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_宪法考试复习资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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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特征:①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②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分类:

①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② 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

家的立法机关按普通立法的形式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③ 根据立法主体不同: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④ 以生产关系的历史类型和与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为分类标准:社会主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

3、宪法的历史

1)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789年通过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

4)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天皇专权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亚洲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

5)1919年,德国制定了《魏玛宪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宪法,确立了联

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标志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社会主义宪法法的过度

6)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7)《钦定宪法大纲》是具有深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文件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

9)《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

宪法

10)5月5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件

11)193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

4、宪法修订案

1988.4.12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1)修改第10款第4条,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第11条予以修改,肯定私营经济的合宪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3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1)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

(2)规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第4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5)调整地方人大的任期,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以前的三年改为五年,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没借人气3年”

1999.3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地位。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一句话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2)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第五条增加一项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5)“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规定个,“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7)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现行《宪法》)

(1)“序言”部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在“总纲”一章,关于土地征用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公民个人财产,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额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在第14条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为第4款。

(3)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第三款,将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4)在“国家机构”一章,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将“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在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将“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紧急状态”;在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在国务院的职权中,将第89条第16款“决定省,自治区,自治区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生,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关于国家机构的任期,将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5)在“国旗,国徽,首都”一章,将该章的标题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136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内容,作为第2款。

5、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6、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阶级,阶级基础,职能和历史使命等方面是相同的。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权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7、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个,已经结成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8、决定国家性质的第二个因素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9、国家所有:以宪法的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矿藏、水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集体所有: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0、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决定整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①具有中国国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年满18周岁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其实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3、双过半原则:①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

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②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

当选

14、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

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势。整体或者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体体系,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15、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单一制是指国家有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

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16、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便于有效管理,根据地理条件,历史传统,经济形态

和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7、行政区划和变更的权限和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处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9、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2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自主地管理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

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2、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和那

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还应包括:表明信教的自由或者不得强制表明信教的自由,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宗教团体的自由以及布教的自由等。

23、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

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4、①控告权:公民对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侵害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请求给予制裁的权利;公民行使控告权

时其控告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其控告内容是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

一级行政机关,可以是主管的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②检举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接

法实施,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艰巨的对象不受任

何限制,公 民可以检举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也可以检举与个人利益无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

民在行使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检举的权利时,依据宪法和法

律要求,检举的内容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陷害;受理检举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的检举揭发,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实,负责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

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检举材料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应对检举

材料严加管理,注意保密,以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给查处案件或

案件检举人造成困难,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任

何人不得对检举人进行压制,迫害和打击报复。

③申诉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

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公民的申诉权主要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

关提请重新处理的要求。

25、获得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

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6、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7、责任制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

院都适用集体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责任制

28、全国人大的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2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出席会议提案权质询权与询问权提出罢免案言论免责权人身的特别保护物质保障其他权利

3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概念:指国务院总理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31、人民法院:关系: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审判工作的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③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诉讼的权利⑥会议制原则⑦回避原则

3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立案侦查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33、宪法解释的机关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由专门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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