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网络教育宪法作业1_北师大网络教育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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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到目前,共经过4次修改。1988年4月12日,193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修改比一般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更加严格,修改程序具体如下:
按照宪法第62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1、提案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对修宪议案的提出程序做了相应规定,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2、议决程序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要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3、公布程序
在我国究竟由谁公布修正案,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宪法修正案的。
1、我国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平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违宪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宪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宪的法律。
2)不批准违宪的法案。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
7、社会经济权利。
8、监督权与请求权。
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