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醒与自律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推荐)_税收执法风险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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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监督的加强,开始让税务工作人员逐渐感觉到执法风险存在的话,那么,检察机关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的加强,就让税务工作人员感觉到执法风险在节节攀升,无处不在,比比皆是,就在眼前,就在身边,随时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恐惧情绪不断蔓延开来,关于税收执法风险的话语在到处传播,有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感。

检查机关对税收执法监督的加强,以下两点举措发出的信号足够强烈:

2、检查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成立以及成立后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所采取的监督措施。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要求全国地方各级检察系统的反渎职侵权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至2006年12月,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有24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55.9%的分州市检察院、40.5%的基层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至2007年5月,全国已有28个省级检察院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机构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进一步强化检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机构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将被放在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成为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之一。而全国各地反渎职侵权局成立后,全国各地的工商、税务、土管等部门都被反渎职侵权局列为重点监督的部门。税务部门作为被重点监督的部门之一,反渎职侵权局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过程中所采取措施,让税务工作人员突然感觉到执法风险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降临到自己的身边。反渎职侵权局之所以让税务工作人员产生这样的感觉,主要基于税务工作人员对反渎职侵权局存在这样的认识:

首先,反渎职侵权局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所采取的监督措施严厉。反渎职侵权局成立后,有的不但经常到税务局了解执法的情况,寻找他们所需的案件线索,而且,有的还把税务局稽查局全年甚至三年稽查案件的卷宗调回去查阅,努力发现线索。还有个别甚至几乎吧税务局稽查局全体人员传讯到检察院讯问。反渎职侵权局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所采取的这样的监督措施是税务工作人员从未感受过的。

其次,反渎职侵权局存在本谁对税务工作人员而言就是一种警示。只要反渎职侵权局存在,每年自然就要开战监督工作,查出案件,所以,有的税务工作人员说,它的存在就想一把剑时刻悬在自己的头上。最后,反渎职侵权局的名称本身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渎职意味着不作为,该做的没有做或者没有认真的做好,即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履行。侵权意味着乱作为,不该做的做了,即越过法律的边界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反渎职侵权局名称意味着其职能不但反执法机关的渎职行为,同时也反执法机关的侵权行为,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渎职,也不能侵权。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这就像火车司机开火车,不能向右越轨,也不能向左越轨,否则都要翻车。税务工作人员要达到一样的要求,一是必须了解自己职责的边界。那些是自己应当做的事,应该履行的职责,那些是自己不能做的事,不能越过的法律边界。二是严格固守自己的执法边界。而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照这两点要求,容易出现的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知是法律的边界,而由于种种原因,经常突破边界,经常越轨。例如,提前征收与延缓征收就是典型。提前征收就是侵权,延缓征收就是渎职。这样的行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不知道,而经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二,对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执法风险认识不足。有的税务工作人员总认为,反正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利益,对纳税人的权益侵犯一些无所谓。他们并没有注意到,对纳税人权益的侵犯,轻者要承担行政责任,重者承担刑事责任,反渎职侵权局要追究其侵权责任。出现这样的执法风险,常常是由于对行政权以及行政职责本身认识偏差。第三,对自己的执法边界认识不清,不知某一事项是否为自己的法定职责,由于糊涂产生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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