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自考小抄_宪法学小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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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

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规定的内容不同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

宪法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 不成文宪法: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宪法实施监督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有权

宪法的作用:1宪法对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利的作用2宪法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3宪4宪法对经济的作用5它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宪法解释: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宪法惯例: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 宪法规范特点: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3宪法规范的宪法规范表现形式: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判

1宪法规范的科学性2宪法规范的完备性3适宜的社会外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审查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以“天赋人员”、“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积极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近代宪法正是基于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因素才得以产生的,它是时代的产物

《国旗法》内容: 关于国旗升挂、使用和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部宪法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没有很好地解决宪法的稳定性问题。宪法自身对于宪法的保障与监督也没有用出有效的规定。当我国宪的稳定和严肃性便成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导3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6的规定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811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十九信条: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大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应当行使的其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人事任免的权力、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大代表的义务:1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2是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3是保5是接受原单位和群众监督

人大制度是根本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1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政权组织形式: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

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和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2从人民代

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君主立宪制: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 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 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 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人大的性质和组成:现行《宪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 ”。这表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

地方制度: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 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经济制度特点:1982 年的宪法是改革开放以后新时期制定的,在经济制度方面它突破了长地方各级人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任期: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年。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了四次修改,主要是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宪法的修改对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非常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我国宪法先后进行不适当的决定2地方性法规制定权3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6其他职要的意义。其中,2004年修正案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 加大私权

有财产保护力度2 继续提升非公有经济地位。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朝着更深入的方宪法强化全国人大职权的具体表现:1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向发展,其改革的成果必将会在我国宪法中有所反映。因此,我国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有关的规定也将还会有所修正和变化

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发展经济方面,实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2,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方针。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通过计划来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 配置社会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必须要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社会的一切经营活选举: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动都要执行和遵守国家计划。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是生产者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地决定各种: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国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利用价格、税收、利率以及 各种政策导对市场施加影响和调节。到底用何种方法来建设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 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反复认识的过程,我国 1954 年《宪法》规定: “ 国家用经济计划导国: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的独立和安全。”我国 1975 年《宪法》规定: “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5选民对代表实际监督和罢免的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1978 年《宪法》规定: “ 国家坚持鼓足干劲、法律保障原则

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完善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制度的民主化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2改进和健全候选人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我国 1982 年《宪法》原来规定: “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4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5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6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除了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还可以探索辅之以按界别选举与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1993 年《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表的办法,使民主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将之修改为: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物质文明: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是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 :1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具有决定意义23持国家性质: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在政治学上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以有关的实现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4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

制度的根本属性。1982年《宪法》开宗明义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精神文明:是在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精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表现:1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文明通常的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状态,是人类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他们都属于人民的范围2状态的标志。社会文明,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其中,精神文明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3神生活的进步。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两个方面 社会事务4通过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编织的形式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5我国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还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 和权利非依法律不得剥夺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从领导权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政权的根本性质2从阶级基础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3从国家职能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 样,在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方面也是一致的4从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我们的人民

国家形式:要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地消灭私: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有制,同时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导下,“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

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结构的形式: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包括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国家结构形式分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一直存在着这两个联盟

第一个联盟

我国单一制原因:1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2无论是相互压迫还是相互友好,中国量。现在这个联盟比过去有了很大发展,这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当前社会变革中3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5根据我国尚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个联盟是全体社会主义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劳动者之间的联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一致性基础上的联盟,它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体总之,国家结构形式是特定国家为实现统治所采取的适合于自己国情的形式。

和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的依靠力量。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复合制国家: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联邦下载,交流,电大就业导等。第二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的历史条件下这个联盟也有了新的发展,其范围空前地扩大了,它不仅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且还包括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了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在海外侨胞中的一切爱国人士

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

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政党制度特点: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这个制度就是中国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体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民族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我们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和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内事务的政治制度。内容: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组成一党制: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部分23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力

两党制: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一种制度 范性文件

多党制:就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

我国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1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

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1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2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3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4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特别行政区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3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制定和执行政策,进行人事任免,管理社会治安,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提出法案、议案等4立法权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财政独立权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权、与立法有关的职权、人事任免权、中央交办事务的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法规;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设立特别行政区理论法律根据:《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1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2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3基层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1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导关系2众性自治组织在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中保持了自己的独立性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等等。特点:1鲜明的阶级性2历史性3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45协调性

国务院的七项职权: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提出议案权4对所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组的领导和管理权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国家行政以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方便群众诉讼为原则设立的,组织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行政公署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均为 5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实践中,除军事检察院外,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居委会性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 人权: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球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 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表达对国家事务、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公

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表现在: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关系是:为了坚持党1要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就是要加强党的制度的建设2改善党的领导,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革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3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要改进党的作风4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解决好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人民政协会议的性质:根据新的《政协章程》的规定,机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的范围,但它同国家机关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从人民政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1954年以前人民政协曾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起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在当时,就其性质来说它仍然是统一战线的组织,除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外,它仍然有自己的工作任务。1954年以后,人民政协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能了,但它仍然参与国家事务的协商。自1959年以后,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使他们更便于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讨论。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还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 人民政协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参政议政: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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