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概论论文_现代科技技术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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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概念
互联网时代自上世纪1969年从美国产生之后,以前所未有的传播速度向全球扩散。21世纪的钟声敲响,互联网时代席卷全球的浪潮在你我眼皮底下翻滚。今年5月22日,摆柜台卖光磁的刘强东携京东商城赴美上市,身价暴增30亿美元;美国《消费者报告》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去年62%美国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在线隐私,而1/7美国人曾被告知个人数据泄露。5月29日消息,苹果正式以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Beats,完成苹果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收购;比特网消息,Heartbleed漏洞被公开,黑客可利用此实时获取全球近1/3以https开头网址的用户登录账号密码,范围涉及大批网银、购物网站和电子邮件等。有报道称,上千万台网络服务器都可能受该漏洞的影响○······网络在掀起新一轮经济增1
长浪潮之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互联网时代,关注并预防、打击网络犯罪也日益成为一种必需。
网络犯罪的产生与兴起
网络犯罪的前提是网络的产生,因此,要谈网络犯罪,必须谈一谈网络的生产与发展。据百度文库记载,“二战末期,硝烟尚未散近,整个世界都处在一种“冷笑”之中,大家都在为下一次较量准备一招致命的“杀手锏”。
1957年,前苏联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亮出了自己的“杀手锏”,美国人震惊了,从教育到科研开始了全方位的改革。在这种危机感中,一个机构被推倒了影响美国命运的前台:美国国防部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研制这样一种系统:当美国遭到苏联的核武器袭击时,如果某个或多个指挥控制中心被摧毁,其他点仍能正常的工作,而这些分散的点又能通过某种形式的通信网相互取得联系(这正是今天互联网的最基本特点)。
1958年白宫向国会提出了这一项目,为推动军事科技发展应用、保持美国军事科技领先的计划,拨款两亿美元提供资助,而ARPA则成为这一项目的总导演。众多的部门及研究项目受到了它的关注和支持,而当时在美国正如火如荼的计算机技术更是引起了它的青睐,在ARPA的支持下,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的融合,最终导致了INTERNET的前身--ARPANET“ 1969年,美军在ARPA(阿帕网,美国国防部研究计划署)制定的协定下的诞生。” ○
将美国西南部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斯坦福大学研究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和犹他州大学的四台主要的计算机连接起来。这个协定由剑桥大学的BBN和MA执行,在1969年12月开始联机。” ○
但是,ARPANET产生之初就存在设计上的漏洞。Internet的前身ARPANET主要在开发不
受战争破坏的分散式网络系统,其目的是要将信息从传递端顺利地传送到目的端,因此资料安全或者网络安全并不是ARPANET当时设计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在Internet上设的商务网
5美国军方起初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军事指挥中心被原苏联的核站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原因。○
武器摧毁,因此有必要设计一个这样分散的指挥系统。它有一个个分散的指挥点组成,即使一些指挥点被摧毁,仍有其他点相互联系、继续工作。这样一来,没被美国军方考虑过做大做强、走向世界的ARPANET自产生之日就冒着风险前进,一旦有病毒侵入,其他“据点”也难幸免;一旦有信息载入,其他点也不得不要接入。这样,世界上第一个黑客凯文·米特尼克控制不住自己冲动、探秘、好奇的心,入侵了“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的主机。之后,抱着各种目的的骇客们涌入“黑”的世界里。2006年11月,熊猫烧香病毒开始蔓延,众多个人和企业用户承受了数百万的损失。据病毒制造者李俊交代,他怀着报复社会、赚钱获利的目的售卖病毒,已经得到了10余万元的非法收入。
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诈欺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之间,为最多。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诈欺、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网络犯罪的界定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如今,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我国《刑法》上明文规定的网络犯罪主要有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此外还有网上诈骗犯罪、未授权盗窃、滥用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电子布告板免费发送软件———非法复制软件,利用网络发表反政府言论、恐怖言论和从事颠覆破坏活动,利用网络传播内容淫秽的视听资料的;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等。○
