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_宪法学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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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注释版)

1.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

2.宪政:是将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

3.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根据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有立法法,选举法,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特区基本法)

4.宪法惯例:一个国家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具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不为法律适用,其内容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中国如两会,中共提出修宪,军委主席双任,三位一体,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

5.宪法修正案:拥有修宪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对宪法典所做的补充和修改。(1988(2条),1993(9条),1999(6条),2004(14条),共31条)

6.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包括体例和格式。(我国宪法体例是四章138条,格式是序言和正文)

7.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宪法典的整体内容按照其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若干部分,而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机排列。(我国宪法分为序言,总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8.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我国宪法第二条间接规定)

9.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法定的原则制定宪法的权力。(法国西耶斯提出)

10.制宪程序:制宪主体制定宪法过程中应经过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11.宪法修改: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内容,作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我国是提出草案由中共中央,表决通过是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公布是全国人大主席团)

12.宪法解释:面对具体的事件或案件,由特定主体通过解释来明确宪法的含义,据此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合宪。(我国没有启动过)

13.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我国没有启动过)

14.分散的违宪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或其他规范违宪,法官有权不适用该违宪的法律或规范。(美)

15.集中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集中于一个专门的机关,这个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排他性权力。(德,奥,法)

16.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7.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

18.特殊主体:因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性质而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外国人)

19.特定主体:既享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所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妇女,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

20.绝对保障模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本身加以保障,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得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美)

21.相对保障模式:公民基本权利虽由宪法保障,但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

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本权利加以有效地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限制的可能性。折中保障模式:一方面采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模式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宪法本身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委之以普通法律。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平等权: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收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政治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发表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选举权: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公民日常生活,工作,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的权利。通信自由: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财产权:公民个人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行使国家委托的权利的组织的限制,剥夺和侵占。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文化权利:保护个人发展和参与其所属群体和社会的文化生活的权利。选举制度:选举国家各级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域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体制。政党: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理想为目的的政治组织和团体。(要素:党员,政治纲领,领袖,组织纪律)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国务院,省级,较大市)国家元首: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是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人格化。(实位元首制:美,法,阿根廷,沙特,虚位元首制:英,日,中,德)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独立,公正,平等,效率,责任原则)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表现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所采用的外部总体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或中央国家机关授予的从属性权力的政体形式。(法,荷,日,中)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以便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管理的法律制度。(34个省级行政区: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县是最稳定的行政区划)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

特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注意是民族,地区都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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