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讨论_课堂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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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通往宪政的道路上,我国目前亟需解决哪些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与一般法律有何不同?
3、怎样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历程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5、国际民主化浪潮对我国政党制度带来哪些挑战?如何应对?
6、你认为当代中国政府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怎样解决?
7、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政府?政府会一直存在下去吗?
8、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哪些?与人大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
1、宪政,就是要改变“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局面,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改变这一局面的最佳途径便是在和平民主的环境下实现“宪法司法化”,即让宪法和民法、刑法一样,在司法实践中运作起来,这样才能充分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宪政。为什么法院“选择了宪法”,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呢?因为宪法司法化的两个核心步骤就是:
1.公民行使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具体指的是公民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能够成为“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比如,在报纸上批评某位官员,只要内容属实,便不构成侮辱、诽谤罪,即使表面上有侮辱的言语、有造成官员精神受损的后果、二者间有因果关系,也会因为具有“言论自由权”这一正当事由而不构成犯罪。这样,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能够有效制约政府权力。
2.基本权利被侵犯后,可以得到法院的救济。目前,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大部分公民权利在被侵犯后,都是不可诉的,因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的受案范围多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而对受教育权、平等权等宪法基本权利并未规定可以被法院受理。这就需要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将其扩大至各项宪法基本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之中,齐玉苓案以及与其相关的“813司法解释”便以开此先例。所以,实现宪政,保障基本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制的完善,特别是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精益求精
2、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
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
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
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它的核心内容是在全体人民范围内,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监督权等。
(3)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5)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结构,逐步减少人大领导职数,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提供组织保证。
5、一方面,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认识到民主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正像十七大所明确指出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们应因势利导,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挑战,从中利用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契机,加快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另一方面,要清醒看到一些西方国家和政客在民主的幌子下推行霸权主义,搞“和平演变”,强迫其他国家的人民接受其政治价值的企图。从拉美和非洲的“民主化”,到苏东剧变,再到近年来中亚国家接连发生的“颜色革命”,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把西方民主模式扩展到全球的力度和相继得手。
八、会议 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对外交往
人大与政协的区别是什么?
人大与政协的主要区别是:
1、性质不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大这一国家权力为基础和核心的政治制度,属于国家政权制度的范畴。而政协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范畴。
2、法律地位不同。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全权的、至高无上的,在中国人大制度下,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它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政协与人大相同或相似的国家权力,政协不产生“一府两院”,故不存在“一府两院” 对政协负责,受它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3、职能和作用不同。人大的职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即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而且人大制度还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保证,因为根据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规定,共产党执政是通过人大依法实现的,如果离开了人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就失去了制度载体,共产党执政就形同
虚设。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而政协的职能主要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人大最主要的职能是共产党通过人大依法执掌政权,而政协则是参政议政。也就是说,人大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形式和法定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作用上,政协是在决策之前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而人大是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决策后“一府两院”执行。
4、活动依据和法律效力不同。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进行立法,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重大事项等,对行使权利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纠正外,还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罢免和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事对人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而政协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监督,通过向共产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5、产生方式和结果不同。人大依据《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由有选举权的选民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乡镇)以上都必须选举产生人大,是法定必须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协产生的方式是依照其章程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均不进行选举;而且地方委员会不是必须设立,依照政协章程第40条规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地方委员会。
6、工作形式和内容不同。人大行使职权的工作形式由宪法法律和法规确定,主要有制定、修改、解释、监督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有关议案、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质询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内容涉及立法(省级人大、较大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全国人大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15项职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政协的工作形式主要由其章程和共产党的文件加以规定,主要有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通过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进行民主监督;内容由其章程或中共中央文件规定(全国政协有5项职权、全国政协常委会有7项职权。政协地方委员会有4项职权。中发5号文件规定政协协商的7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