总结以上犯罪形式,不外乎两种目的,一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而是获取自己想要的物质价值。骇客一向是个骇人听闻的词儿,它不仅代表着犯错与犯罪,更是高智商的代言词,为了在计算机、网络火的一塌糊涂的年代寻找存在感、夺人耳目,于是就以最现实最直接的手段吸引大家的注意力,熊猫烧香的幕后黑手被捕之前,深圳有人叫嚣说自己就是编写者恰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另一方面,现实是残酷的,竞争激烈的今天,很多人找不到谋生的出路或者是乐于好吃懒做,于是通过这种成本小、投入少,但是产出特别高的方式来获利,于是我们看到了李俊为了吃口饭,买病毒,其实他的病毒甚至是才能,何止区区十万块能衡量得了,还不是生活所迫。
网络犯罪的诱因
处于以上的两种目的,于是网络犯罪的诱因就可以理得清头绪。
“高科技的普及局域化、不平等化而形成技术特权阶层是产生网络犯罪的技术原因。根据社会分层犯罪理论,由于社会分层的存在,造成了社会的一种结构性的不平等,这种结构性的不平等便利社会资源不均衡地向少数社会上层成员过份集中,并对下层社,会成员,形成了巨大的结构压力,使得他们比其他社会阶层更容易走向犯罪。例如,社会的贫困人员由于生活所迫,更容易铤而走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的社会分层犯罪理论不适用于网络犯罪。社会分层首先是由社会分工引起的。社会分工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某些个人或群体的社会活动专门化过程,由于人们工作的专业化、专门化,人们更加熟悉他们从事的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能手,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的发展。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IT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这就要求有一批专门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和工作的人员。一部份人从先前的传统产业生产工作中分离出来,从事计算机网络的专业化研究,这个群体因此而掌握了高超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这个群体因其所掌握的高超技术能够突破普通的网络封锁和限制,如利用漏洞绕过密码、口令验证等而享有一般人通过正常途径无法享受到的“网络特权”。随着这个社会群体的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一个“网络特权阶层”,这个阶层即是网络社会的上层阶层。根据传统的社会分层理论,从事网络犯
罪的人员应该是没有掌握网络技术资源的大多数人,即网络社会的下层。而相反,大量的资料统计表明,虽然在人数上,社会低层成员从事犯罪的人大大多于社会较高阶层。但若按比例,即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数占该阶层总人数的比例来看,社会较高阶层的比例反而要高一些。从事网络犯罪的人员大都是掌握高超技术的网络特权阶层即网络社会的上层阶层,他们具备了从事网络犯罪的独特优势——技术能力。”○
现代科技对就业、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造成冲击。掌握了科学技术更容易获得生存模式中的制高点,无论这种方式是否会对别人造成伤害。就业压力巨大下的人们,很多时候都选择通过网络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而网络一方面呈现的是国家和媒体所倡导的成功人士的种种事迹,不仅有时候不会起到正能量的作用,甚至会把他们神圣化,以至于拉远了和普通百姓的距离,这样一来,一些人就会异想天开地转而通过网络“发家致富”,而有些人则会更加颓废,生活中积怨越来越多,最后又会爆发在现实中。而另一方面,网络的自由性让负能量的东西肆无忌惮地传播,更多的人被消极的东西影响,自然会引发很多网络犯罪事件。
最后,立法滞后,查处困难,没有建立全球网络犯罪司法协助体系,网络犯罪破案率极低,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
“法律是历史上公认用于治理社会的最好工具。现行社会基本上每一种社会现象和人类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最理想的社会状态,即法治社会。但是这种“应然”状态往往得不到实现,“实然”通常都与“法治社会”这种“应然”状态脱节。计算机和互联网是科技发展的产物,网络犯罪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立法无法在一种新事物产生时就对其加以法律规制,通常是等到新的社会现象的“负效应”出现后才会作出相应的法律措施。”
参考资料:
(一)网络来源
1比特网 ○
2百度文库《互联网是如何产生的○
《 ○
5百度百科http://baike.sogou.com/v31304.htm ○
7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31304.htm ○
(二)参考书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