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复习提纲_宪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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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期末复习提纲
第一章.宪法概论
1.宪政含义:是指经将宪法条文具体实施在国家的生活之中,也就是通过实施宪法,使得宪法条文的拘束力能够有效形成国家的组织、拘束国家权力的运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指导与确定国家发展的方向。(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2.实现宪政的条件:
⑴经济方面: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产阶级;稳定的社会,差距不大;纳税和宪政 ⑵社会意识,文化传统、习惯;公民教育和人权教育
⑶在政治上有一些基本共识(民主自由体制),分歧不大
⑷相互的妥协,而不是鱼死网破,两败俱伤。协商政治。共和,利益和诉求不同的人们共存。
3.国家机构权力分立、制衡的含义:分立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各自相互牵制的协调。权利分化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权力的决策中心,消极的限制权力的范围,而制衡的功能则在于在权力之间“对权力行使一套积极限制”。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4.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①分权,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 ②民主,从简单的多数决到审议式的民主 ③权力与自由
5.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经过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根本政策的转型相联系。
⑴1988年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1993年:明确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⑶1999年:建设法治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⑷2004年: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6.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提出了什么理论?
洛克: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从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拘束;
孟德斯鸠:使国家权力分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三权分立);
7.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8.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在宪法体制内,依照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使宪法规定付诸实践,从而将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要在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诉讼制度
建立宪法申诉制度
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设立宪政法院,其性质与地位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等并列; 最高法院来实施;
第二章.国家结构与组织形式
1.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是什么?
《宪法》第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总统制议会制各自的特点:
总统制: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君主宪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共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单一制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制,总统制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3.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
⑴ 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⑵ 制定和修改基本的法律;
⑶ 选举或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①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②选举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③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④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⑷ 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⑸ 监督其他国家机关:①听取工作报告;②提出询问和质询;③罢免选举或决定的组
成人员;④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主要职权:
法律地位:根据《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主要职权:
⑴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⑵制定和修改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定);
⑶解释法律;
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闭会期间负责任命);
⑸审查、批准重要事项;
⑹监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
5.我国宪法关于人大代表职务保障有何规定?
⑴人身豁免: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⑵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⑶物质保障权
6.我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现状,如何完善制度促使人大代表充分地履行职能?
7.国家主席的职权:
⑴公布法律:无权要求重新审议,也无权搁置;
⑵命令发布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⑶人事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8.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应对措施:
⑴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⑵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9.国务院法律地位与领导体制:
法律地位: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85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领导体制:1949年,实行集体领导体制,属于委员会制;
1954年,实行部长会议制,属于集体责任制;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为首长负责制即总理负责制。《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0.司法权的范围和特征:
范围:所谓的司法,是指就具体的争讼,通过适用和宣明法律而进行裁判的国家作用:
(一)司法权是对“具体性”争议进行裁判的活动:
⑴.司法权不应当是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及其效力的抽象性的争论,而必须是对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事实的争论。
⑵.司法权应当是对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体的诉求进行裁判,而不能对利益不相关者的请求均予以回应。
(二)司法权是对法律上的争议进行裁判,对于不能运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争论,如政治争论、宗教争论、学问、技术上的争论,司法权应当保持克制。
特征:
(一)被动性:司法是被动性的权力,非因诉方或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
(二)中立性
⑴司法官员应当中立于当事人,不偏不倚;
⑵司法官员应当尽量中立于各种政治压力,只忠于法律,“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
(三)权威性:司法对法律争议的处理是最终的,最具权威的。
11.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改革方案
现状:
改革方案: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五、决定劳教权力由法院行驶
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12.国家结构的类型:
(一)单一制
⑴特征:
①以集权为重点;
②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法律体系;
③地方受中央领导;
④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⑵具体类型
①中央集权型;
②地方分权型。
(二)联邦制的特征:
①仍然是一个主权国家;
②以分权为重点;
③联邦政府和成员政府有基于宪法的分权;
④联邦并不绝对高于其成员。
(三)邦联制的特征:
①多个主权国家的松散联盟;
②中央政府权力不直接来源于选民,而是个成员国让渡
13.我国各级政府的建制,区域划分的决定机关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呃组织体系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五级: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地级政府,即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府;县级政府,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乡级政府,即乡、民族乡、镇的政府。中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政府。严格说来,地方政府还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
根据《宪法》第110条等的规定,在地位上,地方各级政府既从属于本级人大,又服从上一级政府和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共组,都服从国务院。
14.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应当如何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15.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包括哪些?
⑴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⑵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⑷财政独立;
⑸一定范围的外事权
第三章.人权理论
1.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及我国的参加情况
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
⑵《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尚未批准。
2.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上的体现:
⑴《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⑵《选举法》26条,精神宾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单选区和复选区的区别:
单一选区制: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代表;
复数选区制:每个选区可选出多名应选代表。
4.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当然,在我国宪法中,文化权利还有要求国家给付的含义,因此也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5.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 种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对宗教的选 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
6.人身自由的含义以及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人身自由,又称人身自由权或身体自由,就是指身体活动的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其他拘束而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包括日常生活,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活动,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前提条件,它是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7.言论、出版自由的含义,意义以及如何从宪法上进行保障?
⑴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⑵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⑶ 如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
(一)尽量避免对表达内容的规制
除了禁止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情报,禁止提倡暴力颠覆政府的言论,限制性表达和名誉损害的表达外,政府不应对表达的内容进行规制。
(二)对与表达内容无关的规制,应当有充分的公共利益,而且应遵守比例原则。
(三)表达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应事前进行检查。
(四)所有基于公共利益而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尽量
避免政府有自由裁量权。
8.对人权进行限制应当遵守何种原理?
(一)基于权利内在属性的限制
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边界,否则必然侵入其他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因此权利存在内在的制约:
⑴不可侵害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⑵不可侵害他人作为人的尊严;
⑶在与他人的人权相冲突时,相互调整的之必要的界限。
(二)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⑴应当确实是大多数人的福祉,而不能仅是部分人的利益;
⑵公共利益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证成;
⑶应当防止多数人以公共利益为名,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
(三)对人权限制的限度
⑴根据个案进行衡量:将基于限制所可产生的利益,与不限制的情形下所可维持的利益加以比较,当可判断前者的价值较高时,才可据以限制人权;
⑵比例原则
适当性: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必要性: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
衡量性: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四)紧急状态下如何对权利进行限制
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可以克减一些人权,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但需要注意:
⑴为了为了维护秩序的需要,一些权利会受到可见,例如禁止迁徙、出境、集会、游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自由
⑵存在一些不得克减的权利,如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等;
⑶克减必须为紧急状态所确实需要;
⑷必须存在真实的紧急状态;
⑸克减人权需是为了维护国家存在;
⑹克减人权应当具有暂时性,应当尽快的恢复到一般状态;
⑺进入紧急状态需要一定的程序控制。
9.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何意义?
关系: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意义:表明我国宪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突出了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必然结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主张和实践。宪法不仅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丰富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且还强调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以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了从整体人权观念和具体权利形态两个方面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应当具有的“以人为本”的人权保护理念,具有时代的进步性。
人权入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宪法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宪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政基础,保证国家在法治道路上前进。
“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10.选民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