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_税务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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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管理,明确检查权限,避免重复检查,整合稽查资源,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稽查,是指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根据管辖纳税人的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及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级确定稽查范围,组织优势稽查力量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的一种组织方式。

第三条 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检查结合、分级分类稽查与联合检查结合、分级分类稽查与规范执法、提高征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局所实施的税务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级分类稽查的具体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发票协查以外的重大案件协查。

第六条 稽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范围:

(一)以前年度缴纳国税征管各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未列入省局稽查局稽查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实行市级或市级以上企业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企业;

(三)市局确定的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企业;

(四)市局批办的由省局督办、转办的重大涉税案件;

(五)经初查发现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案件;

(六)市局领导交办的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涉税案件。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方式,对未列入市局稽查局年度稽查计划的企业,下级稽查局可作为稽查对象,列入稽查计划,实施检查。

第八条市局稽查局制定的稽查计划要及时通知下级稽查局,下级稽查局可根据市局稽查局稽查计划,制定本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下级稽查局制定的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与市局稽查局的分级分类稽查计划有冲

突的,下一级稽查局应及时调整;不调整的,市局稽查局根据《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可以在稽查计划外对下级稽查局已稽查案件进行复查,也有权直接派员介入检查,发现问题的,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稽查管理办法授权对查过的企业进行复查。

第九条 对纳入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的纳税人,各级稽查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调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和稽查对象名单。

遇有省局、市局临时下达检查任务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当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完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但要将计划调整情况报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对分级分类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也要及时通知下级稽查局。

第十条市、县(区)局稽查局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协查等涉税案件,由受理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检查。

下级稽查局在对前款所列案件检查时,如发现属于市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对象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由本级进行检查或继续由下级稽查局完成检查工作。

以上所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报告制度》(国税发〔2000〕156号)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分级分类稽查案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属地原则入库。市局稽查局查处案件的执行工作,由纳税人所在地稽查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向市局稽查局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二条 市局稽查局定期向下级稽查局通报检查情况;下级稽查局要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稽查局要将检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反馈,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征求同级嵇查部门意见。对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的纳税人,除举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原则上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市稽查局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岗责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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