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创造价值 合规部[全文]_合规创造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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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创造价值 风控提升效益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六年来,合规风险控制作为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的尊重和认同。从国内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到证券、保险、信托领域;从风险控制的基础工作,到合规管理、合规文化的理念建设,合规风险控制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内容上,都逐渐实现着全面性、系统性。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其成熟的操作模式及文化理念,在信托领域中也极大的提升着信托业务的经济效益及价值。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合规风险定义是:金融机构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活动的制度规范,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从内涵上看,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金融机构因为各种自身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制度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这种风险性质严重、造成的损失相当巨大,同时在金融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屡见不鲜:
1、2009年,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对升汇集团的贷款中,出现了逆程序审批贷款的情况,并且该笔贷款超出了总行对
该分行的授权权限。为此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受到了厦门银监局的行政处罚。
2、2011年3月曾任太原市商业银行(现为晋商银行)大营盘支行行长的田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超过1000万元,给银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2万元。
2011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显示,跟踪审计包括工商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新发放的3472亿元贷款中,发现违规发放和挪用贷款等问题580亿元,占五家银行去年新发放贷款额的六分之一。相对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业的合规风险控制开展最早、体系最为完善、相关配备最为齐全,却仍然问题辈出,这不得不给合规风险控制活动发展相对较弱的信托业敲响了警钟。
信托业务的合规风险控制有三层含义:首先,合规风险控制的基础是信托业务事前风险防控,是公司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内在性要求;其次,合规风险控制的核心是相关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再次,合规风险控制是全员性参与、全环节跟踪、全过程覆盖的管理活动。相对于信托前台业务,合规风险控制活动并不直接产生现金流,然而通过合规风险控制所实现的对业务流程的管理和优化、对项目风险的监督和控
制、对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对公司品牌的打造等等,都证明合规风险控制并非信托公司的一种负担或成本,而是直接创造价值。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控制合规风险损失创造价值。
风险损失是指由于一个或多个意外事件的发生,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公司内外产生的多种损失的综合。合规风险控制创造价值的关键在于控制风险损失。合规风险控制是信托公司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三大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合规风险是其他风险的重要诱因。例如,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信托期限到期后企业无法依约回款,进而引发信用风险。反之,三大风险的变化又会导致合规风险更趋于复杂而难以管控。因此一方面,应通过有效的合规风险控制,加强对业务的预审监督及尽职评价,持续监督与纠正已经开展或尚未开展的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偏差,降低信托风险;另一方面,持续有效的合规风险控制,也可减少三大风险所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的形成,降低公司违规成本,有效避免监督处罚及重大的财务损失,实现对风险总量的约束,提高业务质量,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二,提升核心竞争力创造价值。合规价值的更为重要的体现是通过持续的内部管理与建设,全面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打造信托品牌,实现经济价值。
合规风险控制可以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信托公司的品牌价值是客户对于信托产品的信赖程度,是公司竞争力的中心,安全感是客户投资的第一需求,其次才是服务质量。一方面,良好的合规风险控制能有效提高信托公司在客户心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使委托人、融资方及社会相关各方产生强烈的信任感,增加公司的无形资产,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对于违规或风险反馈较差的信托产品的负面评价也极为敏感,相关事件可能在短时间内导致公司市场评级下降,客户的信任度直线降低,进一步导致客户群的流失,阻碍业务的发展,经济效益无从谈起,极端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相关业务被市场淘汰。
第三,合规风险控制能够有效培养企业风控文化。合规风险控制有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核心价值观。合规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强调公司伦理和公司的社会责任,注重倡导和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良好的合规文化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形成较强的社会意识、责任心和,激发员工的进取心和创造力,形成信托公司独特的企业风控文化。
第四,合规风险控制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负责人的或有风险。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信托公司违规
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同时《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信托业务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仅仅公司本身受到处罚,最直接的过后是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尤其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据此,合理、有效、持续的合规风险监管,能够弱化公司业务风险,使相关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降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或有风险,是公司管理层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有力保障。
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托行业起步较晚,但却发展迅速。到2010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总资产已超过三万亿元,超过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成为名符其实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四大金融支柱。在如此迅速的发展中,更应
充分重视合规风险控制的核心性作用,保持信托业务健康、良性发展,促进信托信托模式的可持续运作。因而,信托公司更应在树立“抓合规、控风险、促发展人人有责”的理念基础之上,建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机制及业务操作流程,强化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核查及事后风险监督的“三位一体”的全面风险管理,推进全公司风险严控,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