每月每辆
2、车库小车车尾管理费:50元每月每辆
3、摩托车停车费:30元每月每辆
4、电动车、助力车:停车费、充电费各30元每月每辆
5、自行车:10元月辆
6、残疾人三轮车免费
7、临时停车费:8时至当日22时摩托车2元,小车5元,大车10元;22时至次日8时摩托车3元,小车10元,大车15元。一小时起记价,一小时内免收;跨时段停车,3小时内按白天时段收费,超过3小时按晚间时段收费;同一辆车在同一小区24小时内多次出入者,其收费总额不能超过两个时段标准之和,最终的收取费用按物业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乙方和当事人协商计付。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髙收费标准,或者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甲方财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应给予完全的经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叁十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90%以上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需进行甲方监督的公开书面调查,以书面调查结果为准),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捌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租出的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擅自处理未出租的车位,同时对于未租出的车位,甲方有权自由出租,但应当履行告知乙方的义务,否则乙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存续期间,因该物业管理事项发生的所有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所衍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也不承担任何协助义务。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存续期间,其他公司在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区域内开展的横幅、海报等广告宣传收取的费用归乙方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一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叁十天前向对方提出书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